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现报端,涉及的暴力方式无不触目惊心,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秩序。本应活泼可爱的少男少女们,为何变得如此冷血残忍,其中不仅有施暴者主观上心理问题,更有家庭、学校、法律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如何使用法律手段实现对校园暴力的防控,是本文尝试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成因 法律防控
作者简介:郝博,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76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
近年来,各类社会问题及矛盾日益凸显,校园暴力作为一种青少年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1月-5月,全国就曝光了40起恶性校园暴力事件。 不仅在我国,校园暴力事件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且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已“历史悠久”。校园暴力这个棘手的世界性问题已引起全社会各界的关注。
虽然校园暴力存在已久,但尚未有一个正式的定义,有的专家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之间或者校内其他人员对学生的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一种严重侵害行为” ;有的国外专家认为校园暴力“不仅指身体保理或性暴力,还包括强行控制导致的情绪和心里痛苦,种族、性别和阶层歧视导致的人际关系伤害” ;也有的研究者根据校园暴力的现实特征将其定义为“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发生的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学生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的具有恶意的敲诈、欺凌、伤害等性质的暴力或非暴力行为” 。
无论定义如何,都有一定的研究背景与依据,但笔者同意某位研究者的观点,即认为校园暴力既是一种社会暴力现象,更是一种法律现象,因此需要法律手段加以防控、管制。
二、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
校园暴力时间频发,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而言,可分为主观、客观两方面因素。主观因素是指施暴者自身的原因,客观因素则是指施暴者所受到的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一)主观因素
1.施暴者特定的心理、生理特点。事件的当事人包括且主要包括学生,处于懵懂与成熟的零界期,“心高气傲”、“意气用事”、“我行我素”是他们的代名词,直接导致了因琐事发泄怨气的报复事件、因争风吃醋引发的蓄意事件、因“哥们儿义气”引发的斗殴事件等,诸如此类的犯罪原因被一些专家学者定义为“青少年个人的消极关系”。
2.施暴者法制观念淡薄。施暴者往往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一无所知,不知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人虽然知道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幻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客观因素
1.家庭原因。一方面,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因此家长的素质对孩子影响深远,家长的言行举止将使子女耳濡目染。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是非对错被很多家长曲解,耐性被更多家长丢失,孩子无法得到正确的家庭教育,无法接受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另一方面,父母的关爱缺位也是造成施暴者心理扭曲的根源之一。近几年,单亲家庭数量呈上升趋势;即便是形式完整的家庭,家长因为事业而无暇顾及子女的情形也随处可见。这些都为孩子成为施暴者埋下了祸根。
2.学校原因。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却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主要场所,源于两方面:第一,目前学校多重视传统的学科教育,为了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培养、法治思想教育;第二,学校的监管不严,对学生之间的矛盾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对校外人员的进出看管松懈,直接导致校外人员引起校园暴力事件亦是有案可询。
3.法律缺位。我国目前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规定,“但对校园安全关系的诸多方面都没涉及”, 对于校园暴力事件无法从全局上解决问题。同时,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尚缺乏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
三、国外针对校园暴力的经典对策
(一)美国
1.设立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美国教育部下设“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Office of Safe and Drug-free Schools)”,年投入经费约500万美元。
2.立法。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出台《珍妮克莱瑞校园安全政策披露与校园犯罪统计数据法》(即《克莱瑞法案》),由是开启了美国针对校园暴力的立法工作,其后又陆续出台如《校园禁枪法案》、《青少年司法与不法行为预防法案》等法律法规。
(二)日本
1.立法。2011年,震惊全国的“大津事件” ,推动了日本政府的相关立法工作。文部科学省于2012年9月出台《关于欺凌和学校安全的综合处理指针》;日本政府于2013年6月出台《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包括大津市在内的八个地方自治体也制定了地方的欺凌防止条例,以此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对策等。
2.设立专门机构。日本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诸多专门援助机构及第三方调查机构,如“儿童安全对策支援室”、“儿童欺凌防止专门委员会”、“欺凌对策推进室”、“欺凌问题行动对策委员会”等。
(三)韩国
1.立法先行。韩国针对校园暴力的立法早在2001年已启动,并于2004年正式出台《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该部法律又分别于2008年、2012年得到修订与完善,以此应对韩国不断变化的校园暴力事件。
2.“特殊服务”。如果中小学生向韩国教育部或学校提出申请,教育部就会向该学校供免费的“警卫服务”,这些“警卫”中不仅包括正式警察,在包括民间保安公司的保安等有相应能力和体力的人员。这样的人员安排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韩国的校园暴力事件,而且以实际行动动员全社会参加反“校园暴力”活动,其作用必然是事半功倍的。
(四)以色列
1.严格把控学校的相关政策。以色列政府要求所有学校均具有完备的应对政策,并要求学校定期对教师进行校园暴力应对措施的培训。
2.经费支持。以色列政府对于全国所有关于校园暴力的调查研究,均给予经费支持。
四、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防控建议
校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各的通力合作方得以解决,囿于笔者的专业知识,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校园暴力的防控提出若干建议。
(一)推进立法工作
纵观以上典型国家针对校园暴力采取的措施,无不在立法制策上下足功夫。根据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少专门法律法规,如果要求相关部门立刻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未免牵强,因此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将已有法律完善、细化,明确“校园暴力”的范围、细化适用对象(如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可以参照其他国家适当降低界限,甚至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以当事人的主观恶意补足其年龄)、增加校园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职能、违法的惩处制度等。
(二)加大普法宣传
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借助媒体对校园暴力的现实状况、危害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学校增设法律课程,聘用法律专业人士任课或开设讲座,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观看法制影视资料、参观少年教管所等,逐步增强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敬畏感、以及对校园暴力的认知与预防。
(三)增强执法防范
加强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的治安管理,考虑借鉴韩国的有关做法,动员民间安保人员等其他有能力的人员加入治安防范之中,共同维护校园环境。教育部门更应不断充实校园的安保力量、强化安保人员的主体责任,保证校园的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的防范、排查。
五、结语
校园暴力的产生是因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因素交织而导致的,因此仅靠法律途径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而应该在法律防控措施得到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全社会均参与进来,家长发挥好“第一任教师”的作用,从家庭源头上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防控;学校则做好校园暴力的基本把关方,维护校园的宁静。只有社会各方多渠道介入,校园暴力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但法律必须先行,以最顶层设计,送给施暴者最权威的武器。
注释:
朱刊.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浅析校园暴力的治理.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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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为.法治政府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4).
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中国青年研究.2016(1).23-25.
2011年9月,日本大津市某中学一男生在遭受同学欺辱后跳楼自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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