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再婚家庭数量也在逐渐增加,继父母子女的关系也大量出现。要想做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工作就需要按照我国制定法律进行。但是,现阶段我国现有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关法律制度较少,就算是现有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抚养教育与关系的认定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处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问题时,常常会发生一些争议和分歧。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 抚养教育 认定
作者简介:石琳,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4
近年来,我国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逐渐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妇女的就业率也在逐渐增加,使得人们的离婚率也在逐渐提高,出现大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现阶段,我国继父母子女抚养教育关系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说有很多的继父母子女都是被动的接受家庭成员,一些继父母不对这些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并存在着患得患失的心理,怕自己抚养教育了继子女无法得到对应的回报,使这些再婚家庭在对继子女抚养过程中处于一个尴尬状态。只有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化成父母子女关系才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使这些再婚家庭处于一个幸福、稳定的状态。
一、 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一) 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继子女是指其亲生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形成的家庭,被称作为其中的继子女。人们常常将继父母称作为后爸、后妈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组成,比如说:由于父母一方发生任何意外,不慎死亡,那么就会有一方带着自己的子女进行再婚;两人不合适离婚,直到遇见自己所谈得来、相中的一方进行家庭重组等。这些都会直接的形成继父母子女的关系。
亲属关系是具有婚姻、血缘与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通过社会法律制度的调整,其实亲属关系具有了一定的法律义务与权利义务。这种亲属关系可以主要被分为血缘亲戚和婚姻亲戚。其中的血缘亲戚是有着相同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血缘亲戚,那些不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戚是不能形成对应的亲子关系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不具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人员也是可以建立其一种对应的亲子关系 。虽然说这种亲子关系在法律中占据着相同的地位,但是这种血缘关系所发生的生产基础有着很大的差距,被人们划分成自然血缘关系与拟制血缘亲戚。自然血缘关系是具有着自然血缘而形成的,拟制血缘亲戚则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形成的。
(二) 继父母子女关系类型
虽然说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形成一些制定类型,但是从学理上来说其关系通常被分为:抚养型、收养型、名份型这三种。
1.抚养型:通过子女的生父母或者继父母在共同居住时通过接收了来自继父母的抚养,并形成抚养关系,并且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着对应的血缘关系,双方有权利执行对应的相关义务。
2.收养型:是继父母通过法律的渠道进行将子女进行正式收养,通过对女子的收养形式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母在收养子女之后就需要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并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成全新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收养方式在一些外国国家非常常见,为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绝大多数国家是非常鼓励这种行为的,但是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对一些单独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进行规定。
3.名份型: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任何的抚养教育关系,而是通过婚姻产生的亲戚关系。如果当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继子女也不需要继父母进行抚养教育,如果未成年可以继续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还要承担着对应的抚养教育关系 。
二、学术界对继父母子女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因素
现阶段,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对应的抚养教育关系在我国指定法律中没有对应的制度,这在我国学术界来说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其中学术界对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形成因素划分成了以下几点:
(一)继父母子女是否共同生活
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有必须要与其共同生活,并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在考虑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观念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比如说从感情、经济等。
(二)继父母应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形成对应的抚养关系时需要根据子女生活现状为其提供对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如继父母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就需要为其提供抚养费的形式向子女做出对应的抚养义务。在一些再婚夫妻未按照我国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财产分离时,继子女的抚养费用则是由继父母共同支付,但是这样抚养教育方法并不被人们看作为是科学合理的抚养关系。比如说,继父母在过去照料继子女,由于长时间没联系、或者少接触,就会使他们如同陌生人,也可以看出来这种关系并没有形成对应的抚养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年限
对继子女抚养教育应该达到制定的年限,只有这样才能为以后的抚养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继父母子女之间达到制定的年限时,可以通过对应的法院进行认定并解决当前的困境 。如果一些再婚家庭再一次的发生变故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会逐渐恶化,甚至会出现一些影响双方利益现象的存在。要想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就需要看他们是否达到了对应的抚养年限进行决定。因此,要想做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时,需要用时间的长短来衡量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双方建立起一个合理的抚养关系。
(四)双方具有一定的抚养关系主观意图
现阶段,我国离婚率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继父母角色慢慢的出现在人们眼前,这些继父母为了保证家庭和谐、稳定,需要自愿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由双方共同财产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但是在实际的抚养教育过程中有一些继父母的内心深处是不愿意与继子女形成对应的抚养关系,他们在抚养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的回报 。在抚养教育过程中一旦形成了对应的抚养管理就会牵扯到很多的权利义务问题,因此在建立抚养关系时一定要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的意见进行建立。
三、我国继父母子女抚养教育关系的立法现状以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现状
现阶段,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被歧视、虐待,而继父母需要对继子女承担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制定标准进行。同时在继子女收养过程中还要通过继父母或者继子女同意进行收养,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应的血缘关系。
我国相关法律在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过程中,还处于空白状态,没有为其制定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现有的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继父母对子女收养时,常常会凭借一句话形成对应的抚养关系,在抚养教育时没有根据子女的意愿与权利进行考虑。这种抚养关系通常是由“先事实后关系”形成的。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制度,常常把教育义务与抚养义务分开。当继父母重组家庭时,希望自己的角色的状态处于稳定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 。
(二)完善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
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该转变成全新的法律制度,并其进行明确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新的抚养教育制度类型,并保证抚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要想做好继父母子女之间抚养教育关系工作,就需要完善我国相关问题立法,并做到以下几点:
1.要以法律形式形成对应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形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时,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制定进行设置,并为其形成对应的法律后果。在设置过程中要保证继父母子女的抚养关系具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限并保证一些未成年子女的自身利益。同时还要实现继父母的利益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和睦、融洽的相处。
2.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再婚家庭在形成时不一定会通过对应的法律制度来明确继父母子女直接的抚养教育关系,而在父母结婚之后,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一定,并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义务 。如果在抚养过程中发生任何的意外纠纷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处理,并为其制定出一个标准的管理制度,按照这个制度来解决这些事情,同时还可以确认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对应的抚养关系,只有达到了指定的标准才能对其的抚养关系进行确认和保护。其指定标准要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继父母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关心、照顾,并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第二,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达到指定的年限,在这个时间内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同时还是在双方愿意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继父母子女之间在教育抚养过程中形成对应的主观意图,并建立对应的抚养关系,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自身利益,为其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但是在继父母子女抚养过程中,如果继父母愿意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但是继子女的内心不愿意就需要在当地的相关单位的见证下进行分离,这种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被看作为善意的抚养方式 。而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时,不想对其进行抚养但又没明确的表现出来,又达到了制定了抚养权利,这就会被人们作为抚养关系的形成。
四、总结
继父母的抚养方式与一些非亲属的收养方式相比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主要通过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意愿、利益、需求等因素进行抚养,并为其制定出有效的抚养教育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为继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文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只有做好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的研究工作,才能有效的改变当前现状。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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