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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鼓励扶持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发展对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论鼓励扶持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发展对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的生存状况分析“鼓励、扶持”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从“宏观层面”对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就行鼓励、扶持的可行性及实例分析方案对策研究,阐述鼓励、扶持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发展对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 鼓励扶持 新设小微律师所 队伍建设 意义作用

作者简介:潘孝平,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无锡律师协会理事,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商事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91

律师队伍建设是律师事业发展最重要最基础的内容:从宏观层面而言,该项工作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乃至整个国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战略任务,是涉及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从宏观层面规划落实律师队伍建设是项国家工作,起引领全局的关键主导作用;从微观层面来讲,是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必须面对的一项具体工作,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从微观层面做好律师队伍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落脚点,起决定作用。“宏观层面”是律师队伍建设发展的外因,“微观层面”是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的内因。

在律师事务所庞大的群体中新设和小微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拥有的律师数量足以超过律师整体队伍的“半壁江山”。固然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发展十分重要,但是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对律师队伍建设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以“少年强则中国强”作类比,那么“新设、小微律师所强则就是中国律师业强”。

一、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的生存状况决定了“鼓励、扶持”的必要性、迫切性

新设、小微事务所由于其所处发展阶段和能力状况的特点,决定了这类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面临的各种困难,与当今国家在经济领域“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相一致,因此,“鼓励和扶持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发展”具有同样的必要性。

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生存状况和困境严重影响了它们的发展:1.人员结构不合理性:除少数合伙人外大部分为实习律师;2.业务发展不平衡性、粗放性:业务量通常不足,业务范围小而杂;3.内部管理不规范性:业务影响管理的内在需求,管理缺乏内在动力,流于形式;4业务收费短缺和不均衡性:直接决定了律师收入的不足和不平衡;5.经济基础薄弱性:人才、业务、收费基础的薄弱决定了经济基础的薄弱;6.发展缓慢性:新设小微所存在各种不足、劣势均决定了其发展的缓慢性;7.与中大型律师事务所竞争的不公平性:层次、规模、实力,经济基础等方面均决定了竞争的不平等、不公平;8.初任律师不稳定性:初入律师行,有些甚至因为无法支撑经济压力而选择离开律师队伍,影响了律师队伍的发展和稳定。

尽管新设、小微事务所面临的困难是巨大的,影响了它们的发展,但是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却饱含发展的动力和信心。从最初设立到扩充律师队伍,它们从一开始就具有发展的内在动力和迫切需求,有渴望发展的高度热情:1.深知不进则退,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2.明白:“发展”是律师事务所及事务所律师生存的需要,在生存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更好的生存,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3.坚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是律师大势所趋是事务所发展及律师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坚实基础。

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生存状况、困境和他们内在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制约新设、小微律师所发展的难题。破解这“难题”对于新设小微律师所具有十分的迫切性,但是自身而言,从“微观层面”来说在短时间内要解决这“难题”是难以办到的;因此,从“外因的引导作用”从“宏观层面”或“国家政策层面”来解决这样的“难题”,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就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二、从“宏观层面”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来鼓励扶持小微新设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可行性及方案对策

(一)“宏观层面”扶持小微新设律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1.为实施律师队伍建设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从国家“政策层面”对小微、新设律师事务所发展给予的鼓励扶持;创设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

2.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从管理层面对新设、小微律师所发展给予必要的鼓励扶持。因此,从“宏观层面”引导、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定“鼓励扶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实例分析新设小微律师所的经济状况和业务能力状况

1.以江阴市新设、小微律师所为例分析它们的经济状况:

(1)新设、小微律师所经济基础薄弱:以苏南地区“江阴市”范围内的小微新设事务所为例,目前大多为10人以下小微律师事务所,一般由3名合伙律师、一名内勤及多名实习律师、初任律师组成,年收费约在100万到150万左右,其中房租、办公、水电车辆等费用约为50万左右,税收约为20万左右,律协管理费用约为3到4万元左右,人员社会保险员工工资合计约为30万元(其中实习律师工资报酬仅为1500元/月,低于同等学历毕业生薪酬),扣除各项费用实际余额不足40万元,以三个合伙人计算平均合伙人的年收入约为13万余元,由于业务创收提成分配机制和业务的不均衡,个别合伙人非但收入不高,甚至亏损情况也有发生;同时年轻初任律师年收入不足2万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小微、新设律师所及其实习、新任律师的经济压力,可想而知。

(2)江阴市为全国最发达的县级城市,以上分析可见初入行

的律师、实习律师面临着十分沉重的生存压力,收入水平处在温饱边缘,更别说全国范围内落后或不发达县市的同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存在的更加困难的生存窘境。据了解同样在江苏地区,一江之隔的苏北,有些县市的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由于经济原因,甚至出现事务所关门歇业无法生存的情况。

因此,对于小微、新设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来说经济上的“扶持”就显得十分必要,从国家层面对他(它)们进行“经济上”的减负,如:采取税收政策的优惠和减免或许有利于他(它)们的经济压力的缓解和费用的降低及报酬的提高。

参照目前其它小微企业吸纳新毕业大学生的相同做法,同样给予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在一定年限,一定范围内同样享受政策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或政府补助,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人性关怀的角度给予一定扶持,对于事务所发展或律师队伍建设都是有益的。总而言之:“经济减负等同于放水养鱼”。

2.以江阴市新设律师所为例分析业务能力状况:

(1)新设律师所一般为三名合伙人,其中一般以一名具有较好业务能力和创收基础的律师为主,辅以2名3年以上的律师,在一年内(为了加快事务所发展)吸收5-6名实习律师,人员规模一至二年内为10人左右。

(2)显见:真正业务能力符合业务要求的不足3人,新加入的“实习律师”大多为“高校毕业生”或“转行人员”,就高校毕业生而言其“实践能力”属于“基本空白”,甚至连简单的法律文书都不会起草;对于“转行人员”除“政法条线”出来的有些基本功之外,其他行业转行律师业的,其“实践能力”业等同于“高校毕业生”,业务能力着实令人担忧,实习期满后业务能力难以在一年内得到大的提升,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是件多么困难的事情。

(3)业务能力状况决定了业务来源、业务量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三)具体鼓励扶持的方案对策

1.从政策层面鼓励扶持:税收优惠或减免,吸纳新大学生入行的财政补助等。

2.从司法行政或律师协会帮扶:组织培训,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会员会费的优惠等。

3.由律协组织中大型事务所与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帮扶结对: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和管理指导等。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鼓励扶持方案和政策是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发展所急需的。以上方案对策仅为作者抛砖引玉式的初浅思考,期待管理者更加丰富、多样性和实效性的扶持方案政策出台落实。

三、对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鼓励扶持对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在数量和质量上为律师队伍化建设提供最大限度的整体协调发展,既确保了中大型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保护照顾了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同步发展和良好发展环境。

2.有利于加快新设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律师队伍的壮大,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法律服务需求。

3.加快全社会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杜绝不同层次规模律师事务所的无序恶性竞争。

4.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增强提高国民法律素养起积极促进作用。

5.确保新时期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的进程和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及所需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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