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确定,使得我国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亦愈明显显现出来。其目标定位不明确、只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及理论的灌输、忽视法学教育国际视野的培养等一系列不足所致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脱节或不一致,尤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使得虽然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日趋饱和但高级别、高素质的卓越法律人才仍然短缺。文章通过对国外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完善及特点突出的几个发达法制国家在目标定位、学位层次、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方式四个方面的比较分析,以求找到能够解决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弊端之方法,从而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以培养高质量的卓越法律人才提供借鉴或启示 。
关键词 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职业教育 应用复合型
作者简介:郑真真,长春理工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98
我国的法学教育一向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灌输也就是通识性的教育且注重专业学术理论的研究而忽视对法律人才的职业性或者说实践教育。同时也缺乏对其它基础学科如人文学科,自然学科的强制性要求,导致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专业技能单一且严重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不能直接进入社会实践,招致社会大众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强烈不满与抨击。我们可以分别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选取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几个国家进行分析,尤其在其培养方式的目标定位、学历层次、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几个方面给以详细的介绍。法律教育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让学生习得一门赖以谋生的职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通过专业训练成就为具备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
一、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目标很明确即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且以培养未来的律师为目标,这是因为所有法学院都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之后才可以做律师或者进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而不管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其都是有律师资格的或者说都是律师,只不过这些律师是受雇于政府罢了。因此美国的法官一般都是在掌握丰富法律知识,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及较高职业素养的律师中选拔的。然而要想进入美国法学职业教育的门槛儿却是很高的,它要求申请者首先具有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士及以上的学历才可以,也就是说对于将要接受法学教育前对相关基础教育或者人文教育的学习在正式申请前既以完成,属于一种本科后教育或者相当于我国的法律硕士的研究生教育。也就是说美国的本科教学中是没有法学这一专业的。美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基础法学教育、职业培训以及资格考试融入了一个阶段。
法学院的学生在经过了相当于“本科”阶段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及能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职业培训阶段之后,即可以参见职业资格考试以获得律师资格的同时也获得了一个法律职业博士学位:Juries Doctor(简称 JD)。这种学位所代表的法律人才是美国的法学院所重点培养的对象,占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绝大多数。选择这种模式的法学院学生学习法律专业并不是为了获得一个高学历,而是为了掌握能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修的法律知识及职业技能。再加之其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都决定了其授课方式就不可能是照本宣科式的讲授课,而是以“判例教学法”为主。这些判例是有其州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案例汇编。老师对案例的阅读不会给以引导说明,而是通过在课堂上相互问答与讨论的方式让每位同学来发表自己的见解。从而使得学生能够不受拘束的从不同的角度、立场切入到案例中去发现、理解自己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案例所体现的美国法律精神。
二、德、日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德、日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还是存在很多相同之处的,比方说都将法学教育视为一种普通高等教育而非美国的专业教育,比较注重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与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等。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大致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大学基础教育阶段与职业培训阶段并且这两个阶段间是夹杂着一次国家考试的。但整体来说仍施行的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体制。德国的法学本科阶段所进行的相当于学术教育,即注重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分析技巧的学习,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及方法发现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一阶段学习完毕(大约需要4年或者以上的时间)并修得合格学分的前提下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以检验是否掌握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第一次国家考试就起到了双重作用:既代表着法学院的学生第一法学教育阶段的结束,是否可以顺利毕业的标志;也是是否可以获得参加第二阶段即职业培训阶段并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资格的标志。日本的培养模式在此处与德国是差不多的,即在完成大学课程教育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司法考试通过就可以进入由最高裁判所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接受研修教育,在研修所接受一年的实践性的法律职业培训即司法研修。
在德国,在第二阶段即见习阶段将要结束之前要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来测评大家在该阶段所学习掌握的实践能力。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是一个完完整整的法律人,拥有了作法官、检察官以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资格。在日本亦是如此,要经过结业考试才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直接进入社会工作。在课程设置上因为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教授科目也都会有选修课与必修课之分且科目大体一致。不同之处可能就在于德国还要教授欧盟法作为其必修科目;而日本在本科阶段也很重视非法学基础专业的学习。一般在其本科教育的前两年首先就要进行相应的外语、人文学科及自然学科的学习,掌握了相应的人文素养之后再进行后两年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由此可以看出德、日也是比较注重法学教育的职业培训的,虽然都是设置在本科教育完成之后,却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的必经阶段。从而保证了这些法学院学生在正式从事法律职业前就已经熟悉了相应法律工作的实务操作流程,以及将所学理论知识如何应用于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了其国内整体法律职业的水平。
在德国的培养模式中,国家对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人员的条件也是相当严格的,他们禁止没有相应法学学习经历的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考试;而对于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员也是有次数限制的,若第一次没通过,只可再考一次,若仍然没能通过,以后就再也不能参加该考试了,相应的也就不能从事要求具备该资格证为从业条件的法律职业了。在授课方式上,德、日与我国也是比较相似的,在这点上,尤其是跟日本的讲课方式上。都比较注重法学理论的讲授以为了专业知识体系框架的建构,我觉得这也是由其所属的法系决定的,因为同属大陆法系法律规范以成文法为主,法律思维逻辑更喜欢演绎推理的从一般到特殊的模式。这就决定了在可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之前必须建构起完整的法学专业理论大厦才可以。
三、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在目前的通行教育方法中,灌输与说教仍占主导地位。在这种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的主动性是被忽视的。而从教授内容上看,没有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予以充分注意,对法学院学生施加的教育内容是与其它专业没有区别的。国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还是有很多的借鉴之处的,比方说在其明确的目标定位、科学合理的培养阶段设置以及灵活开放的教学方式方面上。又由于我国在法系划分上属于大陆法系,因此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培养模式更是值得我们认真看待。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既要维护我国法制统一性整体性的同时又要保持各大法学院校的特色与相对独立性;既要适应社会需求又要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既要注重基础教育专业知识体系的构建又要加强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职业培训。
首先,在培养目标的定位上,我认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借鉴一下英美法系的培养目标,应该更多的偏重于职业教育而非学术教育。我国加入“WTO”、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设立,尤其在十八大之后,国家“四个全面”的提出等种种原因都将导致国家对于高质量、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我国的各大高校却仅仅通过增设法学院或者相关法学专业以及扩大招生名额的方式大大提高了法律人才的数量,甚至“达到”了井喷的现象。然而对于法律人才的质量不但没有明显的提高,对于培养模式的目标定位理念也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定位为法学学术教育。这种培养目标定位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我国的各大法学院校培养出的大量法律人才与社会真正需求的严重脱节或不一致。
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加大在该培养方向的招生数量减少在学术研究方向的招生,在培养阶段上可以借鉴德、日的二阶段模式:在大学基础教育结束之后或者后期设置职业培训阶段,使得法学院学生能够熟悉将来将要从事的法律职业操作运行程序,以及掌握如何将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以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相关法律实务技能。同时,改革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如严格参加考试人员的条件,未接受法学专业系统学习的非法学专业人员不可以参见司法考试;对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人员的考试次数也要给以限制,以此来提高和保证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含金量的同时也相应提高了我国法律工作者的整体法律素养与质量。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注重本科教育的通识教育功能。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除了要接受法律专业的系统学习,也要重视非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此来满足国家对于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改进的办法可以通过扩大我国已设立的法律硕士学位的对于本科非法学专业考生的招生外,在课程设置上也可以借鉴日本的大学法学教育:在本科基础教育阶段接受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之前先进行非法学专业(如自然科学方面的、人文科学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并将其设置为与法律必修课占用同等学分的必修课程,也就是说须修够相应的学分才可以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法学专业选修课与必修课科目的分配上也要合理,各大院校可以在以通过司法考试所需重要科目为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法学院校的优势与特点开设相应的重点学科教育。总而言之,在课程设置上要注重可行性、原则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最后,在教学方式上,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我国的法学教育授课方式也属于典型的讲授课。既然是讲授课其弊端也就不言而喻了: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互动环节比较少、课堂参与性不强,学生大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动接受的位置。但又由于我国法院案例权威性不高,就很难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可以成功地开展案例教学。但是我们还是能够通过在课堂上以分析讨论典型案例判决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同时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重与听课者的互动过程,引导大家积极发问并在提出问题前首先阐述自己对于相关理论的理解。在课下时间,可以设立诸如“法学沙龙”、“读书报告会”等活动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与学习,鼓励引导大家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理论、不同的视角切入到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去。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