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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患关系本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探讨

对医患关系本质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探讨

摘 要 医患关系就是在医疗活动中,通过医患互动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除具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属性外,具有特殊性。医患双方的关系存在着求医与施治的地位不平衡;对医学知识掌握的能力不平衡等因素,演化出几种不同的医患模式。对医患关系本质属性的认识,目前主要有契约关系论、信托关系论和特殊的消费关系论等。医患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医疗活动中双方行为又受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与制约,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 医患关系 权利 义务

作者简介:陈玮,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主管护师,研究方向:医院感染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72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需求愈来愈高,医患关系在现代诸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厘清医患关系的本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处理好医患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患关系的定义

医患关系是在医疗活动中通过医患互动产生的一种人际关系。著名医学史学家西格里斯认为:“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患者,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我们可以把以医生为主体的与实施医疗行为有关的一方称为“医方”,把以“患者”为中心的与求医行为有关的一方称为“患方”。“医”主要是医生和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机构中的相关人员;“患”主要是病人及病人家属和对病人形成支持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也包括其他寻求医院服务的体检、咨询等相关人员。

医患关系从广义上讲是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就医者一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提供直接服务的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说来,医务人员与病人发生的无关医疗活动的关系,不构成医患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特殊性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包含医疗关系、经济关系、伦理关系、法律关系等。医患关系相对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的的同一性。一般而言,医患是为了诊治疾病,预防保健或身心康复等健康需求而建立的医疗行为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活动目的总体上说是一致的或趋同的,关键在于对实现目的的过程、手段、方法如何建立共识,以形成一致行动。

其次,地位的不平衡性。医患之间人格地位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地位不平衡主要是由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医方”经过特殊培养,掌握复杂知识和技能,在对疾病和健康的理解、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明显优越于“患方”;医疗过程是“患方”求医,“医方”施治的过程,无论是诊疗方案的选择,还是个人隐私的保护,“医方”都处于主导地位,“患方”比较被动。

三、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

医患双方围绕着病人的疾病诊疗和健康维护形成医患关系,但医患双方的又存在着求医与施治的地位不平衡;对医学知识掌握的不平衡等因素,所以医患关系也就发展出以下类型:

1.医师主动型:医师的权威性不受怀疑,病员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医疗行为的决定与实施主要由医师主导。

2.医患合作型: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表达自己意愿,双方在患者诉求与医师诊疗引导下合作完成医疗行为。在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调整等方面,病员的配合尤为重要。

3.病人干预型:病人对自身疾病有一定认识或者从其他方面获得一定医学支持,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介入、干预,甚至主导医疗方案的选择。这种类型随着网络资讯发达,病人干预医疗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四、医患关系的本质

对医患关系本质属性的认识,目前主要有契约关系论、信托关系论和特殊的消费关系论等。

(一)契约关系论

契约是当事人为确立和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协议,主要包括口头契约和文字契约。订立契约而形成的人际关系,就是契约关系。

契约关系论认为医患关系在平等基础上建立,患者就诊为要约,医疗机构接诊属承诺。医生依据医疗法规开展医疗活动,实施医疗技术,为病人提供服务,病人接受服务。医患配合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

(二) 信托关系论

信托关系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将自己的特定财产或权益交于另一方管理,另一方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行为。信托关系通常是因一方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信赖另一方。

信托关系论认为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地位是不平衡的,患者自主性是有限度的,患者把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托付给医务人员,医生应恪守职责、钻研技术,以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不辜负病人之信任。

(三) 特殊消费关系论

医患关系是不是消费关系,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反对观点主要有:医疗机构是社会公益事业,医疗消费不是生活消费,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不符合消费关系最基本的平等、自愿、等价原则。赞成观点有:医患关系事实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关系。就医治病是生存消费;医疗费用支出与患者个人利益关联,经济利益是医患关系的纽带;患者和医院之间是契约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基本精神。

(四) “利益共同体”论

“医”、“患”只有配合才能战胜疾病、维护健康。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利益共同体”。

五、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患双方均享有国家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同时在医疗活动中双方行为又受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与制约。目前我国在医疗服务领域出台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但还不够完备。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病人权利主要有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等。

1.医疗权。即任何人都有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享有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利,医疗单位无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2.人格权。包括不被歧视、遗弃、侮辱等。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应重视人格权的保护。

3.自主权。病人有就有关自身医疗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利,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如果病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由其监护人做出决定。病人的自主权受到法律赋予医生的权利制约。

4.知情同意权。病人有要求医生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的权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病人的义务主要有:

1.如实陈述病情,遵守医嘱,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治疗。

2.遵守医疗制度与相关规定,不影响正常的医疗环境。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

4.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与劳动。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

(1)医疗权。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有权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医疗活动,包括疾病的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

(2)特别干预权。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权利要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师的特别干预权利则对患者的自主权利形成一种限制或者一种优先。如患者拒绝治疗,若拒绝治疗将会给社会或患者本人带来严重的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这种决定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再或患者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状况;或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作用下所做出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履行相关报备或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特别干预,开展相关诊疗活动。对一些高度危险的医疗实验,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但医生认为患者不适宜的,医生应该拒绝。善意的隐瞒病情对患者是非常有好处的,在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也属于一种特别的干预权利。

(3)行为限制权。医院和医生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病人进行一定的限制。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1)诊疗义务。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求或出于人道义务,用医学知识和技能正确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说对于急危病人,即使患者身无分文,医生也必须进行抢救。

(2)遵守医疗原则和技术规程的义务。医疗服务有严格而详细的标准,如各种疾病的诊断标准、治疗原则、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等。医院和医务工作应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程提供医疗服务。

(3)妥善保存医疗文件的义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病例的书写要符合规范,不得篡改。

(4)取得患方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开展特殊诊疗活动需要取得患者或法定监护人员的有效的承诺或同意,为此必须进行充分的说明,以使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得到落实。

(5) 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尽可能给患者提供安全保障,医务人员给予患者充分的尊重,对患者的利益给予维护。

3.医患关系中医生应遵循的原则。在医患关系中医方扮演指导者和帮助者的角色,提供技术、同情与关怀,要以病人利益优先,提供优良的环境与服务,同时注意医学伦理原则的把握。

(1)“以病人为中心”,加强交流和沟通,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

(2)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3)理解患者及家属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

(4)在诊疗过程中,充分关注患者的感受,给予患者切实的帮助。

(5)医疗活动是一个动态过程,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医患关系。

(6)医务人员应审慎发展超出医疗服务范围的人际关系。

参考文献:

[1]王魁、齐玉龙.医院概论.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2]樊立华.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

[3]王锦帆. 医患沟通学.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4]杨琳、赵军.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之均衡分析. 当代医学杂志.2014(8).

[5]王佳、王伟、程实. 我国医患关系管理的历史进程与未来展望.医学与社会杂志.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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