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阶段,在我国的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进步的推动下,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面对着诸多问题与压力,特别是渎职侵权类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仍旧比较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损害到了国家机关的信誉。但是对于处理渎职犯罪的量刑方面却存在显著的轻刑化问题,这和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相背离,同时也不能和我国目前对腐败犯罪严厉打击的社会形势相适应,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与威慑力。因此,本文在对渎职犯罪的轻刑化所产生的危害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导致该类型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完善社会主法律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
关键词 渎职犯罪 轻刑化 危害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郭英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73
随着我国的整体改革不断地走向深入,反腐败斗争也正进入攻坚阶段。一方面,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新领导班子履新以来,反腐败的力度明显增大,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另一方面,腐败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并且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根据最高检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08 年至 2012 年,判处有罪渎职类侵权被告近20000名,但是宣告不予给予刑事处罚的达到了10000人,被宣告缓刑的则达到了6000名,合计共占总人数的近86%。这显然和当前我国从严反腐的情形不一致,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损害到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尽管最高法、最高检在2012年8月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给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理结果轻刑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根据,但是就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而言,处理渎职类犯罪案件结果,还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犯罪轻刑化问题。
一、渎职犯罪轻刑化的危害
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是指实行对国家管理的公务职能以及声誉造成侵害行为的人在身份上是具备一定的职务,并且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之,对国家按照法律规定有效管理经济、社会等活动造成了破坏,而且导致了难以预测的经济损失,另外还常常会引起人员发生重大伤亡,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直接的侵犯,产生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因此如果对于该类犯罪处理一味的轻刑化,那么必然会引起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具体而言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
处理渎职类犯罪的量刑的轻刑化和该类犯罪所引发的损害后果极不相符, 这一方面与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相背离,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人们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主动性,甚至让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了质疑,严重影响到了人们对法律的社会认同感。社会公众的认同实质上反映的是蕴藏在集体意识当中的一种正义精神,表示着人们相信判决是在相同法律体系下的民众普遍共同的信念所遵守的,是对法官履行其职责行为社会价值的体现,而且提供给判决具有正当、合理性的资源。假若社会公众普遍没有对判决予以认同,那么民众就会质疑司法实施的效果。
(二)对刑罚目的的实现产生不利的影响
众所周知,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和预防犯罪。只有在人们对其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付出了比得到的犯罪收益还要大的代价有所意识的时候,人们会产生不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渎职犯罪的轻刑化就会让人们认为实施渎职行为的犯罪成本不高,错误的理解实施该类犯罪所受的处罚可以从轻、甚至不会受到处罚,从而造成对犯罪无法进行有效的惩罚,同时也难以对那些存在潜意识的犯罪分子产生震慑的效用,反而会让他们更可能进行效法,心存侥幸。因此,这就根本不能实现刑罚的最初目的,对于反渎工作的展开理是不利。
二、产生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一)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1.法官不能严格依照《意见》的规定办理:
尽管出台的《意见》,给渎职侵权犯罪的处理结果轻刑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根据,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基于种种原因对于犯罪行为较重,不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严格的按照《意见》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只要具有自首或者其他能够从轻或者减轻进行处罚的一些情节,就任意的作出缓刑或者免刑的判罚。另外,法院基于多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渎职类犯罪案件进行判决,为了确保年度考核有判决,所以检察机关很少针对该类案件进行抗诉,这也造成了对滥用缓刑的放纵。
2.各办案人员、各部门未能统一认识:
首先,实施渎职类犯罪的主体需要以拥有一定职务身份为条件,具有特殊性。所以大部分人都会倾向于往好的方面解释和对待他们的行为。其次,因为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渎职类权犯罪的相关规定不是很具体,太过宽泛。比如对于“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所以欠缺可操作性。再次,关于渎职类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大部分人没有注意到大部分的渎职类犯罪并不是故意犯和该类犯罪自身的特点等要素,而认为应当具备了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才能成立犯罪。最后,渎职类犯罪常常是由于多个行为造成了一个结果,而且责任并不集中,所以因此以某一个人进行处理并不是很容易。
3.侦查人员专业性欠缺,侦查装备先进性不足:
首先,反渎工作涵盖的领域比较广,涉及到税务、工商、计量、土管等众多部门,而每一个行业的行业规定、工作流程、业务专业知识等都不尽相同,所以,这就要求办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不仅要对刑法、刑诉法能够熟练的掌握,还要对相关的行政法规、甚至是专业知识也能够熟知。可是,目前反渎侦查机构所面临的在人员方面的困境是,不止在数量上反渎人员不足,特别是对于既精通业务,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更是严重的不足。
其次,当前的渎职犯罪所表现出的作案成员的专业化、作案工具现代化、犯罪手法智能化的情况,但是侦查机关缺少先进的侦查装备,有的地方竟然都未能配备最基本的交通、通讯、检验装备,在硬件上如果没有高科技、高性能的设备对侦办机关的侦办案件进行支持,就会常常错过破案的最好时机,甚至影响案件最终的侦破。
(二)其他方面的原因
首先,社会民众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是虽然民众对于由于贪污贿赂而产生的腐败行为的反映强烈,而且基本上都主张严厉惩处,但是对于因为渎职犯罪而发生的腐败行为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二是单位的行政机关的监管部门常常会把渎职犯罪行为按照一般的违纪、违规进行内部处理,把一般违纪、工作失误等与渎职行为混为一谈。
其次,犯罪嫌疑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关系网,一旦其被侦查的情况泄漏,各式各样的出于各种原因而为其进行说情、打招呼等情况就相继而至,想方设法的把事情最小化的解决。
最后,就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出于自身的考虑,比如担心得罪人、打击报复等,所以承担的办案风险要比其他相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大许多。
三、解决渎职类犯罪轻刑化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罚力度
完善关于渎职类犯罪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对渎职类犯罪的法定刑予以提高,而对立案的标准予以降低。同时要明确对犯罪情节进行具体的规定,对量刑的档次进行细化,从而加大犯罪份子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刑罚的震慑效用,进而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得已实现。
其次,增加资格刑的设立,即基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员,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有损于政府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所以对渎职类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时,可以附加对其担任公职的资格进行剥夺,以达更加有效的惩处犯罪,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保障国家机关的形象。
再次,对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的犯罪进行区分。故意犯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大,但是当前我国《刑法》对渎职类中的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形式的犯罪所设立的法定刑却是一样的, 所以有必要修改相关法条,对故意实施渎职行为的犯罪要设立更重的处罚,使之担负的责任更在,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最后,强化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权。应适当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向法院进行量刑建议的使用范围予以进一步的扩大,从而有效的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另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要提高抗诉率。对于渎职案件的判决明显不当,判处刑罚过轻的情形,要依法向法院进行抗诉,以抗诉的形式来对量刑过轻的趋势予以有效的遏制,加强事后监督。
(二)提高反渎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加强装备建设
首先,提高反渎侦查队伍的专化程度,要以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反渎侦查队伍为目的,优先选用具有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对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的侦查人员,比如财会和审计专家、计算机专家、侦查取证专家等。同时,要构建一套科学完整的学习业务技能和培养实践技能的培训机制,定期的对反渎干警进行系统、规范、全面、先进、实用的教育培训,提升反渎侦查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准、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单兵作战的水平、审讯突破的能力以及收集、保存证据的技能等。
其次,要加强装备建设,提升反渎职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检察院应当充分的对现代的科技成果进行利用,给反渎机构配备先进的摄像机、照相机、等固定证据的装备、多功扫描仪能对讲机和远程无线监控接收器等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测谎仪、鉴定声纹与痕迹的仪器等鉴定物证的装备。另外,由于当前呈现出不断增多的电子数据的新发展态势,需要购买能够提取网络痕迹以及能够恢复、拷贝、整理、分析涉案计算机的各类数据的新型计算机装备,以提升反渎机构的工作效率,确保反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渎职类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认识
反渎机关可以采取发放宣传反渎工作的资料、开设宣传栏、举办法律咨询、专项工作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走进机关、小区、企业以及农村,对当地群众进行反渎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现场宣传经典的反渎案例和展示警示教育等反渎工作阶段性的效果,向人民群众进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知识的普及,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和渎职侵权行为作斗争的意识和信心。另外,还可以利用当地的新闻、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介,对反渎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的宣传报道,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报道查办的成功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和在侦办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反渎干警,从而让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能够对反渎工作的性质、任务、立案标准、工作方法等相关内容全面进行了解,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给国家经济、社会和谐、人民健康财产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有个更加充分的认识,从而有利于人民群众对侦查渎职类案件的工作更加支持和关心,积极创造全民反渎的良好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陆达新、胡彬.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研究.犯罪研究.2012(2).
[2]阮洪伟.反渎职侵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南方论刊.2012(3).
[3]余建明、林钦荣.渎职犯罪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15(11).
[4]朱孝清.检察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