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茜 景怡婷
摘 要 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既是保障办案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场所,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展示司法公正的场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是专门用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办案场所。建立未检办案区也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我院经过实践,在设置规划和使用办案区方面总结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办案区的有关经验和理念,对包括讯问室、听证室、宣告室、访谈室等区域的要求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程序 刑事检察办案区 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罗茜,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景怡婷,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85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既是保障办案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场所,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展示司法公正的场所。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要求,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办案场所的建设来保障。我院学习未成年人犯罪专业化办理工作先进经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设立了未成年人办案工作室,不断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的进程。比如在办案专区引入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和教育程度相适应的人性化工作和管理模式,设立了听证室(宣告、刑事和解室)、讯问室、心理访谈室,有利于未成人今后的学习和成长。这些各具特色的办案工作区有助于形成公开透明、关爱未成年人、听证宣告、警示、教育等常态化。同时,在工作中,我们也总结了以下经验和理念。
一、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有特殊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场所应当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场所有所区别。比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开展帮教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必需环节,为保证帮教的规范性和帮教效果,需要设置开展帮教的“谈话室”、“教室”。检察机关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检察院往往会召集听证会,而听证会场所必须能够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庄严性。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还需要开展未羁押涉罪未成年人的讯问、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等等,均对办案场所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以上这些条件都是普通办公区域所不具备的。
二、如何设置、规划办案区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办案区域,各个地区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没有建立专门的办案区,将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区域与成年人办案区域混同,共用讯问室,或者在外来人员接待室或办案人员办公室内开展讯问、询问、听证和帮教等工作。有的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区域,但设计的风格、布局各不相同,有的整体风格轻松明快、非常舒适;有的同检察机关其他办公区域并无差别。但通过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与成年人办案区域在功能上并不相同,更非普通办公区域,而且单纯追求轻松舒适也是一种误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应当具备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情况下,保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应从科学设置和配置符合未检工作规律的办案工作区的角度出发,统筹布局、突出重点,强化整体规划,再结合用途等实际因素,对未检办案工作区进行设置和功能限定。
(一)听证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第31条,“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慎重适用。”
可以看出,开展听证,一般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参加,因此听证室要保证能供多人参与使用,便于参与人员沟通交流。其次,为确保整个听证过程的公正性,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和速录,保证会后有资料可查,防止徇私舞弊的发生,听证场所必须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和电脑记录速录、打印设备。再者,检察机关的听证程序还应当体现司法程序应当具备的严肃性、庄重性,体现出检察官在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因此,该场所设计应当体现庄严、肃穆,检察官席位应当区别于该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员。最后,由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大多存在争议,听证会场所应当为法警提供必须的空间和设施,供法警维持现场秩序。
听证室除进行听证程序以外,还可以用于开展刑事和解、促成谅解的工作。该两项工作的参与人员与听证程序有所重合,且整个程序过程对场所的要求与听证场所基本一致。因此,如物质条件有所限制,本着节约资源、提高使用率的原则,可以共用同一场所。
(二)宣告室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和起诉的决定,应当进行宣告。宣告过程,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过程。在实践中发现,部分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而被做出不起诉决定,因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到位或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并不严重,有的甚至认为自己尚未成年,再次犯罪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宣告的过程应当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宣告室的设立和布局需要特别注意营造不起诉宣告的庄严、肃穆的氛围,通过科学合理的席位布置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使宣告同时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在实现警示作用的同时,宣告室还应当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为各诉讼参与人设置专门席位。
(三)讯问室
对未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需要通知其到场接受讯问,而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场所开展讯问,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讯问室。
一是在办案中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使讯问室环境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而阴暗、压抑的环境容易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心生抵触,并不利于在讯问的过程中进行沟通和教育,且未成年人心理发育未成熟,过于压抑的环境对其心理健康发育不利,因此讯问室色调应当与成年人的讯问室有所区别,不宜过于阴暗、压抑。二是应当将未成年人讯问室同成年人讯问室隔离,避免出现交叉感染,远离成年人讯问室,防止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行为举止影响到未成年人。三是讯问室内应当满足一般讯问室的安全要求,比如有保护措施、室内软包、无尖利物体等,避免未成年人自伤、自残等突发状况。四是未成年人讯问过程中须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应当为其提供专门的席位,以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体现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四是为保证讯问程序合法性,应当设置全程录音录像设施;讯问未成年人一般不应使用戒具,但为防止其出现较大人身危险性,仍然应当准备戒具,并为法警提供维护秩序的空间。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应当只宽不严,因此,讯问室仍然应当具备严肃性和震慑性的特点,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体现刑法的严厉性。
(四)访谈区
建设访谈区,是为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并针对不同类群未成年人特点,依托检察官的法律业务、心理专家队伍对青少年犯罪心理行为研究等优势,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有效维护社会和谐。一方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存在较强的戒备和畏惧心理,另一方面未成年被害人因受到伤害,需要缓解情绪,因此该区域应较为舒适、轻松、有安全感。
应当注意的是,将一般的访谈区与心理咨询室混同是一种误区。心理咨询是心理咨询师对求助者进行初诊接待、开展心理咨询、进行心理测验的一种专业工作,与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了解对方心理状态、谈心开导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场所必须具备专业的条件,能显示专业特点、配置必须的设备,并由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如检察机关在谈话、谈心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能需要心理咨询和疏导,应当在专业的场所由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避免因为心理疏导不专业而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五)帮教区
在帮教的过程中,需要与涉罪未成年人及家长进行谈话,了解其家庭情况、监护情况、个人思想状况并开展相应的法制教育和亲职教育。专门的帮教场所应当具备帮教书籍、宣传教育语句、播放影片的设备,以营造一种“教育”的氛围。
二、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的规范管理
应对未检办案工作区的综合应用、安全保障、日常维护等进行制度化的科学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及规范,实现司法办案活动和办案工作区的合理安排、高效运行。一是明确职责。加强未检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管理,对办案区的功能设置、综合应用、安全保障、日常维护等进行制度化管理,实现司法办案活动和办案场所的合理安排、高效运行。二是坚持“专区专用”。避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使用的混乱。非未成年人案件,不得使用未检办案区。为了使未检办案区真正发挥作用,不同程序应该严格使用区域,特别是讯问、听证、宣告工作不能在谈话区进行,谈话、帮教工作也不能在讯问区进行。三是为保证程序合法性,对录音录像资料严禁修改、剪切,对录音录像设备使用过程、影响资料时长应当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阅核实。
未检办案工作区从无到有,是执法办案方式的一种转变,目的正在于更好地体现执法为民,力求用“看得见”的方式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性。同时,建立未检办案区也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给未成年人创造回归社会的司法处遇条件。
参考文献:
[1]许国庆、韩建霞,等.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场所建设构想.人民检察.2013(19).
[2]胡宇翔.办案区建设的三个关键词.检察日报.2015年11月25日,第011版.
[3]办案场所从无到有 小细节有大乾坤.上海法治报.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