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其中,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信任程度,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至关重要。为此,我国需要大力推进普法制度建设,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环境下,如何通过审判活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弘扬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历史任务和职责。因此,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个派出法庭都在尝试创新举措开展普法教育,而“巡回审判”则是近期比较活跃的法院一种普法形式。本文将以巡回审判为视角,阐述人民法院在普法中的角色定位。
关键词 巡回审判 法院普法 角色定位
作者简介:王芸,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99
一、“巡回审判”的实施现状
以泰州某法院为例,自2014年8月正式启动“巡回审判”以来,开通了“巡回法庭”,共计巡回审理了千余件民事案件和上百件刑事案件,案件类型主要以婚姻家庭类、相邻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类型案件为主,在适用程序上绝大多数案件是以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结案,而结案方式上以调解、撤诉案件居多,当庭结案率为98%,上诉率无,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居多。“巡回法庭”除了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开展就地调解、就地审理、就地宣判、就地立案等职能外,还有效地利用车载法庭的便利条件,开展审判延伸活动,如诉调对接、开展法制宣讲、进行法制宣传等,在本辖区群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着力解决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赢得了群众对法院的尊重,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当然,“巡回审判”在其他法院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譬如有些法院按照处理的纠纷是否属于某个专业领域,分为如交通事故巡回审判法庭、旅游巡回审判法庭、环保巡回审判法庭、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劳动争议巡回审判法庭、海事巡回审判法庭等,这些专门性巡回审判法庭,基本上立足于特定的行业,其实践不仅以灵活、简捷的方式及时处理行业领域的纠纷,而且其对专业知识的熟悉可以进一步达成更佳的司法效果。
其实,“巡回审判”之所以在基层广受人民群众欢迎和接受不仅凸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更重要的是通过巡回审判,就地排查矛盾,以案说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也反映了原先基本的法律知识已不能满足大众日常生活需求,人民群众对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迫切要求和对类似法院这种专业法律执法部门普法的殷切期待。
二、法院在普法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角色定位
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机构,其工作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其工作职能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因此,法院首先得参与到普法过程中来,同时,法院还必须为普法保驾护航,引领社会行动规则和行为导向、推动社会公共政策实施。因此,法院在普法过程中,充当着普法的“实施者”、“护航者”、“引领者”、“催化者”等多种角色。
(一)法院是普法的“实施者”
法院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其参加者的角色定位。因为化解矛盾的多种途径中,只有法院是专司解决社会纠纷的国家机关。古今中外,虽然各个国家对法院功能的设置有不同的要求,但设置法院最主要也是唯一的共同目的都是解决纠纷。普法的真正目的,是使所有人都相信法律,都由衷地信仰和敬畏法律,并最终规范社会的治理,真正的实现依法治国。因此,法院其自身功能和运行体制,以及机制的完善也是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法院是普法的“护航者”
法院是定争止纷的公权力机构,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解决者,是“降压阀”。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等对大众心中存疑的法律知识进行验证,也可以为大众合法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保障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法院是普法的“引领者”
要想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已经制定好的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二是该种法律体系管理社会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和服从。所谓“成熟的法律体系”,就是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能够使社会中存在的纠纷矛盾依照这些完善的法律能够得以解决。所谓“大众的认可和服从”,就是通过这些法律体系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使大众尊重该法律并最终产生法律信仰。法院则是依托这些法律体系,在全社会普法工作中倡导法治理念,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良好氛围,引领法律潮流,为普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基础。
(四)法院是普法的“催化者”
这边所谓的“催化者”引用了化学上催化剂的含义,化学分子转化往往通过催化剂会加快其发生化学作用的脚步,法院也是推动普法进程必不可少的“催化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开展普法工作的独特优势。
首先,在日常普法宣传工作实践中我们了解到,群众对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最信任的机关就是法院。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法院无疑是最精通法律的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无法与之相媲美,而律师既有胜诉也有败诉的可能,根本不存在不打败仗的律师,而且律师也会出于揽案源的需要曲解法律,打官司最终还是由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判,定乾坤,所以从法官那里了解的法律知识才是最实用、最准确的。
其次,群众普遍认为,法官是集所有知识于一体的百家,是优胜于其他公务员的,法律水平最高,对法律的掌握最全面,理解和认识最深刻,因此,法官普法更容易让群众信服,本身就存在着知识优势。
最后,法院是最便利于开展普法活动的地方。法庭是日以继夜开展庭审活动的地方,也是开展法律宣传、进行法制教育的最好场所,法官每天都要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宣传法律的最好材料。因此,法院可以催化普法的进程。
三、法院普法的构想和所应达到的程度
(一)法院普法的构想
1.法院的普法活动应当是义务性质的。法院普法活动应当与九年制义务教育没有区别,是强制的,也是义务的。接受法院普法不但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且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并及时履行,这就是法院普法的产物,对大众都是公平的,享受法院普法不因职业、年龄、成分以及经济负担能力不同而区别对待。
2.法院的普法活动应当是直接了当的。法院普法活动不是像法院专业学生,学习一种知识体系的法律教育,它不涉及理论,不涉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而是直接了当的通过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展示给受教育者学习的,直接告诉受教育者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超出法律界限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的普法活动不是遮掩着,也不是让人感觉高高在上,捉摸不透,它应当最贴近群众生活,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浅显易见。
3.法院普法活动应当是“作茧自缚”的。通过法院的普法活动,使大众增强了守法意识,对公民个人来说是“作茧自缚”,是自己将自己牢牢困住,不能超出法律的底线。同样,法治政府也应该主张依法行事,法院普法就是让全体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的行事规矩,让政府有所畏惧,法律可以让任何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与政府平等对话。
4.法院普法因人而异,不能“千人一面”。法院的普法活动面对的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社会,要顾及到各类人群,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制感兴趣,因此法院普法不能 “千人一面”,不能盲目跟风,必须讲究实用性。首先法院可根据不同的对象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有所不同,法院普法内容也要有所区别,不能千篇一律。其次,法院普法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能“一条路走到黑”,如果普法的形式过于单一,势必会降低群众对法院普法的兴趣和热情。最后各法院普法内容必须一致并确定不疑。法院普法必须是已经达成共识、没有任何争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而对于那些本身法院系统内部就存在争议或者尚未完善的法律问题则应该等到有一致结果后再进行普法,包括那些因地域不同、适用对象不同而制定的特别法律法规,则不在法院普遍普法范围内。
(二)法院普法的程度
法院普法工作更是任重道远,应该说“生命不息,普法不止”。笔者综合我国法治现状和法院普法活动现状,阐述一下笔者认为法院普法所应达到的程度。
1.在人民群众内心深处牢固树立起崇尚法治的理念。法院普法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崇尚法治的理念,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使权利本位在公众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相当多的违法行为,比如小到闯红灯、无证经营,大到抽逃注册资本、杀人放火,并不是行为人不懂法,不知道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因为他们没有端正自己的法治意识,没有真正地以法律为标准来自觉执行法律规定。法院普法要逐步将普及法律常识向弘扬法治精神转变,从法律教育转向法治教育。
2.在行政机关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理念。行政权的运用,与群众生活日息相关,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息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联系,体现国家政权运作的性质,影响党和政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法院通过普法活动,运用鲜活的案例、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心中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法治水平,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为人民服务不再是一句口号,坚决抵制行政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通过依法行政改善法治环境。
3.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学法、人人讲法、人人用法”的法治氛围。在全社会构建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才能让社会群众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院通过普法活动,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的结合起来,倡导诚实守信,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使违法行为不仅受到法律制裁,也受到道德谴责,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真正将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长期以往,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何兆武译.利: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
[2]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人民日报.1996年10月10 FJ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