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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校园暴力案件报道出发思考相关法律问题

从中美校园暴力案件报道出发思考相关法律问题

雷盈颖+黄宛霞+刘凌玲

摘 要 本课题研究致力于在分析中外媒体对虐待同学不同报道文本的基础上思考中外对其不同态度进而发现中外处理方式的区别,辅之以三峡大学师生为样本的调查问卷和访谈分析广大民众对其的态度和看法,以期为中国法律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材料从而起到借鉴意义。

关键词 中美 未成年人 校园暴力 法律改革

作者简介:雷盈颖、黄宛霞、刘凌玲,三峡大学外国语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72

2016年2月17日,加州波莫纳最高法庭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正式宣判在美中国留学生欺凌案,三名主要涉案未成年人以绑架、殴打罪分别获刑6年、10年以及13年。三人刑期结束后将被驱逐出境。美国对虐待同学处以有期徒刑是否过重?故意伤人罪刑罚更重甚至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美国法律处理是否得当?我国于1979年颁布并沿用至今的刑法明确规定十四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岁以下青少年虐待同学的处理更多通过学校处分教育和家长家庭教育,还没有完全上升到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与之相比,中国的处理如何?

一、案例及文本分析

国外新闻文本分析:

我们课题研究小组从中外不同媒体报道虐待同学案的新闻文本出发,思考归纳中外对其不同态度,进而以此出发思考中外处理的不同侧重,找到两者区别。英文新闻文本分别是此案初次受审的时候即2015年6月13日刊登在GLOBAL TIMES(环球时代)杂志上的文章Overseas students on trial for torture和案件终审判决时即2016年2月18日刊登在LA Times(洛杉矶时报)的文章Yunyao Zhai steps into court for sentencing hearing。中文新闻文本分别是2014年7月16日刊登在南方周末综合的新闻《河北蔚县8岁男童被11名小学生围殴致死》和2016年2月15日发表在搜狐教育的新闻《湖南女生太漂亮遭同学报道,校园暴力事件令人堪忧》。

横向比较和分析国内外报道虐待同学案的新闻文本,结果如下:美国新闻1刊登在Global Times上的文章Overseas students On trial for torture共用具体描述校园暴力案件的词语66个,而全文共用词250个,占比25%。美国新闻2刊登在LA times上的文章 Yunyao Zhai steps into court for sentencing hearing共用具体描述校园暴力案件的词语115个,而全文共420词,占比27%。所以美国新闻描述校园暴力案件的篇幅平均占全文的26%。而中国新闻方面,新闻1刊登在南方周末综合网站上的新闻共用字2400个,事件具体描述共用302个字,占比13%。新闻2刊登在搜狐教育网站上的新闻共用字529个,具体描述校园暴力案件的字数为34个,占比6%。所以中国新闻中描述校园暴力案件所占篇幅平均占全文的9.5%。美国26%较之中国9.5%,所以中国从新闻报道上就不如美国重视案件的具体描述,没有强调校园暴力案件施暴具体过程的恶劣程度,同时以舆论为范例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国内轻看校园暴力事件的影响,不如美国重视并严厉处罚。

横向比较中外案件,事件一是在美中国留学生虐待同学案于2015年3月发生洛杉矶的罗兰冈,事件二是8岁男童被11名小学生围殴致死案于2014年6月28日发生在中国河北省蔚县,事件三是初中女生太漂亮遭同学暴打案于2016年2月4日发生在中国湖南。事件一二三的受害者分别是16岁留学美国的高中女生刘怡然,8岁男童明明,初中女生小诗,都是未成年人。事件参与人数都是多人,对受害者主要施暴人分别是以翟云瑶为首高中生,同校学长11岁东东和小诗同学,都是受害人的同学。事件起因都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小事,比如女生之间的争风吃醋和男生欺强凌弱。事件过程都是校园施暴,共同特点是都采取了多人殴打的方式,而且殴打的时间长强度大,事件一是约五个小时的非人虐待,事件二是围殴致死,事件三是痛打七分钟并拍摄殴打视频上传至社交网络,施暴都趋于暴力化和成人化。而三个事件的处理结果分别为美国法庭判处三名主犯6-13年的有期徒刑不排除终生监禁可能,中国民警派出所做个备案记录就让施害者回家,和施害者家长去医院看望受害人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调查研究

(一)调查目的

为了调查对于中国法律改革方向的群众基础和意见,从而为其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二)调查方法

通过问卷法和访谈法相结合。我们制作并在三峡大学校内分发了300份调查问卷(299份有效,一份无效),广泛收集同学老师的意见,并以三峡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陈军老师和三峡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系刘君红老师为随机样本进行了采访。

(三)调查结果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发和分析,我们了解到约有78%的同学认为美国法律对校园虐待同学案的处理比较合理,19.3%的人认为处理较轻,10%的人认为处理较重,0.7%的人选择了其他。其次87.6%的人认为中国法律对校园暴力案件处理较轻,6.7%的人认为处理比较合适,2.7%的人认为处理较重,3%的人选择了其他。另外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定性问题,有64.6%的人认为校园暴力事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重判,有28.4%的人认为校园暴力事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应重判,有7%的人认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出现在案发现场但没有造成直接伤害的人的罪行认证问题,有64.9%的人认为有罪,但不应该被判刑,23.1%的人认为他们有罪并应被判刑,11%的人认为无罪也不应被判刑。1%的人选择了其他。关于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校园暴力案件,有87%的受访者表示应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10%的人认为应该由学校处理,2.7%的人认为应该由家长出面,0.3%的人选择了其他。综上,我们整理得出,大部分同学和老师认为美国法律对校园暴力案的处理比较合适,中国法律目前对校园暴力案的处理相对较轻,对于校园暴力绝大部分人认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多应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也可以让学校处理,但不推荐家长出面。

通过对两位老师采访稿的整理和分析,大致有如下观点:一是对于虐待同学应不应该定性为犯罪这个问题,来自三峡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陈老师认为虐待同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我国对未成年的人保护所以刑事责任年龄14岁以下的青少年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一切都有明确规定,要根据具体规定和具体案情来看,但一般处理上会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青少年在刑事责任不重的情况下会出现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而来自三峡大学外国语学院的刘君红老师则表示要看具体严重程度,如果出现了上述案件虐待同学围殴致死或是像网上盛传的杀师案这种程度仅仅通过学校的处分处理和家长的家庭教育明显不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不然情理难容法理也难容。二是对于旁观案件没有造成直接伤害的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和美国法律这样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陈老师还是表示国情不同,美国这样处理是基于他们的价值观和法理观,中国如果这样处理可能会让群众很难接受。而刘老师则表示合不合理还是要看具体事件的性质,如果没有直接造成伤害却在一旁一直鼓励教唆施暴者,那么应该判刑,但判刑年龄应该就中国国情而定。如果真的只是在一旁观战,就没必要判刑。三是对于如何合理有效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陈老师表示家庭教育和家长监管是重点,校园暴力归根结底是家教的问题,一个完全没有家教的学生去上学当然会违法乱纪。不过法律的修改是非常严肃的事,法律存在缝隙也是难以避免的,要广泛收集意见适时进行法律的完善。而刘老师则强调校园暴力案件中学校老师的作用,老师充当校园暴力缓和剂的角色,所以老师应积极引导学生合理疏散自己的负面情绪,同时一定要知法守法,加强法律意识。

三、讨论

中美双方在校园暴力案件的处理上有共同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首先在美国校园暴力属于违法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将面临美国史上最高刑罚即终身监禁。在中国,校园暴力定性也是违法犯罪,但是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规定我国青少年最低履行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所以对于低于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而一般不会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更多是通过家长经济赔偿和学校处分。

加之从文本的分析我们发现中国媒体在校园暴力案件的报道中对其具体施暴过程不太重视而只是简单地陈述事实强调最后的解决结果。然而通过施暴过程的分析我们才能客观分析和定罪,比如恶意伤人害人就暴露出心灵的畸形和人性的扭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让家长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学校简单的说教教育而不承担具体刑事责任,很明显不够让他们认识到事件的严重程度和自己行为的恶劣性;其次,因为刑事年龄低于十四岁而不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仅仅以家长和学校的教育有可能无法让他们深刻理解法律的人文关怀反而只会让他们轻看犯罪。最后,对事态恶劣的案件处理过轻,受害人的心理确实无法平衡。所以从中美报道虐待同学案的不同新闻文本出发思考相关法律问题,我国可以适当参考美国的经验,在思考案件时更重视虐待同学过程的恶劣程度而不是紧扣14岁这个法律惩罚的重要判断条件。可以适当思考一下是否有必要提前法律刑事处罚年龄,但此举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要想真正防止青少年犯罪还是应从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来思考,如何实现更高效的素质教育,如何提高道德水平和如何引导培养正确价值观才是我们应找准的重点。

四、结语

我们可以适当进行法律的变革和完善,加大对校园暴力案件的惩罚力度,加强法律和传统说教引导的结合。同时应对故意伤人等恶意犯罪额外加大惩罚力度,定罪时更关注施暴过程,另外多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总之不断变革完善的法律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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