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婚姻方面的价值观发生了巨大改变,离婚率不断升高,随之而来的财产分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确定婚前财产范围及归属问题成为我国司法界完善的关键。本文从我国婚前公证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财产分割 财产归属
作者简介:王立敏,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55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们经济水平和物质文化生活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和改善,人们的婚恋价值观发生了改变,离婚频频发生,随之而来的,婚姻财产纠纷越来越多。为了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它为夫妻双方解决财产争议提供了便捷的保障。但目前,婚前财产公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方面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普遍推行。
一、婚前财产公证概述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程序
婚前财产公证从字面含义可理解为: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未婚男女对自己婚前所属的个人财产、债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并由我国的公证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公证。
未婚双方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公证。首先,材料准备。双方在财产公证前应当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如果公证双方已经登记结婚,那么还需要提供双方的结婚证。不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还需要提供婚前财产的相关产权证明,比如,婚前购置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或者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其次,递交婚前财产的申请。当材料准备完备后,可向当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在递交婚前财产公证申请的同时,需要在公证处填写申请书并交纳相关的公证费用。公证人员就公证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核查与询问,确定协议反映的是双方的真实情况与真实意愿。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后果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进行阐述与解释。最后,公证双方需要对公证笔录进行确认并签字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就双方达成的婚前财产协议进行签字。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与改善,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与看法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也越来越意识到婚姻自由的重要性,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越来越多的人们从理性角度出发,分析婚姻的利弊,从而导致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攀升。为有效减少离婚带来的财产纷争,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维系家庭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建立完善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有利于保证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当前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的诱惑越来越多,因此,对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明确,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性。其次,在婚姻终结时能有效减少财产纠纷的出现。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婚姻关系终结时由于财产分割导致的纠纷案件频发,并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依法确定婚前财产的产权归属及范围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婚姻结束时财产分割导致的纠纷。
二、我国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当前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婚前财产公证是我国现行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的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给婚姻双方的财产问题提供保障,但由于人们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夫妻双方感情的发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缓慢发展。
但是,近些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变,分析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网恋和闪婚者数量的增加,其婚姻问题频发,这些人越来越多的意识到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从而加速了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成熟与发展。第二,再婚者不断增多以及个人拥有财产的数量逐渐增多等也是推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发展的主要因素。据有关机构统计调查显示,在财产纠纷案件中以老年人及再婚者居多。再婚者在选择婚姻的过程中往往更加理性,甚至部分曾经已经面临过财产纠纷,所以不愿意重蹈覆辙,因此,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数较多。而老年人主要是为了在拥有婚姻的同时可以受到儿女的接受和祝福。第三,我国婚前财产登记的提出人主要以女性为主,因为女性在婚姻中仍处在弱势地位,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女性的婚姻提供“安全感”。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本原则缺乏明确性:
在现实生活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在制定婚前财产协议时,由于一方当事人处于强势地位,通过诱导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等手段,签订了不公平、不公正的财产协议,或者在协议中尽量避免将负债纳入其中,对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婚姻当事人在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在能够保障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侵害到对方的利益。
2.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及范围不明确:
我国当前现行的《婚姻法》尚没有对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的财产约定内容及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界对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和范围持开放的态度,认为婚姻当事人应当在公平的原则下,共同商议约定的内容、范围,只要范围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即可成立。普遍来看,一般的婚前财产公证大致都类似于案例中王林和董亚平的协议内容,以婚姻中的房产、贷款、以及离婚时的补偿为内容,一般内容更倾向于女性受益。所以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由于法律、法规对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及范围没有明确,容易引起权利、义务失衡等诸多问题。
3.婚姻当事人缺乏对公证内容的重视:
虽然我国目前有很多人意识到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但是仍存在很多人对其协定的内容不够重视。有些婚前财产公证中婚姻当事人可能认为财产公证只是为了给对方婚姻一些安全感,并未想到会离婚,所以在公证时对对方提出的一些条件给予无条件的认同,进而在公证处通过公证,但是当真到了离婚时却对有些约定条款并不接受,并拒绝按照婚前财产公证分割财产。案例中,王林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并声明婚前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应当给予撤销。特别是其中对于协议第三条提到“由王林提出离婚时,房产归董亚平所有,并且未偿还的贷款仍由王林偿还”。 由于王林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此产生异议,法院按协议内容进行判决。但是一审判决后王林对此结果不服,所以向法院提出二审申请。这样即使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却仍需要法院一审二审才能确定财产分割,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就失去了本有的意义。
4.婚前财产协议有效性缺乏明确规定:
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当事人本着公平的原则缔结契约,婚前财产协议达成的焦点问题在于该协议是独立的合同,还是以婚姻关系成立为条件的从属合同,就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尚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婚前财产约定从字面意思判断是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有效性的要件,不应当单独产生效力,因此,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依附于婚姻关系成立的附属条件。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通过国家相关机关的登记才被法律确认并保护,经确认的婚姻所订立的财产协议才具有有效性。除了像案例中这种在办理登记前到公证处对财产进行协议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部分男女双方仅通过办酒席的方式向大家宣告婚姻关系的形成,虽然这种形式不受法律保护,但属于事实婚姻,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带来更多的财产纠纷,影响家庭的稳定性。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
(一)法律明确财产约定的基本原则
婚前财产约定即要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婚姻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应当借助法律的效力在立法中对婚前财产约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不仅有利于为婚前财产协议的达成提供理论指导,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但在制定财产约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自愿、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自今后修订《婚姻法》时,可将关于婚前财产约定的基本原则纳入《婚姻法》中,将其作为婚前财产协定达成的指导方针。
(二)明确约定内容及范围
当前,我国现行《婚姻法》仅涉及了婚前财产约定的原则,只要婚前财产约定符合自由原则即可。可能会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产生诸多的不利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和法律应当在合适的范围内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适度干涉公民婚姻的“私生活”,比如,当在约定过程中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时,如果出现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将所有的财产归属于一方,或将所有的负债归属于一方等情形,要进行限制。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规范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的内容及范围,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
(三)提高婚姻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重视
提高婚姻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的重视,一方面需要当事人自身提高认识,另一方面需要公证处公证人员就公证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核查与询问时向其讲明协议内容的严重性。婚姻财产公证的存在不仅是婚前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婚姻保障,还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时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有力凭证,所以在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时,婚姻当事人应该对自己在协议中所要履行的义务,赔偿的财产等等有着相对应的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作用,才能在更有效率的解决财产纠纷案件。
(四)婚前财产协议及生效时间
婚前财产协议是即将走入婚姻的“准夫妻”在婚前就双方财产、负债等方面内容达成的共识与协议,当前我国立法在生效时间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国外婚前财产的协议时间来看,存在两种不同的时间,部分国家只允许在结婚之前就婚前财产进行协议,部分国家不仅允许在婚前进行财产协议,同时也允许在婚后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或变更。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时间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司法原则,默认为我国婚前财产协议既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后进行,赋予人们财产约定的自制原则,但是婚后进行财产约定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容易达成违背弱势一方意志的协定,这也是当前现行《婚姻法》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了在彰显协议的公平性,建议在修订《婚姻法》时规定仅婚前才可就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不得进行婚后约定。
婚前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就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婚前财产公证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挥的,因此,应当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为要件,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的婚姻,婚前财产协议才可发挥有效性,否则婚前财产约定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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