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近年来,我国也不断通过修改相关刑法、行政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立法在我国还存在着许多疏漏之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我国的运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出发,深入探讨影响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以期能够帮助找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 立法 保护
作者简介:张沐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刑事司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78
一、 知识产权的保护背景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信息技术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格外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并加快知识产权的立法。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国。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明确指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近年来,我国不断通过修改相关刑法、行政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上升,但是要想从法律层面上制定一个合适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从现有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会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危及民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且还会抑制人们的创造性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因此,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确立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已经为许多法律学者所提出,我们更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现实,符合创新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立法在我国还存在着许多疏漏之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在我国的运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深入探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剖析影响知识产权犯罪的各个因素,才能找出有效的应对策略,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低廉及高收益性
犯罪学家赫希在社会控制理论中提出,受到外在影响力,如家庭、学校、周围环境的影响,人们会控制自己不去实施违法犯罪。但当一个人觉得犯法比守法更有利可图时,就会去从事犯法的勾当。以此为基础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是人们这种选择的体现。
从知识产权犯罪成本上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无论是心理成本、经济成本还是法律成本都非常低。首先,从心理上来说,在我国,普通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认识还不是很深,甚至很多人根本就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社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宽容导致了犯罪人本身的罪恶感缺失,以致于很多犯罪者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其次,从经济上来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的复制成本要远远低于其发明成本。只需要一个网络资源,就可以刻印数以万计的盗版光碟去发行、销售,而犯罪者根本不用去承担这些知识产权产生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成本也是极低的。最后,从法律上来说,侵犯知识产权以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居多,刑事处罚较少,犯罪追究率低,犯罪者的受到的惩罚轻,往往只需要赔一点钱就可以免于牢狱之灾,因而更容易引诱他们去再次犯罪。
而在利益上,据烟草行业人士估算,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分子所获得的利润可以达到300到400倍 ,而盗版软件的利润甚至可以达到900%。在市场上,消费者对比盗版商品与正版商品的价格差异,就更容易去购买这些盗版的商品,所以盗版商品的销售量往往远高于正版商品,在这种巨大利益的诱惑下,许多人才不惜铤而走险,去做违法犯法的事情。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难以发现和定性
与传统犯罪不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往往难以发现和处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侦查往往还涉及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罪,就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和经济基础,这对于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很多司法机构却显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导致知识产权的查处困难。
而另一方面,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界定上,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处。例如,在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都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可能不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去侵犯知识产权,也可能是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为自己做宣传为目的,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社会影响,现有的法律显然不足以惩治犯罪人的罪行。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法上的不完善
在刑法上,我国刑法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仅有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内等七个罪名,相比于知识产权的整体体系来说,这些规定的范围显然过于狭窄。其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多数知识产权犯罪明确规定了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确实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达到某种宣传的目的去大量发行发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这种行为就不该予以处罚吗?显然不是,但是制裁这种行为却无法可依,这明显不能达到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
(四)侵犯知识产权罪执法上的不完善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而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保护制。我国刑法中,对于知识产权仅规定了七种较为宽泛的罪名,认定上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行政处罚要远多于刑事处罚。很明显,行政处罚的力度要远小于刑事处罚,这也给许多犯罪分子带来了侥幸的心理,助长其犯罪动机。
其次,执法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认识程度不够。相比于其他传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给多数人造成了一种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不高的错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保护无形资产的权利,它的保护对象并非人们传统观念中所熟知的身体的权利或是财产的权利,而是对于人们智力成果的保护,笔者认为,这种保护不仅是对多元发展文化以及个体知识创新的促进,更是一种社会文明的体现,因而,我们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将会打击国内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我国国际形象的树立。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防控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
我们应当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应有的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发展而新兴的网络知识产权。这又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个新的领域,我们应当意识到由此而造成的诸多法律上的空白。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我们应当尽快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在主观方面,可以考虑将“重要社会影响”纳入某些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同时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也可以适当放宽。
此外,尤其是对于新兴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可以将其与网络犯罪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也能营造更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在知识产权的执法上,司法机关一定要坚持“严要求”的标准,加大刑事打击的范围,加强刑事打击的程度,规范刑事打击的流程。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加强,对于达到刑事标准的犯罪要按刑事司法程序给予处罚,而不能仅以行政处罚来草率结案,纵容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规范,理智协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不能为追求效率而仅以罚款的方式结案。
(三)积极宣传倡导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应当从各种方面,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方面对公众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扬,潜移默化地帮助公众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这种意识不仅仅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保护意识,更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既要自我控制不去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积极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
(四)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我们也应当注重国际间的司法合作与学习交流。
其一,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犯罪也表现出了一定的跨国性,其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网络的发展使得大量知识产品可以在网络上流通,增加了犯罪分子得到产品资源的机会。
第二,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认定的不同,导致了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其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第三,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很大的难度,许多权利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在另一个国家受到了侵害,即使知道也难以跨越国界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共同制定应对政策,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其二,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来看,我们应当注重国际间的交流学习,学习借鉴对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对知识产权概念提出较早的西方国家,现今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程序设置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提供先进经验,我们应当加以有效利用,以促进我国的法律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知识产权犯罪本身性质以及犯罪成本低、立法不完善等特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我国还处在一种亟待发展的状态,但在国际社会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犯罪,我们应当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现今,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我们更加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以完善,以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及发展文化的多元性。
注释: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唐胜.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法定位.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8(3).
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