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新时期我国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我国将要解决的难题。社会工作是一体的,他们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也能够互相进步。本文将从依法治国与农村法治建设的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和矛盾,相互照应,联系实际,提出当前农村法治困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从而进一步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和方法,希望能给这一社会问题的更好解决带来帮助。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新农村 关联矛盾 思路方法
作者简介:尚伟一,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94
一、依靠法律协调国家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必然性与当然性
衡量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要素,不是政体、经济、军事,而是人口和土地,可以说无民族不国家,无土地不国家。人口和土地的多寡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实力和潜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国土广大人口众多,民族文化生生不息,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文明大国,在十六世纪以前其综合国力是世界其他国家的前列,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我国的农业发达,物产丰富,能够给人民带来源源不断的物质供应。农业,到现在也可以说国家之本,民以食为天,吃饭是人民生存发展永远脱离不掉的环节。如今我国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是不能够脱离农业这一关键要素。而随着改革开放全民致富大潮的出现,社会自由度的提高,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农民开始渐渐脱离土地进入城市,也形成社会特有的新阶层,外来务工者,农民工,留守家庭等新的名词的出现是这一现象的有力印证。户籍制度的改革,也使大量农村人口减少,农转非的现象是社会资源分配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人与土地的脱离,来自农村地区的大量人口为改革发展浪潮带来了巨大的红利,与此同时也产生出了新的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改革的总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它切切实实的体现在国民总体收入和人均收入的提高。目前我国将要迎接又一次的产业升级,实现工农业的机械化。农业机械化将会进一步解放人力,新农村的建设也将使农民的生产生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所以从农村将会继续诞生出第二次人口红利,这将给我们社会进步发展再一次提供强大的动力。与此同时,解决好已存和将要出现的社会问题,是我国法律建设事业值得思考和实践的主要问题。农村土地荒芜,费耕,挪用,导致了大批耕地的消失,守住土地红线的工作刻不容缓。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使得地力得不到完全的使用,农业继承问题无人承担。科学在发张展工业也在进步,机械化的生产作业,生产线的一体自动化注定减少劳动密集型的工业的生产方式。大量缺乏高素质高技术的务工群体将要面临再次就业的困难与抉择。通过实现产业升级,使第三产业更好的吸收利用社会劳动资源;通过鼓励全民创业,增强市场贸易与市场流通,提高全民生活品质。以上这些都需要配套的法律政策来保障实施,这些问题将会需要补充完善和明确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商法法规、土地法规,并且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二、克农之困以缓国之难,去国之难以通农之达
农村以及农村人口当下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以及土地承包的多样化趋势,农业用地面临一个又一个险境,强制征收、非法征地、不合理承包、非法承包、不合理占用、非法占用、违规利用……农地纠纷已经由当初的分配纠纷、宅基地纠纷、使用纠纷,由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纠纷……转化为更加多样化多角色、更加严重与不已管控、更加涉及经济与民生的纠纷。而随着国家农村自治制度深入推进,村集体自治权的日益完善,农民处理自己土地的自由程度的提高,这些问题也随之加剧。笔者不否定我国农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先进性。只是想就这一制度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利用法制改革对其进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在征地用地问题上,缺少政治力量和法律知识,有不懂得利用现有合理途径的农民往往成为这场经济博弈的牺牲者。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国家走的是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道路,做好生产资料积累的第一桶金,就不能牺牲掉农民利益,工农兄弟是一家,农为工之本,农为资之源。有效利用立法司法执法严格完善落实监督好农村的征地用地依据、方针、政策、补偿赔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效率经济的征地用地程序。从实体与程序上做到双重制约,以期达到保护农业用地,科学合理经济有效使用农业用地的问题。做好落实执行农业用地征收前、征收中、征收后的与农民利益切身相关的义务权利告知,索赔诉讼告知。拓宽相应的权利诉求渠道,增加相应的权利维护方式方法宣传力度,引导疏通民意,保证征地用地在不伤及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合法有序稳定安全运行。加强对征地用地单位的司法鉴定、监督、监管力度,惩治农地非法征收利用、非法侵害农民利益的个人和单位。
在村自治的情况下,合理解决上级政府,司法部门对村自治集体的指导监管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人口的法制意识,力避潜规则在农民心中高于法律的现象,提高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代表人民利益这一使命在农民心中的分量。仓鼎足而知礼仪,不但要让农民在物质上富有起来,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精神上富有起来,从而减弱消耗由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依靠贯彻和落实法治,不仅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更是对农村思想风气,行事风格的改变,通过有效的法律调节,缓解现下紧张的城乡矛盾,破旧立新,对于迎接新时代潮流,贯彻国家的政策方针,推动社会的更新进步也会起到重大作用。对于农民自身来说,既是一场法律洗礼,又是一场思想解放,良法定使民力又进一步得到解放。而占中国人口众多的农村人口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会对整个中国法治意识的提高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将对依法治国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三、国者家之和,家者人之和,和者法之求
衡量一个国家的人口幸福度,要检测这个国家中居民的平均家庭幸福度,而家庭的幸福又是由家庭成员的幸福构建的,人民心中所想的幸福各有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安居乐业。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安定有序,并且也能起到定纷止争得目的。在我国农村地区有着强烈的宗法观念和家族观念,可以说对家庭的团结与和睦的追求,农村地区要远高于城市,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追求的也是为了家庭幸福,他们在外辛勤劳动,所为的是让留在家中的老人及配偶子女过的更幸福。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务工人员却造成了留守家庭的不幸,很多农村的老人面临老无所依的境况,务工人员的父母有的甚至病死家中都无人知道,要事发后很多天才能被邻里发现,而农民工的配偶也多因长期得不到感情眷顾,多发生重婚,婚外情等民事违法和有违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诱因,而其子女因缺泛关爱和约束,多荒废学业,很多走上违法的道路,多出现农村留守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也有很多的女性未成年人成为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有的时间长达几年却得不到帮助和保护。在背景离乡出门闯荡的人中,也有自身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的务工人员沦为城市犯罪的潜在分子,当然农民工在城市的弱势群体地位也得到体现,许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不补偿,性侵案件等也屡屡发生。
产生上诉种种现象的原因是家庭的分离,家庭在人的一生中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对保护一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对一个人的情感慰及也起到很大的作用。而随着城乡藩篱的打破,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流动起波澜,波澜生祸患,随流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潜在的犯罪威胁不但是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也是对本已存在的城乡矛盾的加剧。分离与留守是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客观现象,我们不能逆转,但可以顺势而为,加强对留守家庭的关爱,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疏导,提高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做好针对性的普法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公民权。通过法治教育和法制改革,推动农村法治的深化普及和贯彻落实。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要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对相应机构的监督机制,以明法破暗法,搬掉压在农民头上的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用现代传媒的文化渗透力量去推广法治,解决掉自古以来士绅统治民间,政令不出官府的现象。加强法律保护,解决掉老百姓告状难、不敢告的现象。拓宽法律诉讼途径,增强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以法治之公平和正义来消除民间官本位思想。还要发展农村民主,调动农民的参政积极性,谋求国家专制权与基层民主权的平衡。
四、法为立农之本,德为治农之根
梁启超认为中国人最大的缺点是没有法治精神,这一点在中国的农业农村问题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人治思想依旧对中国农民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在现阶段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法制化浪潮下,十八大以来,习主席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广到更加广阔的管理领域,尤其在处理农村、农业问题上,至此法成为立农之本。用善治、民主、人权、公正、和谐的法治精神根除农村问题中“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领导大于法”的旧思维方式,是现阶段农村法制化的进程的重中之重。
农村的法制化建设要与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建设相结合。在一个得到良好治理的社会里,法治总是以人类的道德正义精神为其存在的前提和依据的,而道德也总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其保障。所谓“礼法结合”、“出礼则入于刑”正是说明了这两者的互补共治性质。面对现阶段农村、农业问题中的种种乱相,物欲横流,见利忘义。
从根本上说是社会道德滑坡,人心不古所致,因此重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倡传统文化教育都将对农村的法制化进程起到重要的作用。
循农策之治通国法民情,顺国法民情施农策达天下。保障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应该享有的公民权,是构建现代法治中国的关键,而实现法治中国,不是国家的口号,需要中华民族的每一个成员去实践和努力。更新思想,树立目标,因策而行,行之修之,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在从衰弱走向复兴的过程中必须经过改革,改革是进步的需要,是实践的需要。解决好农民的土地、文化,收入问题,妥善处理人地关系。找对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可以有效缓解农业发展中的困境、农民流动的危险性,农村留守的弊端。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将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以农村法治建设作为反射弧将会进一步推动国家整体的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有了这块基石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开拓出一个法治昌盛,政通人和的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