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基层检察院办案质效提升的一个瓶颈,也是诸多检察院面临的办案现实问题。今年以来,省检察院提出要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去除“司法雾霾”,高水平推进检察工作。作为基层院,解决办案迫在眉睫的问题、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是推行“绿色司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以W检察院公诉部门为例,分析案多人少矛盾的表现,近年来W院在破解案多人少矛盾上的具体实践和取得的成效,进而对化解基层检察院破解案多人少矛盾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 案多 人少 检察院
作者简介:陈程,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52
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是推行“绿色司法”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案多人少矛盾在W院体现的较为突出,成为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的瓶颈。本文以W检察院公诉部门为例,分析案多人少矛盾的表现、实践与思考。
一、案多人少矛盾的表现
(一)刑事案件高位运行,人均办案数量较大
W区地处市中心城区,W检察院共受理两个公安分局的案件,自2013年至2015年,受案量逐年上升,年平均受案量为1700余件2300余人。以公诉科目前在职的16人来计算,人均办案量为125件181人。同时,部门负责人和内勤不具体承担办案职责,另有部分女干警因产假、病假不在岗,办案人员实际办案数量远高于统计数据。
(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高发,办案难度较高
近年来,W检察院受理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有些案件在全国、全省均有较大影响。如近年来办理的全国最大网络传销案“万家购物”案、全省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数额最高的“中天黄金”案、全省特大非法生产、销售“新型地沟油”案、全省首例“基督教牧师”职务侵占案等。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有些涉及犯罪领域新,办案人员经验积累少,为确保办案质量,需投入大量的办案时间精力,办案效率难以兼顾。
(三)公诉科受案门槛低,案件“带病移送起诉”较多
主要是两类案件:一类是侦监科以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公安未补齐相关证据,在侦查期限结束后,直接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另一类是侦监科在办案时为维稳和公安办案行动的需要,做出批捕决定,但公安在侦查时,证据并没有达到移送起诉标准,直接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这两类案件因后续公安补正乏力,往往是以存疑不诉告终,但却耗费了承办人、分管领导、甚至检委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办案效率有较大影响。
(四)部分信息技术还未运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目前,W检察院全面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办案、流程监控等。但对因办公场地受限等原因,近年来实行的轻微刑事案件远程提神、远程开庭等信息技术,还没有使用,与同类院相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五)队伍趋于年轻化,业务素能和办案水平有待提高
通过近几年的招录,W检察院35岁以下干警占总人数的49%。公诉科16名干警,35岁以下干警为12人,占75%,多为近年来新招录的公务员,实战经验丰富且业务能力突出的公诉精英人才较为匮乏。
二、目前W检察院应对案多人少矛盾采取的对策
去年以来,W检察院针对案多人少矛盾,着眼于日后的司法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予以应对。
(一)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下办案小组层级管理制度
将公诉科分成三个办案小组进行管理,由副科长作为主办检察官,任组长,形成科长向分管检察长负责、主办检察官向科长负责、办案人员向主办检察官负责的三级层级管理制度。对于案件的审批,除了在起诉环节认定事实改变、罪名改变、新认定法定从宽情节、量刑十年以上案件、不诉等案件,由分管检察长审批以外,其余案件均由四名主办检察官审批,减少层层审批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实行“AB岗”跨岗锻炼制度
从研究室、基层检察室、案件管理部门,选择有办案资格的年轻干警到公诉部门挂职B岗,在完成本职A岗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空余时间承担B岗工作。在B岗工作期间,与公诉科其他承办人一样,参与案件的办理。“AB岗”制度打破了科室和岗位局限,既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又提高了青年干警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其中,W检察院白龙桥检察室审查起诉白龙桥派出所查办的案件,每年分流近180余件案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诉科办案的压力。
(三)健全捕诉衔接制度
实行侦监科每半个月书面向公诉科通报重大、敏感案件情况,以便公诉部门对影响重大、领导关注的案件能及早准备、快速反应,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四)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与两个公安分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重点交流了办案程序、证据认定、类案办理等方面双方存在的问题,效果比较好,对于一些程序性的瑕疵问题公安已经改进,也为之后建立案件质量方面的机制打下了基础。
三、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思考
主要着眼于“案多”和“人少”两方面,聚焦造成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症下药破解矛盾。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案多”问题
1.建立公安存疑不捕案件附条件直诉机制,解决“带病移送起诉”问题。针对于多数存疑不捕案件,公安未补证即带病移送起诉的问题,应该建立“存疑不捕案件补证后重新报捕且限制直诉”机制。证据不足不捕后,按照侦监科的补充侦查建议,公安再重新补证后,应再次向侦监科报捕,非经报捕不能直诉。这样可以防止大量的公安因懈怠侦查导致证据不足的“瑕疵案”进入起诉环节,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这一操作也符合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4条第2款规定,并且也有基层检察院的实践样本,在实践中可以操作。
2.充分发挥审查逮捕的过滤引导作用,解决“专项打击瑕疵”问题。侦监工作对提请逮捕的案件有依法主动调控的作用,运用的好,对推进公安调整打击重点和方向、严格把握案件立案条件,从而减少刑事案件总量有很大的引导意义。例如,公安在开展专项打击、集中整治等活动时,是否可以探索主动与公安一道,事先共同研究专项活动方案,明确打击的重点,正确把握宽严政策,避免人为的办案指标,减少不必要的提请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让我们之前的个案的引导侦查逐步走向类案引导侦查,对某一类案件公检两家对证据达成共识,防止瑕疵案件增多。
3.建立与公安的案件质量通报机制,解决“重破案轻补查”问题。目前公安的考核奖惩标准往往是以案件有没有侦破、侦破案件的数量为依据的,导致部分侦查人员有“重破案、轻补查”的办案思想。但在检察环节存疑不诉案件的增多,本身就说明公安案件质量不高。
为此,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将无罪不捕不诉、存疑不捕不诉纳入到公安干警个人的考核机制中,或者是以《检察情况反映》、《检察工作简报》等形式,将一个时期无罪不捕不诉、存疑不捕不诉案件情况、退查补证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材料,定期通报给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而促进提高案件侦查质量。
4.建议修订完善部分案件追诉标准,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过多”问题。部分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较低,特别是有些案件的追诉标准时代性较强,导致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增加。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用刑罚的手段不一定是最好的惩治方法,所以建议立法修订完善部分案件追诉标准。例如金华市查处酒驾案件是全省最高的,W检察院每月酒驾案件受案量均占当月案件总数的30%左右。有些醉驾人员在接受刑罚之后,又继续实施酒驾,为此,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案件,建议可采取吊销驾驶证、终生或一定时期禁驾等行政处罚手段,更具有威慑力。
(二)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解决“人少”问题
除继续加强岗位练兵,提升公诉人专业素养、出庭水平,培养“明星公诉人”之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制度,解决“疑难案件占时较长”问题。对于承办人而言,真正阻却案件进程的,主要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往往会耗费承办人大量时间精力,亟需要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近年来,W检察院妥善办理了万家购物、中天黄金、基督教牧师职务侵占案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办案机制。目前,W检察院今年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作为“一院一品”建设,重点对这些经验、机制进行总结,从队伍组建、提前介入、工作分工、证据把握、审查策略、沟通协调、庭审预案、应急措施等多方面入手,指导大要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从而有效提高此类案件的审查能力及效率。
2.建立批捕起诉同人办理制度,解决“重复审查效率不高”问题。一个案件侦监科审查完之后,公诉科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再次办理,形成重复审查,而且公诉承办人在受理案件时,对公安是否按照要求补充证据又不能及时掌握,可能会导致案件又再延长、退侦等,无法提高办案效率。为此,在加强办案监督的情况下,探索建立一个案件批捕、起诉同一人办理,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更能提升对公安的监督效果,这也契合了司法改革中的大部制改革。
3.完善“AB岗”和类案办理制度,解决“人员较少专业不强”问题。打破部门界限,让非公诉部门人员阶段性参与公诉案件办理,从危险驾驶、小额盗窃等简单类案件逐步办起,这不但使其他部门有法学基础的人通过实战了解案件办理流程,发掘公诉潜能,又能适当地减轻公诉办案压力。同时,探索案件分类办理模式,建立醉驾和盗窃、疑难经济案件、金融和环境保护等办案小组,实行分组并轮流办案,不但可以提高公诉人专业水平,还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4.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的运用,解决“提审庭审耗时过多”问题。针对刑事案件数量大以及区法院路途遥远、提审、庭审业务繁忙的现状,学习兄弟院先进经验,对办案用房的改造,加强与看守所和法院的联系,引入数字化高清远程提讯、庭审系统,探索实行轻微刑事案件远程提讯、远程庭审,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