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案例教学法源于一个多世纪前的判例法国家美国,其区别于传统教学模式,给法学课堂带来活力。但合同法教学本身有其独特性。本文认为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案例,在合同法教学中恰当地运用案例教学,能起到引导学习者积极学习的目的。能达到,让学习者快速消化合同法各知识点及快速了解相关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目的。
关键词 合同法 案例教学 案例标准 应用
作者简介:熊小松,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07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可复制性。其区别于枯燥的法律条文,在法律教学中,又因其生动性、复杂性和变化性,能使法律的学习产生趣味性。通过案例的分析,可给法律学习带来乐趣,便于学生消化和理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法律学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法律的规则和理念,正确的解决法律实际问题。通对过案例的研习,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增强学生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些疑难案例,还能反映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那么,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和学习中研习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就变得不可或缺。
一、溯源创新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课堂上的应用,作为一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开始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兰代尔教授,在1870年的法学教育课堂中,作为教学方法的创新改革,首次应用。第二年,他于1871年继而出版了第一本专门用于法学教学的判例集,首次用判例集作为法学课堂上的正规教材,与过去的那种程式化的理论教本相比,开启了法学教学史上新的一页。自此,呆板、枯燥、乏味的法学教育课堂已然成了过去,案例教学创造了生动、形象、活泼的法学教室教学氛围。这种创新学习方式,将学习者的思维方式彻底改变,以往的“要我学”变成了现在的“我要学”。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崭新教学模式,使学生广泛地参与到教学中来,学习者和教学者就案例中的问题共同探讨,教学者可以通过探讨获得学习者对有关问题的认识,让教学变得更有针对性,亦可以培养学习者自由表达的思想的意思,学习者同时可以从探讨和分析中获得对法学的认知,大大增强了课堂的互动性。此种教学模式一实施,立即广受学生欢迎。经兰代尔的应用和推广,“在兰代尔时期的哈佛,教室的气氛彻底地改变了” 。在美国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总结,又加上美国是成熟的判例法国家,现案例教学法已成为了法学教学中一种较成熟的教学方法。
二、法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及其教学内容的特点
从本科合同法教育内容体系上来分析,合同法是民法体系内的一门重要学科,包含合同法及合同基础理论、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等内容。课程内容以合同法基础性理论为主,主要介绍我国现行有关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很强的实践性。从课程内容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该课程基础理论内涵丰富
该课程,在民法体系内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契约”作为合同的原始面貌,在民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其起源可追溯到古代。最早出现在拉丁文中。在近现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中,甚至是自由、平等和守信的象征性词语。“契约精神”甚至是一个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标志。所以,不言而喻,合同法包含有极其丰富的基础理论。作为本科生,了解了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对整个民法的基础理论的学习,也深有裨益。
(二)课程内容相对枯燥和复杂
相对于其他法律本科课程来说,合同法内容繁多。一般的合同法本科教材,分总则和分则部分,至少有25章以上的内容。涉及现行的合同法条文,以及十多个有关的司法解释。从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就可见一斑,在卷三和卷四,与合同法有关的内容,其分量,每年都在50分以上。因本课程涉及法律条文的内容较多,知识点繁复。需要掌握和记忆的内容,相对其他法律学科来说,学习任务较重。上法律条文本身,是一种非抽象性的硬性规定。再加上法学本科教育的针对性,不在立法价值和法学理论的研究。课程的学习缺少想象的思维弹性。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相对其他法律学科来说,枯燥乏味的感觉会更甚。
(三)课程的司法实践性强
与法学研究生教育以理论研究为重点,不同的是,法律本科教育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培养专业学习者的司法实践能力。合同法的课程教学在该方面的要求更强,合同法是一门实实在在的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本学科要求学生,全面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及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充分结合司法实践,正确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合同法律问题。学习要本课程,不仅要熟记法律条文,还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以求得对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全面深入的理解。
三、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教学中的应用
法学教育,本就应该区别于其他学科,强调案例教学法。鉴于合同法课程的以上三个特点,该课程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在教学中,更应全面实行案例教学法。为本课程选择用于教学的案例,应该来源于司法实践,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必须是法律适用中的典型,并能反映相应的法律问题。如何恰当地选择和使用案例,如何将案例教学方法,恰当地运用于合同法课程教学中,是搞好合同法课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选择的标准
选择在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案例是否成功,能否在课堂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于选择的案例是否有典型性。但典型性的标准是什么,一直是案例教学探讨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选择一个用于合同法教学的案例,应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选择,主要看该案例是否具备相关性、真实性、普遍性、灵活性等标准。
1.相关性。选择的案例,要有法条相关和法理相关两个方面的相关。既要体现出合同法的法条或司法解释的条文相关,又要体现出合同法理论相关。案例要与所讲授的课程知识点,联系紧密,案例反映出的两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要丰富,不能太过单一。满足这个特性的案例,学习者学习和分析起来才有收获,对学习者才有吸引力。只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的案例,用于教学,才是符合教学的基本要求的案例。
2.真实性。要求所选案例来源于司法实践,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件。正因为案例教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研习,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让学习者,将合同法律条文和合同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充分融合起来。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提高学习者的学习积极性和感染力。
3.普遍性。案例的普遍性,是指案例是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或经常发生的。案例具有普遍性,是适合于教学的案例必须具备的重要特性。游离于普遍性之外的特殊案例,往往更适合于理论研究,不适合本科生的法学课程教学。普遍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说是普遍问题性。即容易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纠纷的问题。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期的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转租等,就是纠纷中的普遍问题,也是合同法律条文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4.灵活性。案例的灵活性,是相对于真实性和普遍性来说的,是指案例的情节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对其情节进行灵活假设的案例。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和普遍性,意味着用于教学的案例的所有情节都是其实实在在发生过的。但要求案例的真实性和普遍性特性,并不一定要求案例必须是绝对的与真实案例完全一样。可根据教学的需要,也有必要,对某些问题进行事实假设。有些案件虽然有典型性,但仍不能满足教学需要。适当的变更、增加或者删减情节,可以解决这个矛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二)案例的来源途径
为了保证用于合同法教学的案例具有典型性,案例的来源途径也很重要。在当今社会信息如此发达的社会,要找个用于教学的案例并不是很难的一件事。但以下渠道,可以作为收集案例的重点途径:
1.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国家司法届越来越重视公平、公正、公开。其中一件重要的举措就是,全国的法院判决文书必须上网公示,即所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件,必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示。如果因教学需要,想收集所需案例。只要在该网站多花点时间就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的公布案例,一直是司法届学习的典范,也是长期以来各级人法院判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只要与合同法有关,也肯定是某一合同法问题的典型案例。完全可以用于教学。
3.自己经办的案例。亲手办理的案件,如果具有典型性,相比其他来源案例,则有很多方面的好处。一是对案件情节熟悉,可以信手拣来,对学习者的感染性更强。二是因为经历了案件的审判,了解案件焦点问题。对相应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和更全面的思考,分析起来会更加全面和透彻。三是更能保证案例的灵活性。
4.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例。不管是全面新闻媒体,还是地方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例,只要具有典型性,理所当然是教学的好案例。这样的案例,相对于学习者来说,即新颖,又好奇,感染性也很强。又加上前期的接触,对一些问题也有自己的思考。
(三)案例的使用环节
恰当的时机使用案例,也是案例教学中增强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
1.恰当的时间。心理学分析指出,学生对课堂内容的印象,中间部分的内容印象较模糊。因此,案例一般应在课首抛出。课首通过案例的描述,可以提起学习者的注意力,将学习者的思维拉进课堂里来,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课堂案例研习,达到学习知识点的目的。
2.恰当的方式。多媒体具有其独特的受众感染力,所以多媒体,不失为案例展示的常用方式。但再好的方式也会让受众觉得乏味。展示也应该多样化,避免一成不变的方式,对受众带来审美疲劳。因此除了主要的多媒体方式展示,还应适当辅以其他方式展示。如黑板板书、口头描述、案例资料发放等等。
3.恰当的方法。也就是指案例教学法,在使用每一个案例前,都需要设计一个恰当的程序。合同法的案例教学,应主要以提出问题,然后结合课程知识点,进行讲解分析,作为通常程序。同时辅以对少数重点案例组织分组讨论,并陈述讨论意见,再由教师对意见进行集中分析,有针对性地讲解。
四、结语
案例教学是教学方式的革新,完全区别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如果运用得当,此种教学方式,可以极大地让受众参与到教学中来。是一种让课堂变得活跃的开放式教学模式。适合于现代大学本科生的思维方式。特别是,还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人公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我意识较浓厚的法学本科学生的求知欲望。
注释:
[美]劳伦斯·M·弗里曼著.韩大元、叶秋华译.美国法学教育背景.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925-9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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