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司证照保管者,基于某种特定原因,在不能占有公司证照后,往往无法返还,那么就会形成公司法上的证照返还纠纷,此外基于保管主体的特殊性,会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摒弃传统单一的法律选择,综合多方面考虑,以达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证照返还 纠纷 公司利益 法律效果
作者简介:王国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83
一、纠纷的形成
证照保管人不按时返还或者不返还证照,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产生原因。什么是证照,“有法院认为,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证照和物品”在实践中,证照的范围还包括文件和资料等,证照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实践中,纠纷形成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决议免除职务,然后离职者不返还。股东会作出决议,免除原证照持有人的职务,基于在职,原保管者合法占有,离职后,法律基础不存在,应当返还;第二,不正常离职,证照保管者没通过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形式离职,公司通知后仍然不归还;第三,清算时,不把证照转移给清算人;第四,原持有人转移给新持有人,后又将其盗走;第五,将证照锁入保险柜,使新保管人无法使用;第六,公司僵局,持有人不返还。
以上是笔者对案例的研习所得,现实中,还有很多情形,总结之:原保管者不让新保管人(包括个人和公司)使用,值得注意的是,保管人与董事高管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不移交,会涉及信义义务的违反,对于一些不是董事、高管的保管者,会涉及公司法其他问题。或者其他法律的违反。此外,还需注意:是否造成公司的经营损失,比如一些公司的文件和资料未返还,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而形如印章、印业执照等,则可能反之。
二、路径选择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有不同的倾向。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占有证照,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当公司在清算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清算程序应当解决的问题,所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判决返还证照的案件中,有按照民法思路来解决,比如,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但是占有人属于董事高管,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因此适用的法律还包括《公司法》,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返还的依据却还是民法,还有依照公司法判决返还。比如,公司作出决议免除其职务,并要求返还证照,一审中,法院认为决议是合法作出,有效,被告应该返还证照;在案件不仅仅是证照纠纷,还涉及其他,一二审最后适用还是公司法的规定。还有法院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力的责任)和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之规定。
总结来说,路径的选择涉及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关系,法院一般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所以这类案件一般判处驳回,有一定道理,例外时,因为有诉争,法院要处理这类纠纷,法院会灵活运用法律,使当事人信服,民法或公司法的适用会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
三、问题所在
从争议的产生,即:原告主张被告占有了证照,被告主张自己没有占有、或者被告主张有权占有。诉至法院,再到执行,其间或多或少会遇到不同的问题,法院处理好这类问题,减少上诉和执行而形成司法成本,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
首先,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在案件中,原证照保管者可能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诉讼代表人,后来,公司产生新的代表人,这就涉及公司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问题。被告往往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笔者认为这类问题在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算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理由在于:其一,实践中,可以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直接诉讼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对主体的问题认定也比较成熟。笔者研习大量案件,发现法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多不予支持。其二,案件的争议焦点还是证照由谁持有的认定问题和被告能不能继续持有的问题。
其次,证据的认定问题。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被告曾经持有证照,被告会主张自己已经返还,或者主张自己在任时根本不持有证照,但是这样的证据不具有直接性,因为是否返还不易举证,司法过程中给法院认定事实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大部分案件判决返还证照,因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有少部分作出不同的判决,比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为在具体举证环节,缺少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其单方猜测。所以不应予以采信。此外,在法院判决返还的处理结果下,有法院认为,按常理推断,被告之前作为总经理,应该持有证照,所以依法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院判决返还,或者驳回,都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即使是按常理推断被告占有证照,笔者认为法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此外有辅助的证据佐证被告占有。在判决驳回的案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诉讼请求也难以被支持。认定谁持有证照,是返还义务的前提。笔者认为,法院的自由裁量一定要结合证据。两者的结合才是正确的判决选择。
再次,法律适用问题,法律作为工具,是法院和当事人的选择,有法院适用民法,包括《物权法》、《民法通则》,逻辑在于证照是财产、是物,需注意的是,在考虑法律适用时,该类纠纷是否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法院的案由划定、适用何种法律更是需要认定损害谁的利益。在适用民法时,要考虑是否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还有董事高管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等,即:有无适用公司法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有此种情况发生,只是用民法,逻辑就不太严谨了。在适用公司法时,要考虑民法的适用能否可行,即:对于一般的证照返还,直接判决返还,对原告就已经实现了救济,考虑太多,反而没有那个必要。
最后,能否适用侵权法的思路?以上路径选择是解决证照返还纠纷的一种思路,侵权法思路可否采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因为,从总体上来说,“随着《公司法》修改,法院案件增多,类型多样,部分侵权纠纷可以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进行调整,但另有部分侵权纠纷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公司法自身的特点,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显著区别。”具体来说,证照返还纠纷,因为占有公司的证照,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因为证照属于公司财产,侵害了公司的所有权,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为第15条的返还财产等。
侵权法思路可以考虑,不一定要适用,因为采用可能产生以下问题,第一,与原来公司法上的证照返还纠纷的案由冲突,虽然从逻辑上能从侵权法思路作出该判决,但是在以往该类纠纷时,很少沿用此种思路,第二,侵权责任法对于当事人来说,举证太多繁杂,要举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据搜集成了一个问题。另外,对于法院来说,认定过错,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无论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若被告对于侵占没有过错,判决原告败诉,或者另行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则无法实现对原告的救济。
所以,侵权法路径选择解决证照返还案件,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具体构建时,很可能解决了一个问题,又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笔者仅提出此种思路,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四、结语
证照返还纠纷是公司法比较常见,在涉及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时,会形成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这类案件,具有民法上物权的特性,又具有公司法上关于董事高管责任、决议、股东滥用权利等问题特性,在考虑这类案件的路径选择上,应当摒弃传统单一的法律选择,要全面考虑民法和公司法,甚至,不排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可能(有学者呼吁建立公司领域的侵权责任制度),这些部门法单独或者一起运用,成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就个案而言,理应适用各自的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理由在于:在各种证据被认定以后,可以驳回,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判决返还,这是基于案件的法律事实作出的裁判。但不得生硬的套用这一模式,因为这类案件可能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单就某一案件时,把所有法律杂糅进判决书中,这对于法律的严谨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也有所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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