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以“物”为视角,另辟蹊径重新审视环境及其相关内容,把环境在相当程度上进行具体化、可控化,以求在一个新的视角下探讨“环境”以及种种相关概念,从而认清环境本质,为理清学界目前仍存争议的各项环境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 “物”视角 物权 环境
作者简介:王广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71
一、“物”视角下的环境提出的实践背景
学界现今所倡导的理想化的环境法制度最重要的环节应当是事先预防环节。即从上世纪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出现严重环境污染时所制定的事后补救性质的环境法,到现今散发着自然生态理念的把环境污染及资源破坏扼制在发生前,注重事先预防的环境法律。但残酷的现实是,我们当今正处于环境严重环境污染的阶段,如果把我们正在遭受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现状置之于不顾,乃把主要精力集中于今后如何避免环境破坏之环节,则不免有避实就虚之嫌。“物”视角下之环境在实践层面着重解决当今严峻的环境局面和公众环境利益救济两个主要方面。
(一) 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仍是日益严峻
我国的经济一直以来保持着较快发展,而伴随之的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虽然政府等相关机构对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但是结果却是雾霾范围越来越广,公众利益因环境破坏所遭受损失也越来越重。
本文认为,出现此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可以说是难以预料的,现有的相关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仍感力不从心。另一方面,虽然在近期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上,领导层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可看作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个转折点,但是在环境问题已将近“病入膏肓”的阶段作出此种姿态,仍不难看出决策者对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某种“误解”。换句话说,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不领先甚至落后于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
(二)公众群体环境利益的救济仍然举步维艰
之所以形容当下公众群体环境利益救济举步维艰,是因为目前我国在理论及实践中已经制定实施了初具体系的公众救济体系,但是具体实践中就好比在行进中虽然有了明确方向但仍因各种障碍而前进缓慢。
当公众环境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当公民合法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利通过各种手段获得赔偿弥补损失。但是,现实中尤其是在环境法领域却出现了即使目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公众合法利益也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怪象。究其原因,学界已做诸多论述,如维权成本高昂,受害方与施害方地位不均等,政府不作为,法制不健全等。
本文无意深究目前公众群体环境利益遭受损害严重和难以得到救济之原因,仅提出两个疑问来对目前环境权益救济体系的发展方向提出见解。首先,如果在环境利益救济层面,把相当多的精力和关注集中于事先预防层面,即在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一方面承认和明确公众的环境相关利益,一方面对侵害公众环境相关利益的潜在行为通过法律予以评价和指导,那么则会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环境侵害事件的发生。其次,对于目前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以雾霾现象为例,公众明知此现象对自身健康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但大多采取消极防御的手段,鲜见维护自己合法利益,这其中的原因则更显当前环境权益救济机制的尴尬境地。
二、“物”视角下的环境与物的关系及其特征
(一)环境与物之间的关系
“物”在法律上表现上的特征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须独成一体的有体物;具有稀缺性。比较环境法领域内的环境,与物的特征较为冲突的是后两者。
首先,物是独成一体的有体物,环境可以说是包括了自然界的一切有体物和无体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一方面对物满足人们需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其得以交予。在排污权领域,企业可以把所持有的在规定排污标准以下的排污量出售予需要进行排污标准之上排污行为的企业。此外,企业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开采权,捕捞权等权利,也说明了人类在于环境间的互动关系中,根本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其中的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即使是无体的,也具备了物的特征,即对环境的使用权并由此获得相关利益。而在稀缺性方面,虽然由于其无限供给特性,法律禁止空气,水等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作为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环境中包含的自然因素及衍生物是具备稀缺性的特征的。此外,即使那些无限供给特性的水,空气等,在环境严重污染的今天,其在某种程度上也丧失了无限供给的特征。所以,在一定层次上环境也可称之为一种特殊的物。但是,本文并不是把环境完全等同于物,环境因其自身特性,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特征。
(二)“物”视角下环境的特征
1.天然性。此处所指环境的天然性当然包括其原有的自身性质,即天然存在和运动的性质。除此之外,在“物”视角下的环境还应当包括在人与人相互关系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姿态的特性。在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不能否认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根本上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即使人类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性,但环境目前乃至将来都仍将是人类行为的承受着,并依此作出相应之反馈。所以,从物的视角下看待环境,则其不仅具有本身原有属性,还具有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中相对独立的天然性质。
2.功用性。环境不仅以其基本的自然因素如水,空气,土壤等满足人类生存需要。而且,在经济社会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人类对于环境的了解逐渐深入,开发利用环境来满足自己各种利益需求的能力也日益增加。此外,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层面,目前也存在着把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进行交易,流通等,环境从另一个角度来满足了人类各项需求。所以,环境的功用性也为今后部分环境成为特殊的“物”提供了依据。
3.层次性。“物”视角下的环境所具有的层次性特征包括了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在纵向领域,环境以受众体为标准可分为基本环境,发展环境,潜在环境及保留环境。基本环境包括了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的环境因素,如水,空气,土壤等,此种基本环境一方面是天然存在的不可剥夺与限制,另一方面又是保障人类生存的根基。发展环境指一部分人类群体,利用自身能力与条件,而这种能力与条件又是其他人类群体所暂不具备的,开发利用环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潜在环境是指一部分自然因素及其衍生物,虽然已存在于环境之中,但是以目前人类的认知水平还不足以发现其存在。保留环境是指虽然已被人类所认知,并且具有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特征,但因其稀有性和重要性而被禁止或限制人类行为与之互动的环境。比如,珍稀野生物种,自然遗迹,自然风景区等。而横向领域则就是指空间领域,比如一国范围内的环境,再到国内各区域间的环境,虽然环境是一个整体,但是在经济水平不均衡的今天,其环境问题在各地域也不尽相同,所以有必要把环境根据一定的区域标准进行横向区分。“物”视角下的环境所具有的层次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环境这个宏观观念的具体层别,而且也为今后以此为基础确定各方因自身能力条件而所具有或被赋予的环境相关权利义务提供了依据。
4.授权性。环境中水,空气,土壤等自然因素是被人们所天然享有的,比如人类呼吸空气是必然的也是不可剥夺的,探讨国家赋予人们呼吸空气权利的问题是毫无根据的。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方面着眼,虽然人们呼吸空气的权利是天然不可抗辩的,但是既然现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承认了人类享有在有益健康的洁净环境下生存生活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仍然是来源于国家的承认和保障。在经济社会与环境问题共存的今天,以往人类为了生存而呼吸的空气,引用的水源现在已经受到相当环境行为的影响而丧失了其原有特性。当受到污染的空气和水源难以满足人类基本的生存需要时,就需要借助于某种权利来维护自己健康生存的环境。否则,没有相应的权利做保障,那么人类只能继续“沉默”地在日益恶化的环境之中。此种境况下,获得国家层面确认并保障的享有呼吸洁净空气与饮用纯净水源等基本环境的权益则顺理成章,这也可反映出法律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进步。除此之外,正如上文所说环境中不仅包括满足于人类生存需要的基本环境,还包括了发展环境。一些群体由于具备了开发利用环境的条件与能力,所以自然地希望通过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来满足自身需求,而目前的环境问题也正是此类群体的环境行为所引起。所以,一方面这种期望利用发展环境的行为则必须事前得到授权,而授权的主题则当然是本国范围内环境的控制与支配者即国家。如此,不仅能根据科学具体的相关环境数据来掌握与控制本国相关的环境行为,而且也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染保障公众良好之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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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2003.
[3]曹昊.浅析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职责.菏泽学院学报.2014(3).
[4]张晓丹、王文婷.浅谈环境物权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知识经济.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