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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宪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增强宪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李辉 田文姬

摘 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我国宪法权威尚未完全树立,本文就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期提高宪法实施的效果。

关键词 宪法意识 贯彻实施 宪法

作者简介:李辉、田文姬,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17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一直被看作是很虚的东西,虽然违宪的事情很多,却得不到纠正。宪法没有权威,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公报》中有12次提到“宪法”,强调宪法的权威和作用,说明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宪法地位回归本位;“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求全面实施宪法,把宪法实施落实到实处。

一、全面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

(一)强调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是源于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

在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中,人民民主也是放在第一位的。可是,宪法颁布实施仅四个月,就开始了全国范围内的批判胡风文艺思想运动。1957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把宪法明文规定的一些原则,都当成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1959年,又撤销了司法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场大浩劫。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造成的破坏性后果也是非常罕见的,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危害。到1966年又爆发了持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所以,制定一部好宪法并不一定必然实现依宪执政。宪法还需要我们认真努力地去实施。

(二)宪法实施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也是国家稳定的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所有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又直接关系着公民的根本权利和利益。只有宪法得到实施,其他法律才有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根本保证。只有保证宪法的权威与尊严,确保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动摇,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的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的实施还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只有宪法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才能保证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也只有人民拥护国家和政府了,国家才会有和谐、稳定、安康。

二、我国宪法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

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规定了很多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等等。但是目前,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些还没有完全实现。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有法却没有完全的法治、有宪法而宪法没得到完全实施。

(二)我国宪法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得到实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的整个国家机构都是按宪法组建起来的,宪法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宪法推动了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宪法实施带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法制的繁荣。

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我国宪法并没有得到很有效的全面实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位置和得到实际的承认,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说明违反宪法的现象还存在,宪法在实施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归纳如下几点:

1.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存在问题:

我国虽然也有宪法监督制度,也就是说有违宪审查制度、有宪法、立法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实际上还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体制。60多年来,我国宪法监督机关从来没有对任何一部生效的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条款公开进行过合宪性审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缺乏承担宪法监督职责的专门国家机关或机构。要有效监督宪法实施、展开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高层级专门机构肯定是不行的。“没有监督制度,宪法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没有牙齿的老虎是没有威力的。” 宪法实施的监督保障问题如果不解决,那我们的国家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我们的良法难以落实。

2.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阻碍了宪法实施:

当前我们还有相当多的领导干部习惯于靠行政手段、靠政策办事,而不习惯按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办事,有的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破坏宪法和法律。党政不分的弊端也给宪法实施带来困难。

因此,宪法的实施,离不开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培养和形成。

3.宪法意识没有广泛的深入人心:

当前,我们中国公民的宪法意识非常的淡薄,中国公民的合法合宪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很少或者说几乎是想不到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许多人对宪法的基本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还搞不清楚,宪法不如“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的观念还普遍存在,甚至还有很多公民认为宪法还不如一些普通的法律有效。

其实,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它不但和其他法律一样也应该具有规范性、操作性、可诉性,而且,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因此,需要下大力量开展对宪法的宣传学习,宪法也是一部可以实施的法律,这样,全民的宪法意识才能得到增强。

三、如何有效保证宪法实施

(一)加强宪法实施需要培养全民的宪法观念

宪法是集中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制定出来的,它代表十几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当十几亿人民充分认识实施宪法同我们自身的利益的关系时,就会自觉地维护宪法权威,为保证宪法实施而努力。离开人民,宪法制度只是一个摆设,宪法也只是一张废纸。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生动的宪法精神实践仪式,不仅让广大民众认识到宪法和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也让国家公职人员深刻感受到宪法的神圣和庄严,时刻对公民权利保持一种敬畏与克制之情。只有宪法精神真正渗入民众与官员的内心,我们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二)加强宪法实施需建立宪法监督机构,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就是要建立一种制度来纠正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违背宪法的行为。

从概念上来说:宪法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办法、手段、措施和制度。它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既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对宪法实施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中之重。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规范性文件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和制裁违宪行为,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按照公报内容,就是要落实宪法,违宪行为要监督处理,以及宪法的规则、原则和精神的实施。这个提法可能是在党的文件当中第一次出现,应该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大家极关注的问题的“破冰之旅”。

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只有建立这样一个制度,才能让宪法活起来、动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三)加强宪法实施需要建立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即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也还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所以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主要是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基本权利的实现领域的立法还很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法律只宜适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并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使得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四)加强宪法实施需要加强宪法解释

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对宪法的解释程序提出具体要求,实际上是要让宪法“活”起来。宪法很多条文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中需要解释,没有宪法解释,宪法实施就会落空。

1982年宪法修改了4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国家和社会发展。但并不是所有问题都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才解决,建立宪法解释机制是一种途径。

(五)加强宪法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就应该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之后,自己还拿着钥匙”。即使政府制定了无懈可击的法律、设立了无比周密的措施,如果不把监督权交给人民,一切都是枉然。

习近平同志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唯有如此,才会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注释: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参考文献:

[1]法学专家李步云语.光明网.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语.欧洲时报网.

[3]列宁全集(第9卷).出版信息不详.

[4]张千帆.中国宪政的困境和出路.人人网.

[5]蔡定剑.论道宪法.译林出版社.2011.

[6]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光明网.

[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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