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更加复杂的社会形态与开放的意识潮流的碰撞下,民事纠纷发生的几率也逐渐增大。而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诉讼不再成为使人望而生畏的遥远存在,而逐渐作为公民维权的基本工具与重要途径。这是依法治国精神贯彻下的良好趋势,亦是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然而,在民事诉讼频繁发生的如今,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则一直是人们视野的盲区,时效制度法律意识的空白成为了人们维权道路上的一大重要障碍。究其原因,民事诉讼法时效制度的宣传普及不到位是一原因,时效制度的繁荣复杂不利于当事人事前理解,其内部也存在诸多弊端与短板是民诉时效制度仍未被普遍理解的重要理由。如今,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时效制度的研究与完善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发展,才能使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进一步提高,成为公民维权与解决纠纷更为便利与科学的武器。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时效制度发展在我国的现状与弊端,探究时效制度的完善之路。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时效制度 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方章伟,涪陵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民法、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14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但我们不能仅在操作性的范围内去研究与讨论它,要在民事诉讼法上研究时效制度的问题,就要首先从理论上明确时效制度的概念界定与其价值意义。
一、 时效制度的理论研讨
(一) 时效制度的概念特征与发展
时效制度是世界普遍适用的基础民事制度,追其渊源,最早可溯及到古罗马法官判例的取得时效应用,而在我国民法发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提出主要源于前苏联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与当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时效定义为消灭时效不同,我国主要讲时效制度定义为诉讼时效。并固定其概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胜诉保障权的消灭期间。具体可以理解为,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非法侵害后,如在合法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保护或救济其权利的申请,则法院不再保障该权利的实现与救济的制度。究其表现,我国的时效制度与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消灭时效,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都是针对胜诉权的消灭期间的法定范围的制度。
既然诉讼时效的本质是消灭时效,那么它自然首先具有消灭时效的法律特征,即与取得时效相对应的,是以当事人丧失其诉讼胜诉权为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其次,诉讼时效的期间具有法定性并不是当事人协商或通过合同约定所得出的。最后,诉讼时效的后果主张的是胜诉权的消失,但并不妨碍义务人自然履行其义务。这一点,与权利的除斥期间有很大的差别。
(二) 诉讼时效的价值意义
诉讼时效为何存在的理由,究其根本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但这并非是一种懒政,也不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若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有效适用,则案件久拖不决,或悬而不立反而更加影响社会与民事法律秩序的稳定,当事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也不利于证据的保存与法院对证据的追究判断。因此从诉讼时效存在的理由来分析判断诉讼时效有以下价值:
1.满足社会对稳定秩序的追求,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秩序建立在权利义务矛盾上的平衡与缓和发展,这就要求法律对于权力或义务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规则来制约。如果放任权利人在任意期间随意的行使其权利,则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微弱平衡被打破,从而影响民事法律秩序的稳定。
2.维持债权与债务人的平等地位,诉讼时效应用于民诉法中,自然要体现民法对于法律关系双方平等地位的维护。那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民事关系中,要实现双方地位的平等,自然要对债权人行使其债权的方式做一定基本要求。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长期不行使其债权,而突然行使其债权则很有可能在债务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使其根本无力或不及履行义务,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合同破裂债务人得不到对应的报酬或应有的补偿,亦或是债务人强行履行债务致其合法利益受损。这种情况在过去时效制度适用不力的情况下屡有发生,这实质上是对民法的平等性原则的不尊重,也破坏了公平原则,使债务人陷于不利地位。
3.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时效制度的一大功能是敦促债权人对其合法权利的有效行使,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恶意滥用,导致债务人的信用评价受损,社会的信用基础受到破坏。
4.提高庭审效率,权利人的合法行使权利一是保证了举证的便宜,使案件有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二是提高了案件的解决效率,避免了久拖不决案件的发生。满足了司法对审判效率化的合理追求。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特殊权利,对所有权利做笼统的诉讼时效要求难免会导致诉讼时效制度适用泛滥。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平性与实体正义的实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正当判决侵害,我们需要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做具体分析。在对诉讼时效制度做本质探究的时候,不难发现,诉讼时效主要是针对权利的消灭做出规范。我国诉讼时效的本质即为消灭时效,追究物权的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物权的支配与排除侵害的请求是绝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将诉讼时效适用于物权请求或单纯的诉讼权实现是不合理。排除物权与诉讼权之后,我们在即可得到债权的范围内除法律特有的规定外适用诉讼时效是合理的。
综合分析法律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有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国有的财产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国有财产的正常流通涉及到市场体系的稳定与国家利益,对于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符合人民整体利益的维护与经济秩序的稳定。防止了恶意损害国家财产,影响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存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请求权
金融机构的信赖效益是维系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基础,对银行的存款本息所产生的请求权如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无疑为金融机构破坏本息的兑付开了一条可钻的空子,是对金融信誉及金融稳定的严重破坏。存款本息所涉及到的物权内所有权与占有权争议也决定了其不应适用于诉讼时效。
(三)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国债及金融债券的信用基础类似于银行存款,购买者主要是针对该类债券的可信用性购买的,因此也不适用与诉讼时效。
(四)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义务人不足额出资或不按期出资将影响公司的责任资格。交付出资并不仅仅是出于投资合同的约定,因此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的操作与期间计算
在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上,争议最大的往往是实际操作上起算,中断,停止等问题。下文中将针对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做具体探讨。
(一) 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行文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开始,是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的,换言之一旦当事人的债权受到破坏当事人可以进行诉讼请求时,诉讼期间即开始。
在具体的分类操作上可以简单得出的是:
1.合同的债权请求从当事人一方超过期限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时当事人即可请求合同的如约,如期履行,该类诉讼时效的开始从合同订立之日起计算,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侵权债权,该类赔偿权的请求期限一般从当事人被侵权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侵权的从其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发现侵权单位察觉侵权人的从察觉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期间中止,是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届满前半年内,由于当事人出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合理障碍或不可抗力从而不能如期行使其请求权,而导致的诉讼时效暂时同时计算期间的事件,诉讼时效的中止并未导致期间的变化或延长,从当事人的合理合法不能行使权利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的中止结束,期间自动开始继续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也是有其期间的,其中止时间的计算不能超过原诉讼时效的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期间中断,即出于义务人对其义务的承诺,或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合法请求而导致的诉讼时效的停止。诉讼时效的中断指的是期间的停止,而非期间计算的停止。原有的诉讼期间完结,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发生的事由不同是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产生的请求或认求行为而产生的,它可以从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发生,并最终导致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产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表示当事人出于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的诉讼期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在诉讼期间届满后,由于法院裁判权的认定决定延长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期间。该时效延长只能发生在期间届满后,并最终不能超过20年的延长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也是实体正义的追求。
四、诉讼时效适用的缺陷与完善方向
前文中提到,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存在与民法通则中而非真正适用规范于民事审判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宽泛规定与模糊边界,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若按照诉讼时效的最大外延严格适用必定导致权利人合法权利受损的发生。若任意交由法官行使裁判权自由适用则很可能依据法官的专业水平不同导致不同的适用结果,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因此,要有效的细化,程序化诉讼时效必然要在立法与司法上协同作出改进工作。在具体的改进方法上,一是明确的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二是以实体权的保护需求为基础,细化时效期间的规定。三是以当事人的诉求行为与情况为基础,系统化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
五、结语
诉讼时效的规定虽然依据于民法的实体法,但在指导司法实践上有很大的程序意义,司法界需要更多的参考司法实践得来的经验,同时不能偏废程序正义与实体保护来完善对诉讼时效的改进工作。力求诉讼时效的制度化达到合理合法的结合,更好的发挥维护诉讼秩序稳定与诉讼公平的功能,成为推进司法体系改革的有效助力。
参考文献:
[1]刘剑.论我国民事时效立法体系.广西大学.2002.
[2]房绍坤.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
[3]韩冰.浅议诉讼时效性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理利用.法制博览旬刊.2014.
[4]王光荣.诉讼时效中止或延长之事由采裁量主义的司法实践.企业导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