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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案件执行难的内因、外因及破解之道

民事、仲裁案件执行难的内因、外因及破解之道

摘 要 本文重点探讨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之道。鉴于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案件都存在执行的问题以及执行难的问题,而民事及仲裁案件的执行难是老百姓反映最多的问题,也是最普遍的问题,故本文重点探讨民事及仲裁案件的执行难成因以及破解之道。本文从执行难的内因、外因以及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等方面深入剖析了执行难的原因,并从主客观等方面寻求破解之道,希望对于解决执行难有所贡献。

关键词 民事 仲裁 执行难 客观原因 破解

作者简介: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38

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案件往往都需要执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执行难。很多文章探讨这一问题,也没有区分案件性质与类别,往往分析起来抓不住重点。但本文所探讨的执行难,主要民事及仲裁案件的执行难。什么是民事及仲裁案件的执行难?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在执行程序中难以实现。执行难难在何处,为什么会形成执行难?怎样解决执行难?下面从执行难的内因、外因以及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执行难的解决方法与措施、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等六个方面进行分述。

一、 执行难的内因

本文所说的执行难的内因,是从执行机构的角度来说的,从执行机构的角度来说,原因主要有:

(一) 裁决不公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办案人员,因为业务水平或者受人情关系、金钱的错误影响,作出了错误裁决。而执行机构只负责执行,对于错误的裁决无能为力。被执行人对于错误的裁决当然不愿主动履行。

(二)执行不力

执行法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各不相同,比如:有的执行法官一年可以办结100个案件,而有的执行法官一年只能办结30个案件,工作拖拖拉拉,敷衍塞责,导致案件积压,久执不结。有的法官对待当事人冷横硬,吃拿卡要。这些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还有的法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领导打个招呼,案子就可以不办。

二、执行难的外因

所谓执行难的外因,是从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以及外部环境的角度分析的。

(一)被执行人法制观念及诚信意识太差

被执行人漠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就是废纸一张,完全没有法律观念。一些被执行人本来就不诚信,在经济交往时带有恶意,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所以法律文书生效后,能拖就拖,能跑就跑。

(二)被执行人违法成本太低

很多案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般一年拘留一次,一次最多十五天,被执行人往往一咬牙,宁愿去呆十五天,也赖着十几万、几十万的债务不还。

(三)外部干预与影响

被执行人在败诉后,往往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阻挠执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政府等都可能对案件的执行造成影响。战友、同学、亲属关系对于案件的影响更是无处不在。

(四)协助执行人消极协助,甚至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有义务协助的银行、证券机构、企事业单位在人民法院冻结扣划存款、股金、货款时,往往和法官搞游戏,十分钟或者半个小时,钱就转没了。

三、执行难的主观原因

执行难的内因、外因是从执行主体及履行主体的角度分析执行难的成因,而主观原因及客观原因是从执行主体及履行主体的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分析,二者有交叉,但也有不同。

1.法官消极执行。因为领导、亲戚、同学、朋友打招呼,所以执行法官不积极执行,敷衍塞责。而实际上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衣着光鲜,出入高档场所,作为单位,经营正常,日进斗金。申请人往往恨得咬牙切齿,而执行法官就是“不开船”。

2.因为裁判不公,当事人心怀不满,所以对抗执行。甚至因此产生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殴打执行法官,打砸、推翻执行警车。

3.虽然被执行人对于裁决没有异议,当事人也有能力履行,但不愿主动履行,因而采取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转移、隐匿财产等对抗执行的手段。

四、执行难的客观原因

1.当事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比如当事人死亡,而无遗产。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当事人破产。比如企业破产。

五、如何破解执行难

客观上已经无法执行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客观上尚有执行财产可供执行,因为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迟迟不能执行到位。如何保障这一类的案件尽快执行到位,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是本文重点解决的问题。俗话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虽然执行难,但当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了认识,而且对老赖恨之入骨的时候,执行难离解决也就不远了。下面是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及参考许多法院的成功实践所提出的一些措施,但愿对解决执行难有所裨益。

1.提高审判法官、仲裁员素质,公正裁判,让胜败皆服。北京的宋鱼水法官,可让胜败皆服,是当代包青天。包青天多了,对抗执行的人就少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造成执行难的内因,谁会愿意服从不公平的、甚至黑白颠倒的判决、裁决呢?本来是甲的权利,结果却成了乙的权利,甲怎么会配合乙呢?甲怎么会配合法院呢?

2.提高执行法官素质,远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行法官队伍要定期轮换,以防部分法官与被执行人形成攻守同盟,造成执行“肠梗阻”。案件到了执行局,有的执行的很快,有的却迟迟执行不下去。排除那些客观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其余的案件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执行法官的主观原因,从申请人角度讲,谁有关系,谁行贿,先办谁的案子。从被申请人角度讲,谁有关系,谁行贿,就暂停。所以,提高执行法官素质,远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发放执行款由执行局内勤报明细,由法院财务负责发放,局长签字确认,不让执行法官与钱走的过近,切实让执行法官不沾钱、不吃回扣。个别法官在执行款到位后,不及时通知当事人,甚至虚报冒领,影响十分恶劣。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打击力度。除了拘留、罚款外,能够入刑的一律入刑,所谓矫枉过正。最近出台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明显加大了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打击力度,值得庆贺。

4.加强道德教育与宣传,树立诚信意识与习惯,让欺诈无处藏身,让不诚信的人如同老鼠过街人人喊打。银行流水应当成为当事人信用的一部分,没有银行流水,或者银行流水太少,应当纳入信用较差序列,直接影响其银行贷款或办公司、企业,这样可以打击转移、隐匿财产。

5.逐步建立所有银行及金融机构全国联网,让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在全国各地的银行存款及股票、债券等,并尽快建立网上冻结及扣划功能。现在有些法院只能网上查询,还不能网上冻结,导致看到的钱执行不了,到了银行准备扣划但钱没了。有些法院可以网上冻结,但不能网上扣划,异地扣划劳民伤财。

6.逐步建立全国产权登记及车辆登记联网查询系统,让执行法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地的房产及车辆信息,并逐步建立网上查封功能。

7.逐步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查询功能。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人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来往之前,先在网上查询一下对方的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打击老赖。部分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放在微博、微信或者报纸、电视上,都是很好的做法。

8.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开公司,办企业。人民法院要与飞机场、火车站、高档酒店宾馆、公安机关、海关、工商局等建立联网限制机制。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开公司,办企业落到实处。

9.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被执行人生活在社会上,要有立身之处,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对于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熟悉,什么时候回来,在什么地方工作,都可以及时反馈给执行法院。将来一段时间,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将是他们的一项重要工作。

10.执行机构积极与公安机关配合。部分法院将需要拘留的被执行人交于公安机关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公安机关通过联网查询,可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信息,可以尽快将被执行人拘留,从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执行效果。

11.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的,一定要树立法律目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并率先垂范,为解决执行难开路,不能搞特殊化。

12.在特殊情况下,扩大查询范围,让被执行人的子女、配偶、父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曝光,做询问笔录,了解他们的财产是否与被执行人存在混同或者转移、隐匿的情况,为打击逃避执行行为,依法定罪量刑打下基础。

13.做被执行人亲属的工作,尤其是能够影响到他的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14.个别法院的错误做法,加大了执行难。比如,有的法院规定,查询执行卷宗必须执行法官签字同意。这种做法本身就损害了当事人合法利益。查询执行卷宗是当事人知情权的一个方面,也是对执行法官的监督。但人民法院规定必须执行法官签字才能查询执行卷宗的做法,无疑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是对执行法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袒护。所以,必须改变错误做法,才能缓解执行难。

15.对于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招工、招干上进行限制,对于在岗、在业的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履行,情节严重(被拘留、判刑)时可予以解聘。

六、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义

(一)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法律的目的与果实得以最终实现的保障。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甚至还会动摇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的前提性条件是对各种主体、各方利益、各种形态的社会存在予以广泛认同和尊重,社会自身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目前我国执行积案的大量存在,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造成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不断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往往对正常、平静、和谐的社会关系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与破坏,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担负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责任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政法机关必须切实解决好执行难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维护改革、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黄廷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新探.江苏法院网.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上).法学杂志.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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