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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摘 要 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收集和合理利用,可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但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或非法篡改,不仅会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会产生严重冲击,所以在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如何通过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问题受到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现行刑法范文内容,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展开研究,为完善刑法中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内容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民 个人信息 刑法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丰改琳,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29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将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为可以识别或结合其他信息准确识别特定公民的信息,如公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照片、履历等,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的隐私,但公民的社会属性决定,隐私的个人信息中既包括个人私密生活部分,又涵盖社会生活部分,前者通常由法律界定的隐私权保护,而后者要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权衡保护程度的指标,由于后者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加大了相关立法难度。

一、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被侵害现状分析

商业结构客户信息的泄露、政府或事业单位数据库管理信息的流出、移动电话被植入软件或侵入病毒对用户信息进行非法截取、电脑黑客软件入侵个人计算机盗取个人信息、网站论坛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买卖等行为,均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现阶段结合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电话推销、电信诈骗事件越来越多,信用卡被盗刷事件也频繁发生,使公民的财产、人身权益受到极大的危害。据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超过80%的人口在出现某种需求后,会接到相应行业或领域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其中仅有不足10%的公民在发现信息安全被侵害后,会选择举报等方式维权,但可以得到有效处理的数量不足维权案件数量的10%,可见,现阶段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受到较严重的威胁,而公民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渠道有效性并不理想,这与现阶段我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完善程度存在缺陷具有密切的关系,需要通过刑法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要求网络平台、企事业单位履行保护公民安全的责任。2016年8月19日,山东临沂18岁女大学生徐玉玉接到陌生电话,被骗走9900元学费后,在与家人去派出所报案回来的路上,昏厥,最后不幸离世的惨痛教训,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

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使收集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渠道更加多样化,而网络渠道通过个人信息获取,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通过加大刑法相关立法工作,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必要性。现阶段我国刑法保护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又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完善。

(一) 刑法保护的发展成果

我国《刑法》第252条明确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均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可见该刑法条文对公民个人隐私安全的保护,以信件形式和信件是否被封缄为依据,而非信件内容和行为主体,而且在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所参考的开拆,并不限定在信件在物理形式上被彻底破坏,即使通过科技手段在信件未被损害的前提下,获取信件资料中的内容,也需要接受刑法此条文的惩罚 。另外,我国《刑法》第253条中规定在未经他人允许的前提下,对他人的邮件进行私自拆开、隐匿或毁弃,构成电报罪,此条法律条文并不是针对所有的社会公民,而专项于邮政岗位的从业人员,所以属于身份犯,以邮政岗位人员是否在从事上述行为前获取相关公民个人主观同意作为是否具有阻却事由的依据 。2015年刑法修订后,我国《刑法》第253条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描述,将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均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范畴中。除此之外,《刑法》第177条明确指出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方案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213条中指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264条中针对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的盗窃罪;《刑法》第266条中,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片区公民较大公私财务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85条中指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均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体现。可见,在现行刑法中,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范围从一般主体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单位特殊岗位等更大的范围,而且对侵犯的途径进行了说明,并对相应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罪名的确定,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形式责任,承担刑事可以是制裁个人,也可以是制裁单位,这是现阶段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成果。2009年北京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2014年钱某购买公民信息案等均是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案例。

(二) 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阶段刑法中明确指出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相关罪名数量较少,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式和渠道呈多样化发展,使刑法适用显得捉襟见肘,如目前我国刑法中只明确指出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电报罪、信息资料罪、信息系统罪等,而网络信息窃取的其他形式所对应的罪名在刑法中并未明确指出,尤其在各种罪名零散分布,相互关系淡化的情况下,这种问题更加突出 。

其次,虽然目前刑法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有效的扩充,但仍存在侵犯主体遗漏的现象,如宾馆酒店、物业等,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仍存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心理,现阶段刑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指出售卖、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是法律惩处的对象,但在规定中对特殊主体进行了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一般主体在发生此类行为的情况下,现行刑法的适用性被严重的削弱,现行刑法中忽视已经流入利益链底层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途径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说明,这也导致我过刑法在实用过程中滞后性特征明显,在无形中推动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勒索、绑架等更加严重的犯罪形式的结合。

再次,刑法虽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式进行了说明,但仍存在大量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外,使刑法的强制约束力被削弱,如偷拍个人信息、偷窥个人信息等,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界定,《刑法修正案(七)》虽然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弥补,但由于具体的司法解释确实,法律实用经验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统一的标准缺失,出现同类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会被裁量出不同的法律量刑,这直接导致刑法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例如,刑法中所强调的情节严重问题的具体标准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超过500条,还是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非法牟利超过5万元呢?

另外,我国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仍存在犯罪预防能力差、公民运用法律维权意识薄弱等问题,这与我国刑法宣传力度不足,具有密切的关系。

三、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 通过刑法形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

如果刑法中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所有情况,明确具体的罪名和惩罚力度,会使社会上的部分个体或单位为追求某方面利益,存在侥幸心理,进而产生侵犯行为,加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难度,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所以在刑法中,应结合我国目前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进行整体的规定,另一方面,详细的说明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结合我国2015年进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已经认识到通过刑法建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的重要性,而且正在逐步的落实。另外,笔者认为在建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体系的过程中,应合理的对法定刑过轻问题进行改善,强化刑法在此方面的震慑作用,结合我国刑法中对侵害国家信息安全的行为的定刑程度可以发现,相比侵犯国家信息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侵害公民个人行为的惩处力度非常轻,前者最高可以判定7年有期徒刑,最低要剥夺政治权利,而后者通常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拘役等形式惩处,这是否说明国家利益相比个人利益更应受到国家保护呢?如果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笔者认为应适当的对法定刑过轻进行改善。

(二) 通过刑法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落实的要件

笔者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对犯罪主体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充,现阶段虽然刑法中已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身份犯和一般犯的划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掌握或接触其他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岗位范围远超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范围,而且仍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物业、物流企业等,如果这些主体或内部员工随意的泄露、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会严重的威胁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泄露他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信息的主要表现,但并未明确指出他人信息是直接涉及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信息,而非社会生活信息,这对部分特殊岗位如何正确处理公民个人信息设置了难度,如律师、医生等。再次,我国刑法中虽然指出侵犯行为情节严重可增加处罚力度,可并未全面的指出衡量情节严重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刑法量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所以应适当的完善。

(三) 通过刑法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方式

笔者在分析现行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式后,认为应将窥视、窃听、窃录和泄露纳入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中,因为随着信息的快速发展,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方式已经不再限定在原有的方式表现中,而且以上侵犯方式对公民构成的影响已经非常突出,如果得不到刑法的保护,不仅会严重的削弱刑法的法律作用,而且会使刑法的法律保护能力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渐脱节。当然具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仍会不断的增加,这要求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断的得到有效调整。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已经认识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并通过刑法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但由于我国法律仍处于不断完善的特殊阶段,所以在立法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逐步的完善,所以既要以积极的视角看待我国刑法的发展,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注释: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7-127.

杨宇宇.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法制博览.2016(5).18-20.

李源粒.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4).64-78+159.

黄祖帅.中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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