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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与完善

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与完善

摘 要 据中国互联网中心2012年发布的《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到2011年年底,我国青少年网民数量高达2.32亿,占全国网民总数的45.1%。本文作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相关法律条例,总结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实际情况,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解决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起始点。

关键词 青少年 网络行为 管理 立法

作者简介:陈昭翰,河南省南阳市一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89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青少年成为了对其使用的主要群体之一。但是由于青少年自身克制力不强,再加上我国与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对分散,必然会造成对青少年网瘾、网络暴力等行为管理不善的后果。“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全面落实与强化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工作是极为必要的,本文作者分析目前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积极借鉴国外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促其更加完善。

一、青少年网络行为问题与管理

(一)青少年网络行为问题

1.网络侵权。现阶段青少年网络侵权的形式大体上有两种:

一是借助黑客的身份未经许可自行进入公共信息系统或者是与国家政治经济相关的重要部门网络,出现盗取、泄露、诽谤、造谣、传输等恶意攻击行为。

二是利用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与广泛性对他人的人格进行诋毁与侮辱,利用不正规的手段获得、删除、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与私人信息,这是对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隐秘性的侵犯。例如黑客组织Lulz Security曾数次侵略美国参议院网站;黑客的来势汹汹使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在中国,黑客的侵犯使CADS网络数据库受到严重的破坏,致使不下600万网民的私人信息泄露出去。

2.网络病毒、钓鱼欺诈、木马的制造与传播。青少年由于年少轻狂,有时候逞一时之能或者是被他人利用,而出现利用计算机网络病毒去攻击通信网络的行为;特别是在社交于电子商务网络体系中,钓鱼欺诈与木马这类网络行为问题直接关系着网络自体运转的安全性。有相关资料记载,大约有16%的钓鱼网站是借助社交好友的途径达到传播目的的,例如虚构的抽奖活动、购物诈骗、假QQ空间钓鱼等。

3.通过构建网页与网站的方式,致使网络色情、暴力、恐怖行为的引发。青少年处于青春期阶段,叛逆是他们共同的特征,同时对新鲜事物充满了强烈的好奇心理,此时色情、暴力等网络违法信息趁虚而入。一些青少年不仅仅自己对其进行浏览,还自行对其进行创改、编制、散布、传播、出售。例如青少年郭某租用国外服务器以后,建立“九天私人俱乐部”为名的网站,以网上链接的方式传播色情电影、图片、小说等,对那些浏览网站的网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短短7个月,该网站就有45530网民注册登陆,经鉴别,该网站中11个网页文件内存有有害型数据。

(二)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

从我国法律体系上看,与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相关的法规与条例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分析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的实际情况,尽管其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但是在规范性的文件中法律条例的提供为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参考价值。例如《刑法》中第364条明确指出,如有向未成年人传送带有淫秽者,判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对其进行拘役、管制、思想教育等。

从行政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出台的规定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此外《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也是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管理与约束。

二、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立法不足分析

(一)在立法原则上,明确性与针对性相对缺乏

立法原则可以被视为立法主体行为发出或者是活动开展的重要凭据,可以作为法律体系的精神内涵。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立法的四大原则,即宪法、法治、民主、科学,这些原则作为任何法律条例拟定时所遵从规则的宏观概括,就是要求某一特定法规在编制时要有与其匹配的、专门的立法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青少年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中,一些法律条文的确立并不是针对某一问题而出发的,其不是将管理青少年网络行为作为立法的基础,也没有坚持从现实出发,重视理论指导的科学原则,并且从时间上看很多管理条例已经和时代脱节。

(二)法律条例所规定的管理主体混杂不堪

立法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青少年网络管理相关的国务院等各个行政机构,在《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中又决定成立中央与省级两级管理部门,而与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有关的部门包括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内容管理部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等)、其他重要部门(中宣部、公安部、发改委等),此时多头管理模式衍生出来,带来的问题有:一是管理职能的交叉化;二是管理机构数量太多导致各自为政的局势,最终使管理进程中全盘规划存在难度;三是管理低效率化,例如监管效率低,执法力度不够不全面等。

(三)在立法的内容上,缺乏全面性

首先与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有关的法律内容过于抽象化,此时内容的具体性与可操作性均会降低,有的条例甚至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尽管明确规定禁止向为成年人出售带有暴力倾向、淫秽信息的资料等,但是“暴力倾向、淫秽信息”的定义模糊不清,那么在对青少年网络行为进行管理时就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此外,立法内容的不全面还体现在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规定上,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得到保护,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提及到学校有保护未成年网络行为的义务性;再者,立法内容重视青少年利益,没有充分考虑青少年意念中的18~25岁。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立法反思与重构

(一)反思

1.“网络实名制”的应用。对于“实名制”的确立而言,政府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给网民创造优质的网络环境,大大压缩青少年群体触及色情、暴力等恶劣网络信息的概率,但是现如今有些互联网用户想方设法摆脱制度的约束,甚至出现盗取他人私人信息进行网站注册的行为,这是对“实名制”实用性的冲击。自2002年起,我国提出“实名制”政策以后,该体制不断的在互联网等众多领域得到大力的推广与广泛的应用,例如在2011年“实名制”在微博等社交媒体得以运用。那么面对我国青少年网络侵权、网络诈骗、木马、传播并出售色情电影等行为问题,我们必须对现行的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方式手段进行反思,本文作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引进与应用,对青少年的思想与行为起到了极大的管制作用,并且本文作者建议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与应用应该积极的借鉴韩国“实名制”发展的成功路线,使其发挥的效能实现最大化。

2.在立法原则上,始终坚持综合性与可操作性原则。中共十五大中提出“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其前提为“有法可依”,因此在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的进程中,应该准确把握立法的基本原则:综合性原则与可操作性原则。

之所以在坚持综合性原则,是因为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管理与维护,不仅仅与其自身利益有关,还牵连着政府、家长、学校、互联网运营商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利益。因此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该顾全大局,全面的考虑各方权利与利益;立法的可操作性原则实质上就是指法律法规的实行上具有实效性,能够被执行与被遵守。青少年网络行为立法的可操作性规定了执法机构的行为,同时规定立法内容不能过于超前,也不能与实际脱节或者是滞后,也就是说立法的可操作性应该与互联网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面貌相呼应。

3.规范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内容:

一是立法内容要具体并有针对性,吸纳国外对于信息分级的体制,将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定义或容易误导执法者的定义深刻化、形象化;当然立法内容要有可操作性,力争从“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

二是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完善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主体的同时,也要结合互联网行业应具有的权利与义务,有时候政府可以把责任与义务转嫁给互联网运营商,从而使运营商获得一定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在立法上重视两者利益的平衡关系。

三是使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明确化,这就使各级行政机构各守其职、各尽其责、团结一致、相互协调,使网络行为管理体制的制定与实施更为规范化,网络管理行为更加科学化,为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重构

一是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去完善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体系。例如在开展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立法的重建工作时,可以积极借鉴美国《传播净化法案》、《为成年人在线保护法》,其是针对青少年网络色情的法律,《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是对青少年上网隐私权的维护;总之了解国外立法状况,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性。

二是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制,这样才会使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大系统的作用才会发挥出来。在国家监督体制的建设上,应该做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机制的编制与执行工作;社会监督是指在学校、家长与社会的联合作用下对青少年网络行为进行管理,此时政府对其监管的方式进行监察与纠正。

四、结语

总之,全面落实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它将会使各个执法部门的职能明确化,构建多元统一的管理模式;此外政府还可以在互联网管制机构下在建设一个统一的、专门对青少年行为进行管理的机构,从而实现管理层面的统一性;当然,在立法内容方面,积极完善惩罚性规定,这是使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并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威望的体现形式,使其长久的散发光辉,对青少年的网络行为实现有效管制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牛凯、张洁、韩鹏.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加强与改进.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

[2]范孟娟.论我国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完善.华中科技大学.2013.

[3]聂阳阳.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之立法反思与重构.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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