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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初探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初探

摘 要 随着全省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的完成,为了确保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顺利推行,各试点法院法官助理的选任也被提上日程。法官助理制度是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现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法官 助理 基层法院

作者简介:陈燕霞,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7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背景

浙江省各地法院当前工作面临着重重难关。首先,办案任务空前繁重。2016年1至2月份,全省法院共收案22.3万件,同比上升14.1%。 预计2016年全年全省收案数量还会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其次,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模式过于行政化,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批、层层签发。最后,法官职责不明,在我国当前的审判模式下,法官承担了审判核心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中的大部分工作,尤其是审前准备阶段的许多辅助性事务。

二、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一)法官助理的含义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手,帮助主审法官办理审判辅助事务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的下级,也不是书记员的上级,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服务于审判的司法辅助人员,虽然工作上受法官指导,但二者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工作,是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X县法院作为司法改革试点法院,也已完成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选任。X县法院改革后的审判模式是“1+1+1”模式,即一个法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的模式,但是由于处在改革过渡期,X县法院实际上是实行双轨制,一种是“1+1+1”模式,主要在业务庭(如民一庭、民二庭、速裁庭等)施行,由在改革之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还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其工作职责限于审判事务性工作,即协助法官办理审判辅助性工作,不具备审判权。主要有以下两类工作:一是程序性事务,包括庭前辅助工作、法律规定的法院在诉讼中的程序性义务和其他程序性事务(包括保全、鉴定、评估、信访接待等)。二是与实体相关的事务,包括主持当事人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草拟裁判文书,向双方当事人宣判、送达法律文书等。另一种是改革前具备审判资格但不符合员额法官选任条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他们不直接改任法官助理,但是在改革过渡期内维持其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以自己名义承办案件之外,还要承担法官助理职责。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1999年之后全国各地都有法院在试点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但各地试点法院对该制度的认识并不统一,做法也不尽相同,尚缺少一套统一的、符合法官助理工作特点的管理办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障碍。

1.对制度的认识比较片面。有些法院对助理审判员和法官助理的认识还比较模糊,认为设立法官助理仅仅是为了减少法官数量。还有法官提出法官如果庭前没有机会向当事人了解情况,仅凭“坐堂问案”,难以清晰、正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并对法官助理的能力及工作质量能否达到法官的要求存在质疑。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2.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不明。虽然一些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已试行了多年,但是,现行相关法律中对法官助理制度均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做出规范。因此,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不明、任职条件和待遇不清等问题的出现,追根溯源,主要与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基础的缺失密切相关,并成为推行该制度无法克服的瓶颈。

3.法官助理素质亟待提高。法官助理在程序性事务和文书类事务上的工作质量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达到法官的期待值。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法院对于法官助理的选任方式各有不同,这就必然导致法官助理的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对审判起到辅助作用。有的法官助理拟写的裁判文书漏洞百出,法官不得不对草拟的裁判文书进行大幅的修改,甚至重新写作。

4.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关于考核方式、范围等均不明确,尤其是法官助理的职责不明确,对其进行量化考核存在一定的困难。试点法院也很少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导致对法官助理的工作无法进行科学评价。考核机制的欠缺意味着奖惩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激励法官助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三、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一些建议

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项外来的制度,国外的经验要借鉴,但决不能生搬硬套,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要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最高人民法院为此确立了“自上而下确定思路、自下而上积累经验、再自上而下推广经验”的方略,各地法院也相继进行了探索,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建议,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实践基础。

(一)推动立法,为法官助理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推动立法机关出台有关规定确立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任免条件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以制度形式来法官助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二)多渠道选任,提升法官助理素质

法官助理作为法官审判辅助事务的助手,是一个对法律业务要求很高的职务,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应高于书记员,所以法官助理的选任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或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至于是否以通过司法考试为条件,笔者认为可以不作为必备条件,否则很可能难以招录足够的法官助理。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笔者认为,具有审判辅助经验的在编书记员,因长期参与案件的审判辅助工作,比同等条件的人更熟悉案件的各项处理流程,更了解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程序,因此,目前在岗的优秀书记员可作为法官助理的主要来源。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公务员考试新招录一些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任命为法官助理,也可为员额法官人选提供人才储备。当然,一些法院试行的从在读的硕士生、博士生中聘任法官助理的做法也值得肯定,但需要进一步探索,以期实现共赢。勿庸置疑,多渠道选任法官助理必然有利于法官助理素质的优化。

(三)重视考评与管理,拓宽法官助理晋升空间

一个审判团队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合作,相辅相成,才能共同完成案件的审判程序。因此,对法官助理的考评和管理要根据工作特点,参照员额法官考评与管理,对法官助理进行单独的序列管理,成立法官助理考评专委会,制定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对法官助理的业务水平进行系统化的评估。建立法官助理个人档案,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除了便于法官助理的动态管理外,还可以作为确定法官助理是否继续任职、职级待遇、审判辅助补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另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评优秀的法官助理可以通过遴选被任命为员额法官,进入法官序列,好的职业前景也有利于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四、结语

应该说,任何一项改革的推进、任何一个新制度的实施都不会一帆风顺,法官助理制度也不例外。构建法官助理制度涉及到审判管理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等多方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在考虑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差异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立足本国国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

注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何鑑伟在2016年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黎明.浅议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http://www.cermn. com/art223671.aspx,于2016年5月5日访问.

陈永中、王鹏.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中的问题与应对.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3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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