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一名高中学生,我们在政治课的学习中学到民事能力,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中学生的民事能力就是中学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即:中学生拥有法律赋予的可以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我们中学生是我国公民的一员,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而拥有了民事法律地位,根据我国民事法律之规定,我国的中学生可以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绝大多数中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我们的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关键词 中学生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作者简介:李天琦,山西太原五中高379班学生。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09
法学上的所谓民事能力,是指通过法律赋予某主体有条件从事各种民事事务的必备条件,只有民事主体具备了相应的能力才能拥有上述的法律资格。中学生的民事能力是其取得各类民事法律资格的依据,是具备各种民事能力的法律表现。
一、中学生的民事权利能力
中学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的能力,首先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法律关系会涉及到中学生继承财产的资格,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继承权利能力,这是民事权利能力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表现,无论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其继承权利能力都不能被剥夺,这是我国继承法所赋予的权利。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任何人可以直接控制的,是中学生独立自主地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每一位中学生来到世界上的入世资格,这种资格是每位自然人平等享有的,身为未成年人的中学生享有与一般自然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我们大部分中学生是未成年人,但我们的权利能力和成年人一样,不受年龄的限制,也不受智力状态的限制,任何一位中学生如是。
所有的中学生不分年龄的大小都享有权利能力,一般的权利,由中学生的父母即: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这里有一个特别的权利能力需要强调,那就是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该项劳动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并非始于16周岁。未成年的中学生和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中学生的权利能力就是其法律人格,中学生的权利能力不能被剥夺和限制。
二、中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中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所谓中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每一位中学生通过自己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中学生是否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取决于任何一位中学生的主观意愿,也不取决于中学生身边的任何人的意愿,而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中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中学生达到一定的年龄且智力状态正常才能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能具备法律意义的行为能力。假如一个17周岁的中学生代表其身为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与另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标的为一千万元的买卖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是不能够当然生效的。因为这名中学生未达到法定成人的年龄,人的年龄是逐步增长的,智力也是逐渐发育健全的,中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定的,称为法定资格,所以,非经法律规定或依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和剥夺中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中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结合中学生年龄和智力状态的不同阶段和程度,中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1.中学生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学生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中学生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而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资格,完全行为能力要求中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精神状况正常、成年且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我国民法以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为界定。我国民事法律将18周岁以上的公民确定为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农村有很多中学生在初中毕业后就来到城市打工,我省吕梁市临县的这类中学生较多,临县有很多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初中毕业生,相继来到省城太原,有的当了酒店服务生,有的从事理发工作,有的从事快餐店的外卖工作,他们已经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初中毕业的学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中学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完全拥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中学生正处在这个年龄阶段,我们可以进行与自己的智力及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可以拥有部分行为能力,随着我们中学生的茁壮成长,智力水准也在逐渐提高,意思能力也在不断完善。诸如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未成年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父母的婚子女有权利选择监护人。其他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我们中学生一般从12或13周岁的初中一年级开始至17周岁或18周岁的高三年级为中学生涯。10周岁以上且未成年的中学生,其是否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未成年中学生的智力状况。
在我省临汾市洪洞县曾经被曝的黑砖窑事件,就涉及到了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雇佣不足16周岁的童工是我国人事劳动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我校一位15周岁拥有舞蹈天才的初三年级女学生,被我省歌剧院看上,并想录用其为正式在编职工,并发给工资,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的规定。原因是该女同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往往会成为侵权的主体,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校真实的案例,有一名16周岁的高二男同学在运动场上踢足球,因过失致别的同学眼部受伤,则只能由该同学的监护人或者其父母为受伤的同学疗伤或者进行经济赔偿。我班某男同学,现年17周岁,他的信息技术学得特别好且运用能力特别强,连续三年在全国信息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其计算机特长完全可以和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毕业生媲美。省城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想聘请其做公司的兼职员工,只在周日工作。我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我的这位同学是可以为该公司做兼职的。
3.中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是指中学生根本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行为活动的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凡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中学生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不满10周岁的中学生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班有一名跳级的男同学,他比我们小两岁,其出生年月刚好不足10周岁,上初一的时候,他为了买个游戏机,偷偷拿了家里妈妈收藏了10年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集邮册卖给了学校门口的书报厅,用换来的600元买了自己中意的游戏机,为此他在家挨打了,我们借此要强调的是他出卖集邮册的行为无效,究其原因是,该同学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结语
中学生的权利能力是其取得权利的资格,行为能力是行使权利的资格,有极少的中学生不足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只能享有权利,不能行使权利;绝大部分中学生超过了10周岁而不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部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行为效力,而部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上的行为效力,因此,这样的中学生人群只能行使并享有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权利,而不能行使其享有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权利;还有极少数的中学生已经达到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行使其享有的全部权利。
参考文献:
[1]高志华.少年不识愁滋味.人生杂志.2016(7).
[2]李彦青.也来谈谈少年的权利.太原晚报.2016年8月12日,第6版.
[3]宋浩.再论学子的涵义.太原日报.2016年9月1日,第5版.
[4]方锦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盲区.法制周刊.2016(12).
[5]齐润浩.家有儿女.山西家庭报.2016年8月11日,第5版.
[6]王心怡.就业的学生.人人健康.2016(7).
[7]曹晋勇.公民的行为能力之我见.政府法制.2016(3).
[8]张朝勇.浅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制月报.2016(2).
[9]谭恩惠.论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山西法制报.2016年8月25日,第3版.
[10]向秀芳.为贫困女孩插上圆梦的翅膀.中国人口报.2016年9月6日,第4版.
[11]张艳丽.流火.2016(3).出版信息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