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家庭暴力问题是警察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有效地干预家庭暴力问题,是警察职业必须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警察学院开设“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课程,提升广大警察学生在这方面的专业素养和干预家庭暴力的能力,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及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 警察 干预 家庭暴力 课程体系
基金项目:2015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地区警察适度干预家暴案件实证研究》编号:L15BFX003;辽宁省法学会项目2015年度项目《辽宁地区家庭暴力案件警察干预与处置制度研究》编号:LNFXH2015C015。
作者简介:高扬,辽宁警察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07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范围内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也不容乐观。从相关部门的具体统计来看,在未统计暗数的情况下,我国发生家庭暴力的比重维持在29.7%-35.3%之间。在这其中,超过九成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对这些受害人而言,他们最值得信赖的群体之一就是警察,后者是国家机器系统中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他们站在处置以及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一线。在这其中,如何使警察具备良好的干预技能,能够有效地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对未成为警察之前的警察院校的警察专业学生开设“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课程,使得他们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本领。本文重点论述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课题体系的相关内容,以便于为相关人员和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界定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概念
2001年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一次做出了如下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它仅仅规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以及虐待问题”。然而新《婚姻法》并未详细地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外延以及内涵等。随后,最高法以及最高检及时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清楚地做出了下列要求:“家庭暴力的概念指的是,相关行为人残害、捆绑、殴打或者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给相应的家庭成员的精神以及身体等领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后果或者伤害的行为”。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精准地界定家庭暴力,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此外,也要界定暴力的主体与客体,首先,家庭成员是家庭暴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都是在某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相关亲属,通常情况下存在着两个共同特征:共同生活以及亲属关系,比如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等。其次,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相关客体是同一个家庭中相关成员应该享受到的所有人身权利,比如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以及生命权。
二、研究警方介入到家庭暴力中的主要障碍
(一)不少人从文化意识以及思想观念层面出发,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公共领域出现的人身伤害、暴力案件,而父母子女或者夫妻之间的纠纷不属于警察的具体管辖范畴
假如公安机关干预了家庭暴力问题,会遭遇警力困难的问题。再者,对不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施行者来说,家庭暴力属于社会问题,不分社会阶层、文化层次以及年龄段,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出现家庭暴力时,不同的人们会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
(二)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时遭遇较多实际问题
比如,诸多因素和原因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人际关系显得错综复杂,通常情况下会出现家庭暴力的主体与客体自说自话的情况,而警察却无法及时判断谁是谁非,也不能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主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和调解。不少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会请求警方出警,但是当事人在警察赶到后思想立场却会发生重大转变,不少人对民警出现了强烈的反感情绪。如此以来,民警也不是十分乐意接手此类事件。
(三)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
不少警察在干预以及处置家庭暴力的过程中,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无法获得“充分坚实的法律保障”。《婚姻法》中规定,“对家庭暴力的主体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享有向村委会以及居委会提出给予帮助、劝阻和制止的权利,公安机关应该制止家庭暴力”;针对“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如果受害人提出了相应的请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具备较强的可行性以及可操作性。从现行法律来看,并未提及性虐待、精神虐待以及经济控制等诸多类型的家庭暴力,在干预这种方式的家庭暴力时,警察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探讨警察处置及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行为模式
国家颁布了《关于制止以及预防家庭暴力的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安部门必须要组建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得以投诉的办公地点,而且将家庭暴力报警划入到了“110服务”的出警范围,依据“110服务的”接处警规则及时地处理家庭暴力投诉以及求助案件,可以在分清责任、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开展针对性较强的调解活动,坚持处罚与教育密切结合的指导理念。但事实上,这种解决方式以调解为主,不具备较强的干预能力,大体上处于同情阶段,整体而言处在非常消极的、被动的调解者的地位。为更好地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学习美国警察从消极、传统的调解者更新为当前积极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力执法者的地位。这样以来,促使我国经常转变自身在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态度和做法。美国在探索如何干预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改进了干预理念和执法指导思想,各州都开始修订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在存在着正当理由认为某个人实施着显而易见的庭暴力时,授权警察逮捕该人,实施逮捕业已成为美国警察在家庭暴力干预处置过程中的第一选择,而不会率先采取隔离或者纠纷调解在内的干预家庭暴力等技巧。
针对上文出现的情况,为了使出勤民警更好地干预和处理这些家庭暴力行为,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亟需全国人大对2015年底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作用。授权警察行使下列权力及时要求家庭暴力的主体向家庭暴力的客体进行医疗救助,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对施暴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对情节轻微的施暴者进行必要的教育与批评;针对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该采取罚款、警告或者拘留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对受害人坚持要求人身损害或者侵权获得赔偿的,应该进行调解;如施虐者的家庭暴力行为触发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行为的,应该立案处理。
四、政府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努力
明文规定反对家庭暴力是政府与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是必要的政府行为,确保个人安全是国家必须要担负的责任。警方如何看待和处置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的具体反映。政府必须将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到政府部门的工作范围内。当前,全国人大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向相应的执法机关赋予了相应的权力以及职责。政府部门必须向全体国民广泛宣传这部法律,切实打造反家庭暴力的浓厚舆论环境和坚实的道德防线。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反家庭暴力”的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比如青岛市公安局在相关社区积极地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居民免费发放反家庭暴力、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宣传资料,模拟反家庭暴力电话报警业务,向人们发放反家庭暴力宣传册子,在电台以及电视台举办各种反家庭暴力的知识讲座等。一些地区的人民警察还受聘为所在地区中小学的反家庭暴力辅导老师,积极地帮助各个学校讲授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警察通过大量的案例和业务实践,帮助广大受教育者树立科学合理的世界观、人生观,使其能够及时站出来制止家庭暴力,未来不会实施家庭暴力。
五、从传统的调解干预方式转变为制裁与调解并重的干预模式
广大社会成员认为,家庭暴力矛盾的重点在于家庭内部,所以在具体的执法实践过程中,尽管不少家庭暴力已经达到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但是通常情况下却被妨碍当事人的家庭和睦与团结为借口,出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状况。所以,国内警察在处置以及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采取处罚以及密切结合的做法,重点是开展“调解”活动。在这个方面,我国应该积极地参考和借鉴美国警察干预以及处置家庭暴力的问题时所经历的若干阶段。在牵涉到家庭暴力的相关案件中,如果警察持续扮演“调解”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施暴人持续威胁、骚扰、恐吓受害人的情况,甚至会给后者带来较大危害。所以,法律法规应该授予我国内警察相应的职权,密切联系中国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国内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以及规律,尝试着从传统的调解模式转变为同时注重制裁以及调节的干预模式,尝试着打造先进科学的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从而有力地维护广大受害人应该享受的合法权利,对家庭暴力实施严厉打击。
六、打造和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多种机构合作机制
虽然广大警察处于反家庭暴力的最前沿,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但是应该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社会性,断不可由警察这一个政府部门来干预和处置。要积极地联合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使广大医生、律师、心理医生、妇联部门、民政部门等在内的多个机构、组织和个人,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和职能,打造健康的反家庭暴力合作机制,从而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客体或者受害人,乃至于施暴人提供必不可少的医疗救治、法律服务以及心理咨询等,提供联合的人文关怀以及心理卫生服务,全方位提升家庭成员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有效地、有力地制止和防范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七、结语
在建设“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课程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关注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性内容,也要关注警察职业的特殊性,重点强调家庭暴力中的暴力因素,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制止。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发生家庭暴力的影响因素、所带来的危害,高度认识和注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的合理性、合法性。这样一来,有助于实现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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