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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制度之保障

法官独立制度之保障

摘 要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作为司法程序的首要操作者,其各项行为决策关系到司法公正性的实现。法官的现实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于任何组织及个人,内部独立于法院内部其他组织、上级法院、院长等。为实现法官独立,必须有可靠的制度提供保障。本文即基于对法官独立基本内涵的分析,对我国关于法官独立的法律规定及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客观分析影响法官独立性的因素,最后对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进行概述,望能够有助于法官独立性的实现。

关键词 法官 独立 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张煜桐,太原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20

独立,这个词的含义就是不受外界因素干扰,使事物能够自己运行。法官独立,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在执行审判权等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过程中,不受到来自新闻,舆论,还有行政等的干扰。在审理案件过程,不受原告与被告的影响,保持中立的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一、法官独立的基本内涵

通常情况各学者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官独立:一是审判独立,即法官在审判一个案件时,只能依据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法官本身。 除此之外,不能受到这些因素之外的其他影响,否则,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公平性,导致案件出现不公平的结果。二是法官的地位要保持独立。法官本身有着独特的身份,因此,对于他们专门的制度保障是必要的,比如薪酬、纪律管理等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三是法院本身的内部独立。所谓法院要做到内部的独立,即就是保证法官裁判过程不受到任何人为的干扰。例如,有些官员如果想在某一案件中徇私舞弊,那么这一案件的裁判过程很有可能受到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最终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

二、我国关于法官独立的法律规定及司法体制改革

审判独立原则确认了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和专属性,以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及近两年关于审判权独立做出的相应的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为审判权独立运行做了很大的贡献,但这些措施主要以行政化手段保障法官独立,忽视了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

(一)法官独立审判权受限制

法官在本职工作中,以对的原则为己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遵从自己的内心与良心,杜绝一切外来的影响。法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时,法院内外部的人员都在滥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并且,现在对针对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对法官在思想和精神以及心理上的压力是很大的。这些现象和制度,都导致法官不愿意办理甚至不敢办理案件。

(二)设立跨区法院

有专家认为,设立跨区法院可以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以此提升整体的司法效率。但是,如果具体分析,尤其是放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大环境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跨区法院的规定中,问题却不似说的那样容易。

(三)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据我国司法机关2006年到2010年经费保证调研情况,我国司法保障主要特点是:对于东中西部地区的工作人员来说接受到的经费保障水平差距很大;省地区的经费保障也差距不小;虽然基本工资都是一样的,然而补贴经费存在很大的不同;就算是同一个省,同一个市区,经费补贴也差别很大;跟中央的管理单位或者是政法部门的差别也十分大;基层工作人员待遇特低。这一次的司法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法院的定位和管理的问题,通过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被统一管理这一措施,要达到建立一个正当的行政区划的司法体制的目的,要保证国家法运用时统一的理念,可以彻底从根本上认清了审判权的统一性和国家审判机关所具有的国家性的重要,并且可以明确保障了审判权的独立,是接下来进行司法变革工作的基本前提。所以,本文作者以为,省下面的统一管理,不光是管理省,还能够加强升级成了省级单位的国家统一管理,需要进行系统的细化和程序设计,不断前进。

(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

目前法院主导型行政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审判和执行的分离,提高执行效率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是执行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需要积极地去行使其职能,且应该有丰富的具体的执法的经验。同时,行政权力有国家暴力机器的支持,可以进一步震慑到相关人员,这也使得权力主导的民事执行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因此,可以设立以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为执行主体的且与各级法院相对应的执行机构。具体的民事执行工作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负责。然而,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使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执行权,法院可以完全独立使用自己的审判权,以方便实现审判分离的目标。但是还有一个不可以忽视的问题就是,两个部门工作的衔接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更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等等问题,依然需要法官来进行裁决,然后再交到法院。本文作者认为,确认完整分离模式为主要目标,然后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出台一个更完整的法律内容,将有更明确的主导方向,推进审判独立制度更为积极有效的实现。

三、影响我国法官独立的因素

(一)在法院的管理方面,依靠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任何事情,如果由人来治理,就会产生依赖性。因此,法院的管理就趋于行政化,官僚化。由于法官受到上一级的压制,有的法官为了自己的升职,自己的利益,不得不遵照上级的“指示”来做事情。因此,有的法官也会做出许多出格,不遵守法律的事情。

(二)法官身份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法律只规定了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利,在审判人员身份保障方面仍然拥有很大的漏洞,致使一些审判人员在工作方面仍有后顾之忧,这将会给审判的公平公正性带来很大影响。

(三)法官薪酬建设不合理

在我国,很多地方基层法院和西部偏远地区人民法院屡屡发生法官“跳槽”的现象。法官“跳槽”后,一般都当律师或是自己创业,致使很多审判人才的流失。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官工资待遇构建不合理造成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在法官待遇及法官地位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而且法官独立性难以保障。我国法官准入门槛高,任务重,但相应的地位和待遇远远不及西方国家,这种不相称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

四、实现法官独立制度的保障

(一)通过制定相关保障措施来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

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一部和法官独立相关的法律来对法官独立作出相关的保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对普通法官进行具体的保障制度,而普通法官又居多数,这对案件的审理无疑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无论哪部法律,都没有对法官独立的地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规定。法官的独立,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实现,这样有了制度的约束,才能树立权威性。

(二)法官高新制

通过经济方面,来提高法官的独立性。要想使法官能够实现地位独立,必须先实现经济独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法官才能够顺利实行自己的审判权。由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实行错案追究制,所以他们要承受很大的压力,所以在保证原有薪资的基础上还要有所提高。

(三)程序保障措施

1.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要求陪审员根据自身的经验、素质并结合人民群众客观评价做出最直接的法律判断。其意义在于将法官的法律思维和陪审团的专业知识或群众思想结合起来,提高裁判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公正判决,提高司法公信力。实践中,陪审员并没有被发挥作用,首先是陪审员参与度不高,其次,参与的效力不高,对于稍微复杂的案件,不愿意发表意见或附和法官意见,不积极参加庭审;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很多被选定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既不参与调查也不参与审判,有的甚至不了解自己陪审的案件的基本情况,而且,当出现经费保障不到位或陪审补助过低的情况时,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获得的补贴无法弥补工资损失,交通和其他费用,将会大大影响陪审员的参加庭审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因此,为了促使人民陪审员作用最大化,要做到在实施过程中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基数比例,在客观上通过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陪审。

2.快速封闭连续审判制度:

快速封闭连续审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案阶段司法机关以最快的方式介入。对于自诉案件要当场向当事人说明是否立案,对于不需要立案的情况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最短时间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二,在审判阶段法官不接触案件、不清楚当事人,开庭前随机选定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开始接触案卷,对案件的客观认定与评析都要尽可能得在庭审中进行,并且对当庭审理的案件当庭裁判、当庭宣判结果。

第三,高效封闭的内部评议制度。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人员应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对案件共同讨论,尽快对案件做出判决。

第四,封闭意味着审判的整个过程,杜绝审判与人员外部网络、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的联络,防止法官在审判阶段受到外界干涉,影响裁判。封闭连续审判,关键在于切断开庭前法官接触案件,除特别复杂、疑难案件,需要法官当庭对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即就是确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到审判结束的整个程序期间,法院、法官完全独立于外界,不受权力、金钱、人情的干预。据此,在法官审理和评议案件时人身自由受到相对的限制,阻断了上级、朋友等基于人情社会下的交情来往,保证法院、法官的审判独立。

注释:

谭世贵.中国司法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4.

朱珍华、王雪珂.再论我国法官独立制度之保障.法制博览.2013(10).59-60.

田成有.法官的修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1.

参考文献:

[1]田孝民.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10(12).

[2]李智龙.试论中国法官独立地位的实现.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3(1).

[3]沈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保障.管理观察.2010(32).

[4]宋瑞平.试论我国法官独立制度之理想建构.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6).

[5]鲁千晓.诉讼程序公正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6]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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