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肉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在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时候,汉文帝力排众议,最终将其废止,并且在此后的中国社会之中,肉刑制度都没有得到恢复。结合我们现在的社会,死刑制度的废立也在经历着相似的讨论,因此本文从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律法现象进行研究,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并从中归纳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行为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关键词 汉文帝 废除 肉刑 死刑
作者简介:张祥,延边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10
肉刑,也叫做体刑,是一种以伤人肢体、毁人肌肤为主要行刑形式的刑罚,包含是黥、劓、刖、宫四种,适用于故意犯罪、累犯和惯犯,在中国古代早期被统治阶级所普遍采用。适用时间长达两千多年,直到汉文帝刘恒颁布《废肉刑诏令》,肉刑才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才开始有了新的发展。
一、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一)汉朝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通常认为,肉刑最初起源于部落之间的战争,在部落之间发生战争时,为了更好的实现掠夺财富、侵占土地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破坏对方的身体,抹杀对方生命,减少对方的有效抵抗是自然的事情。肉刑作为一种惩罚性的措施,随着阶级国家的建立而有所发展,渐渐的成为国家刑罚的一种。夏朝正式制定了五刑,肉刑也就从刚开始时与外部落战争时使用变成对内部的民众使用。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最初部落战争时的屠杀是因为生产力发展较为落后,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口,但是也会保留一些作为奴隶使用。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封建制度已经取代奴隶制度,人作为劳动力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只有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劳动力才能实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才能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而让人作为劳动力而为国家服务,就需要保留人的身体的完整性。在这种情况下,肉刑被取消基本上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因为不论是哪种肉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身体的完整性,降低个体劳动力的输出。而只有以限制人的自由,迫使人以劳动的形式来为国家提供服务时,才是对国家最为有利的,这就为汉文帝废除肉刑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废除肉刑是汉朝“无为而治”理念的延续
汉律之前是秦律,秦律以其严格和超重著称,这样的律法虽让秦国在极短的时间内走向繁荣,秦国统一六国之后,进一步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制定出了更为残酷,更为庞杂的律法系统,虽然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也将秦朝推向了深渊。强秦的暴亡给后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汉初的统治者从高祖到文帝、从萧何到贾谊都比较系统地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他们看来,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是“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之故也”,也既是说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秦统治者役民太重,二是秦不用仁义,法网严密,刑罚严酷。而刘邦在推翻秦朝之后,所面临的就是一个百废待兴、民不聊生的国家,因此汉朝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出现前朝的情况,奉行修养生息的政策,在刑罚上也是以养民、慎刑为主,然而汉承秦制,汉朝虽然想要以秦朝为戒,避免重蹈秦朝覆辙,但是由于相似的社会环境,所以汉朝和秦朝的法律并没有很大的不同,反而相较于秦朝的法律更为丰富,汉朝有“取其宜于时着,作律九章”之说,九章的出现意味着相应的刑罚也会增多。但是汉朝仍然谨记秦朝灭亡的原因,历代统治者都在结合黄老思想进行有意识的改变,体现在律法方面表现为“约法省刑”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持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也让汉朝的统治者对这一方向更有信心。汉文帝在即位之后,继续贯彻“以德化民”的思想,在公元前163年,汉文帝借助少女缇萦上书,开始了大规模的刑制改革,废除了肉刑。
二、汉文帝废除肉刑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一)决策者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在封建国家中,封建君主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对政治制度和未来发展方向的认识以及君主自身的魄力是一项法律制度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汉朝,汉文帝对肉刑的废除既离不开汉朝历代统治者对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思想的贯彻,同时也离不开汉文帝个人对肉刑的深刻认知和他对废除肉刑的强硬态度。明代丘浚有言:“自是以来,天下之人犯法始免断肢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大德也。” 虽然肉刑作为一种刑罚,在废止之后并没有重新恢复。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如丘浚一样支持汉文帝废除肉刑,有关于肉刑存废,是否应该重新恢复肉刑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汉文帝作为废除肉刑的决策者,在废除肉刑这一行为之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
我国当前遇到了与肉刑存废相似的问题,那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很多时候,民意成为阻碍废止死刑这一刑罚的重要因素。虽然说在民主社会,民众的意见举足轻重,但是我们从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过程可以看到,民意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而统治者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肉刑的废除也更多的体现了统治者权力的运用。因此,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制度并不应该完全依从和反映民意,而更应该以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为依据,在尊重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的基础上,决策者应该对民众进行引导,甚至做出更为积极的行为,而不能因为缺乏民意的支持就畏首畏尾。
(二) 死刑的废止需要配套政策的完善
汉文帝在废除肉刑之后选择以笞刑代替肉刑,弥补了刑罚方面的空缺,但是班固在《汉书》中对这次改革的评价:“外有轻刑之名,内则杀人”。这是因为作为肉刑替代刑的笞刑在汉文帝时期是一种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便是幸而不死,也不可为人。直到汉景帝时期,对笞刑的数量,所用的刑具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之后才真正改变了汉文帝时期“杀人之实”的状况。但是这样改革之后又有了新的问题,“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犹以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而这一直是后世想要恢复肉刑的一个重要理由,直到隋代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这种更为完善,轻重有度的刑罚体系的建立才渐渐压下了恢复肉刑的声音。
这也就是说,一种刑罚制度的废除并不是单一的,不能仅仅考虑这一刑罚制度自身,而是需要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来给予一定支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消除后顾之忧。古代废除肉刑如此,当代废除死刑也是如此,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非常周全的制度建设,那么恢复死刑的声音也必然不会停止。我国目前在死刑设置方面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延长了有期徒刑的刑期,希望能够通过这种自由刑的时间的加长来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从这一项举动中,我们应该看到未来的方向,在废止死刑之后能够做到轻重有度。
注释:
丘浚.大学衍义补(中卷).北京:京华出版社.1999.879.
班固.汉书·刑法志(卷二三).北京:中华书局.1962.11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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