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借助法律来解决一系列的纠纷问题,做好有效协商解决,杜绝暴力与不良行为等,象征着我国整体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实属常见,主要解决人民群众间的一些利益与权利纠纷,打造更为科学、融洽的社会环境。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针对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进行规定的一系列法律条文,其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处分权问题很是关键,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对此,本文就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进行了细致性的分析,以求为后续法律文件的实施铺平道路。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 处分权
作者简介:许林松,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42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为保证科学、公平的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应依靠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来规范与约束人民群众的行为,保证在诉讼系统中当事人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照自身的意愿,被赋予自主处分自身的权利。在整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处分权是当事人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性权利,其充分体现了法律体系中关于民事处理的原则,即“意思自治”,该原则的主要内涵为当事人享有一定的程序权利与权利支配决定权。然而,在行使处分权时,并不代表完全性的自由,其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和前提,且不可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的基本权益构成损害与威胁,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干预。
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基本概述
(一)基本内涵
2012年,针对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新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第1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当事人具有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通过该规定能明确了解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可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 。所谓的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性权利,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与支配权 。自由权,就是在遵守法律的条件下,当事人被赋予了针对民事纠纷问题的自由决定权,烘托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让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意愿与心理需要来行使自己的实体与程序权利。换句话说,当事人具有决定整个诉讼纠纷实施效果的权利,能对诉讼开端、请求、内容、范围以及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拥有重要的决定权。支配权,主要体现一种控制与掌握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依据自身的想法与意愿来开展处理和控制性操作的行为。处分权的实施,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支配权,让当事人享有支配各类民事诉讼权利的能力 。例如,在发生民事性纠纷时,当事人掌握着主导权,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其具有对起诉权的支配能力;若在诉讼部分,当事人有权将整个诉讼中止。
(二)基本特征
1.平等性:
作为处分权的主体方,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这些当事人所具备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但是其都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所谓的主体平等,归根究底是国家为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强调“人人平等”而提出的法律规范,当事人都是整个民事纠纷的主体,其拥有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不可存在权利不均衡分配的情况,否则会失去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2. 广泛性:
在处分权实施中,当事人拥有诉讼程序权与实体权,程序权包含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权等;而实体权则是当事人具有确定审理主体、范围的权利,能及时向法律提交申请,此外,当事人还有权追加或放弃诉讼请求等的权利等,可见,处分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3.法定性:
处分权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受到当事人意愿与思想的驱使,但是,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滥用处分权的现象实属常见,导致处分权出现无序性、杂乱性的问题。处分权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自由,需要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和限制。因此,行使处分权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定性,及时践行法律的相关标准,且法律应针对处分权所行使的内容、权限、方式与范围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能及时摆脱处分权所存在的局限性,能保证处分权在规定的情况下得以科学实施,可大大提升法律的尊严。同时,在《民事诉讼法》中针对处分权的规定中,要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表示处分权具有浓郁的法定性色彩 。
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实施中的问题思考
(一)处分权实施所引发的问题
首先,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实施的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了对法律条文进行规避,对处分权的行使秉持着消极的态度,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导致社会中不和谐因素的出现。此类行为的产生,主要归结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其属于中自由权,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与民事权,势必会让一些当事人产生自私的心理,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无视法律约束与规范,产生一系列的消极行为。处分权的行使,会对民事诉讼中主体的实际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也是部分当事人为考虑自身利益而做出不良行为的主要原因 。
其次,处分权无限扩张现象愈发严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之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擅自行使不属于自身的权利,出现了权利越级问题。例如,在诉讼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再次借助“起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针对调解书上的相关内容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等行为,使得当事人超出了其权利享有范围,违背了我国在民事诉讼上的法律规范,此类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再者,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严重的无序性。构建法治性社会,旨在借助国家的法律条文来约束社会中的不道德、不良行为,达到规范公民行为、维护公民利益的目的。在法律系统中,将权利与义务设定为两项重要内容,及时将公民的利益范围进行明确划分,控制好权利行使的边界,进而规范处分权的行使秩序 。然而,在处分权实施的条件下,人类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与欲望存在差异,使得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出现无目的、无方向性的问题,权利行使的秩序性缺失。
(二)引发问题的主要成因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实施的过程中,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与缺陷,导致此类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一些当事人对处分权进行滥用,旨在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进而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处分权给予当事人诸多自由支配的权利,很多当事人往往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滥用职权。例如,在诉讼时,对撤诉权进行滥用,原告常常会将对自身不利的案件采取多次起诉的方法予以实施,常常出现撤诉后再起诉的情况,会对被告形成心理上的打击,还会严重浪费诉讼资源。此外,还对管辖异议权进行滥用,被告若觉得自身可能败诉,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而会产生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
此外,为了遏制处分权,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干预手段,但是仍旧还存在缺陷,制约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了诸多的不和谐音符,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关建议
(一)当事人方面改革
为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实施的效果,应禁止出现管辖异议权的过渡滥用。在旧的《民事诉讼法》中第38条规定,当事人被赋予了管辖异议权,若法院未能对此异议进行审查与核实后就进行裁定,无法开展后期的实体审理。出现此类情况,被告可能会败诉,此时,一些被告为了拖延诉讼的时间,会提出管辖异议权,使得诉讼资源被严重浪费。
面对此项问题,笔者认为,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权,要现以立法方式对可提起管辖异议权的情况与条件进行列举,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管辖异议权的说明书,保证各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对异议进行全面的审查。
强化对当事人恶意撤诉行为进行规范。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45条规定,在开展宣判之前,原告在申请撤诉时,是否被准许,需要法院进行裁定。法院在对当事人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时,仅仅以影响国家、集体与他人权益作为衡量指标,缺乏合理性。在开展实践操作中,若发生原告撤诉行为,且并未对各方的利益构成威胁,也为对法律问题进行规避,是借助撤诉再起诉的方法来让被告形成诉累,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对于此项问题,个人认为,原告在开展撤诉时,法院要对原有要件进行审查时,还要尊重被告,了解到被告的意见,只有在被告也同意撤诉的条件下才能准予原告进行撤诉。
(二)优化与革新国家干预体系
对处分权干预问题,应及时对“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改革,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时,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第13条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范围限定的更为狭小,会对当事人处分权产生过度限制的情况,会对当事人权利与支配情况产生很大的威胁。针对此项问题,个人建议将“法律规定的范围”一词进行删除,要么就对该项司法解释进行更为宽范的理解,避免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过分性的限制。此外,还应对协议管辖范围进行扩大,规范民事诉讼的流程与程序,合理控制的管辖区域,保证处分权的合理化开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是主要表现形式,主要解决民事相关的纠纷问题,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与修改,尤其是处分权问题变得非常重要。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问题,应全面推动法律文件与政策改革,及时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优化司法实践体系,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缺陷,提高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效果与价值。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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