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民 汪智萍
摘 要 证据材料在收集、保管及鉴定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而一系列动态变化形成的证据链是后期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缺少直接证据材料,而间接证据材料又不具备连续性、完备性和排他性且缺少必须的逻辑推理,起诉到人民法院后,由于指控证据材料不足和运用证据材料上的缺陷直接导致了案件定性难。这种现状长期困扰着刑事诉讼的效率与质量,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应当说,对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没有监督与控制、证据材料链不完全是导致后期的审判中材料证据材料不足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如何建立起侦查阶段“证据材料动态变化”的监管链条,规范控制工作的流程和标准,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 证据材料 动态变化 监管 控制
作者简介:赵民、汪智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15
实际上,证据材料、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收集、保管及鉴定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有学者将那些能够增加、改变、模糊、污染或者毁灭证据材料的影响称为“证据材料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证据材料动态变化在诉讼全过程中始终存在。另一方面,从证据材料法学角度看无论多么重要、关键性的证据材料,相对于目击证人、当事人的口供以及视频录像等直接证据材料之外都属于从逻辑方面构建“直接证据”,所以有必要在法庭示证中说清楚其来源及保全过程。
本文针对我国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收集等后续一系列操作的管控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来阐述“如何规范侦查阶段的侦查行为”。拟深入探讨如何实践“一长必四”制的工作要求,以期详细阐述现场勘查收集证据材料以及形成动态变化链条过程的各层次的监管和控制。
一、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的具体含义
所谓的“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指的就是那些能够改变证据材料的具体形态、性质,对证据材料产生实质性影响(即改变、污染、毁损甚至毁灭)的变化。
证据材料是间接证据的构成要素,而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生成的,所以其有两个主要内容:一要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能被人感知,即适合附卷并可出示、演播、宣读的要求;二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律的规定。证据材料妥善完整的保存对后期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不仅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也影响我国司法的公正,因此,我们更要建立起完善证据材料动态变化监管链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易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侦查过程中证据材料动态变化链的完美构成,高效办案。
二、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存在的问题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证据材料在一系列的保管,运输,鉴定等过程,必然要发生变化。比如文件字迹逐渐模糊,指纹被破坏等。并且在此过程中,将要被很多人接触,由于主客观原因都将有可能影响或改变证据材料。
(一)证据材料收集和标识方面的问题
证据材料的收集是侦查过程的基础,也是证据材料动态变化的第一个环节。现阶段我国侦查机关在犯罪现场收集证据材料往往存在着主观意识,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收集证据。并且一部分侦查人员素质不高,忽视或者不懂得完全取证,以致丧失了犯罪现场关键性证据材料。有的地区还勘侦不一体化,导致侦查人员不能及时的了解具体证据材料,合理分析案情。收集过后侦查人员还缺少保护意识,对证据材料不能妥善标识。
(二)证据材料登记保管的不足
登记保管环节,是证据材料动态变化中最易出现疏忽的环节。由于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多而杂,所以登记过程容易出现纰漏,一些极小或者感觉不相关的物品往往因为侦查人员工作量大而不予登记或者登记错误。由于我国的实物证据管理大多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所以登记后的保管过程更是无从谈起。证据材料保管必须达到在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对证据材料流转情况,所接触人员基本信息情况以及特征变化情况的完整而连贯的记录。但是现实中的记录经常存在断裂或者不连贯之处。
(三)证据材料移交、鉴定、使用等过程监管的不足
移交和鉴定证据材料是一个操作空间很大的过程,如果不对其制定详细规范,则证据材料极易被人为改变。例如移交人员在没有监督下丢失或者破损证据材料,被移交证据材料的鉴定机构对证据材料没有妥善监管的设备条件或者鉴定人员所采取的不必要的鉴定行为等。并且在实际中往往存在有的鉴定过程中对不同的物品检验不进行特殊处理。在进行检验之前,不能证明该物品自发现时起直到提交检验时止并未遭到破坏、污染或者替换。以上种种皆能影响证据材料动态变化得过程,影响侦查审判。
三、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的控制与监督机制的构建
在刑事诉讼的活动过程中,证据材料的价值在于证明犯罪事实、完成刑事犯罪的归责,这就要求证据材料真实可靠、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
(一)构建证据材料监督与控制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良性互动
从侦查阶段的开始到司法审判的结束,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证据材料的流转也大都是在专门机关之间或者是专门机关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构建二者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对证据的保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如建立起律师与专门机关的良好关系,保障律师相关的权利,有助于证据材料在良好的环境中流转,减少人为故意损毁、丢失证据的风险,也将极大的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减少司法成本。
(二)构建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监管与控制各系统之间、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员、检察机关人员以及审判机关人员都有权接触证据材料,这些人员的相关行为会直接影响证据材料的状态。一方面,各系统之间应当建立监督体制,在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监督的基础之上,法院应当建立专门部门参与证据材料动态的监督管理,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确保证据从发现到提交法院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具有侦查权,在证据的收集、鉴定、保管、流转的过程中需要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证据材料的改变,除了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外,应当建立起系统内部对侦查人员收集、保存、移送、保管等一系列行为的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目的是保证证据的流转能够在可控性的条件下进行,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三)构建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监督与控制系统的法律制度
构建证据材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控制体制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该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这几个方面:第一,对人员范围的划定,即规定哪些人、哪些单位和机构有接触证据材料的权力,明确证据材料控制监督的主体。第二,对接触证据材料的相关人员行为进行规范,提升业务标准,规范侦查人员收集、保管、移送行为,规范鉴定人员鉴定行为,规范律师取证阅卷行为。第三,确立问责制度。证据的保全和流转是一项诉讼活动,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的实现,确立个人问责制度,其目的不仅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在于提升证据意识。
四、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的控制与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规范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监督与控制的具体细则
在具体案件侦查实践中,往往出现案件复杂、证据材料多,技术设施达不到要求、侦查过程持续时间长等问题,这就导致了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的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来行使应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不能合法有效妥善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完成保存、监管、移送、鉴定等一系列动态变化的控制与监督。不仅影响间接证据链条的形成,也耽误后期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的规范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监督与控制的具体细则,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保证每一个环节有据可依。
(二)提高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监督与控制的技术手段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用于侦查破案阶段。比如计算机人脸识别系统、GPS定位系统、网络攻防等。便捷高效的技术手段是侦查阶段快速破案的必要保障,同样,对侦查阶段证据材料动态变化的监督与控制也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由于侦查过程中证据材料极易被污染、毁损,所以可以引入“物流”等信息标识系统,对证据材料进行妥善的包装和标识,保证整个流转过程都处在相关人员的监控之下。
五、研究意义
1.通过对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监管和控制研究,保障大量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和非关键性证据材料的依规合法准入,保障各类证据材料在提取、保存、移送、鉴定等一系列过程的系统监督与控制。对于各类证据材料,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经鉴真程序鉴别为真之后,各类证据材料的证据材料能力和证明力方具有合法准入的资格。当我们对其严格监督和控制,反过来又可以对犯罪现场及行为进行犯罪重建,形成完整的证据材料链条佐证案发时第一现场的真实情况。这不仅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出的严格要求,也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对于保障人权、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通过对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的监管和控制研究,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保障实体正义。刑事诉讼的公正不仅要通过诉讼结果来实现,更要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来实现。为了尽可能准确地认定事实,就必须尽可能保证证据材料的完整性,证据材料保全的合法性,体现程序的公平,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以达到实体公正。而对侦查过程中的取证各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控制,如确保证据材料、检材(样本)本身无误、鉴定程序无误、数据解释无误等,方能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准确性。有利于完善侦勘一体化、规范化执法机制衔接、执法责任制和人权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行为,保障后期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朝着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前进。
3.通过对侦查阶段“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的监管和控制研究,对我国基层侦查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在侦查阶段对“证据材料的动态变化”进行监管与控制,我们可以通过借助“一长四必”管理系统、刑事技术网上作战平台和实验室管理系统,构建指纹、足迹、DNA、现场勘查等系统的对接融合、多库联侦等平台。其次能够促进制定命案、多发性侵财犯罪等10类现场勘查工作细则的尽早出台,努力构建基础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的监控机制,确保基础信息“应采尽采、保质保量”。最后有助于“侦技合一”的落实,使侦查员、技术员都能够自觉地相互学习,培养复合型侦查人才,提高素质和侦查能力达到现实侦查工作的多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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