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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审查的基层实践与应用分析

羁押必要审查的基层实践与应用分析

摘 要 建立必要的羁押审查制度,对于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在羁押必要审查制度基层实践的过程中,监所审查部门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案件分析,从而对羁押必要性进行量化评估。在羁押审查活动中,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工作方针,保障被审查人的基本人权。在羁押必要审查活动中,还应该考虑被审查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脱保记录和身体情况等因素,对其采取合理的管制措施。本文从羁押必要审查基层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几点有利于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羁押制度 必要审查 基层实践 应用分析

作者简介:陈献炯,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02

一、羁押必要审查制度介绍和相关理论认识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构建完善的羁押必要审查工作机制,监所审查部门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采用宽严相济的工作原则,对被羁押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评估,从而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于被羁押人的行为进行必要审查,并且进一步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当审查之后出现风险等级一致的情况时,监所审查人员应该对低风险的被羁押人员,作出接触羁押或者变更为非羁押措施的处理,防止长时间羁押对被羁押人员造成不良影响,也能够减轻大羁押量带来的监所管理负担。对于中级风险的事件,应该先对被羁押人做深度审查,调查其前科情况,检查被羁押人有无脱保记录,过往行为中有无不良表现。如果被羁押人没有前科,过往无不良行为,并且也没有脱保记录,可以对其执行风险降级处理。或者,被羁押人身体情况不佳的,怀孕以及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能继续对其进行强制羁押处理。

二、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羁押管理情况

在羁押必要审查的实践活动中,监所审查人员应该对羁押人造成的社会危害、人身危险进行评估,并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分析我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变化情况,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不断下降,这体现了羁押必要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不断深入。2013年,全国检查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为879817,全国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数为1324404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为66.4%。2014年,全国检查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为879615,全国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数为1391225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为63.2%,羁押率下降了1.2个百分点。羁押必要审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之后,犯罪嫌人员的羁押率进一步下降。2015年,全国检查机关批准逮捕人数为873148,全国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人数为1390933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为62.8%,比上一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在被羁押人造成的社会影响评估活动中,监所审查人员应该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被羁押人应该严肃处理,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避免其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对于造成一般社会危害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影响的,应该根据双方的赔偿、谅解进行审查评估,并且根据被羁押人的认罪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三、法治社会建设中羁押必要审查的基层实践与应用分析

(一)羁押必要性基层实践的完整内涵

在羁押必要审查基层实践活动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主要案件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留传唤的侦查行为,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其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应该提出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且,对于被羁押人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基层实践的过程中,对于侦查行为中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的,应该根据涉案人员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并且尚未得到终结的案件,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这种类型的案件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将羁押时间延长两个月。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涉案事件的调查,发现其行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如果在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时间可以适度延长。但是逮捕嫌疑人后24小时以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统治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被羁押人期限的决定,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其他情形除外。)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监所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对被羁押人变更执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措施。执行监视居住政策下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市、县内生活并合法居住。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制定生活居所。但是,在基层实践与应用过程中,监视居住的执行处于虚置状态,基层实践中取保候审逐渐成为替代羁押措施的主要手段。法律制度的完善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国家现在通行诉讼法典制定的时间比较早,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基本原则完善,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法制合理性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历史进程中现代化的产物。从形式上而言,国家法律中通行的民事诉讼法以其明示的立法体例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置于整部法典之首,体现了我们国家推行“依法治国”中观念的进步,也体现了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进程建设的成效。在羁押必要审查基层实践中,对于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羁押的人员,应该采取其他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羁押必要审查应用中的性质具体分析

在羁押必要审查规定的基层实践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被羁押人有其他表现的,可以根据行为情节的不同,进行取保候审处理。一般犯罪案中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的预备犯或者中止犯;或者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嫌疑人,都应该执行更具人性关怀的“取保候审”措施。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防卫过当以及避险过当的人员,或者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发落,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我们国家的立法部门对于《诉讼法》的重视,体现出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法制和民权问题的重视,体现出了“改善民生”和“尊重民权”的现代化法治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新版的《民事诉讼法》在实施了之后,我们国家的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逐渐推出了适应新法的重要决策,不断简化司法审理过程,从县市的地区性基层法院到省级单位的高等法院,已经开始从更加宽广的范围内适用直接开庭审理的做法。

四、羁押必要审查的基层实践中的羁押案件检察职责履行

在羁押必要审查的基层实践活动中,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拥有一些基本权利,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依法保障其权利。被告人可以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且及时地答复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且向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

除此之外,在基层实践与法律应用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的情况进行调查,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人员在看守所的行动,应该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并且向有关单位提出明确的检察建议。在羁押活动中,检察部门应该检察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的进展情况。检察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对在押人员进行谈话教育,从而及时地了解其诉求,从而贯彻人性化的执法管理理念。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该找到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调查。对于轻微违法的涉案人员,可以提出口头的纠正意见,并且认真填写《检查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格》,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应该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格》,上报给上级领导并且作出继续羁押的处理。检察人员还应该进一步跟进案件,并且续报情况。我国检查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采纳率保持在较高水平,这体现了我国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人性化的特点。其中,2013年,我国检查机关提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为23894,建议被采纳的人数为22155,建议被采纳率为92.7%。2014年,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为33495,建议被采纳人数为30871,建议受采纳率为92.2%。2015年,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数为33521,建议被采纳人数为30973,建议被采纳率为92.4.这体现了羁押必要审查政策进一步得到了落实。在羁押必要审查的基层实践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努力纠正超期羁押的案件。

五、结语

在审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坚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从而深入贯彻法制精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检察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监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无相关的凭证。检察看守所羁押期限的情况,其中,看守所执行羁押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能够及时地保障被羁押人的各项合法权利,都应该是检察机关调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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