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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治反腐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新加坡法治反腐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王宇+姚蔚

摘 要 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加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治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新加坡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综合系统的反腐败法律制度,这些使新加坡打造的廉洁政府逐渐成为全球的典范。这些对我国法治反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反腐败 法治思维 治理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扬州市反腐倡廉建设研究课题项目——《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研究》(项目编号为:FFCL14B14)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宇,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机电系团总支书记,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姚蔚,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土电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副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D73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63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快推进反腐败的立法,通过法治的方式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在我国以法治思维反对腐败已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基础,但也面临诸多困境,法治反腐所涉及的深度、广度及力度远远不够,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一、问题的提出

哈佛大学的著名学者尼尔教授认为,腐败是权力的滥用,腐败总是与权力的滥用联系在一起,都是对公共财产公共资源的侵占,都是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领域和多层面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均应受到社会公德的谴责,都属于与法律相悖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腐败是指那些握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或为满足小集团利益,滥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占有、侵吞公共财富的行为。所有腐败都是“寻租活动”的内涵或外延。

腐败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权力的存在始终与责任、义务紧密相联。腐败是由价值观的异化而导致的权力异化,使权力走向权利化。当权力朝着权利化方向转化时,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同时缺失,必然会产生没有道德和无责任约束的权力的滥用。从贪污腐败活动的“经济成本”而言,贪污腐败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还有其他方面的损失或“非经济成本”。

例如,腐败还会增加从经济角度来看不可行或不具有可持续性的项目的非生产性投资,导致质量标准的下降,特别是在建筑、交通等领域,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增大国家的债务负担和陷入贫困的深渊。

新加坡于1959年成立了自己的政府,当时的腐败现象充斥了绝大部分的公共部门。预防腐败的法律不完善,公众受教育程度较低,政府官员特别是警察执法过程中各种贪污行为屡禁不止。腐败的产生与权力有直接关系,并对社会经济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侵害或危害。其后,新加坡政府经历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通过法治的方式治理腐败,起到了显著的成效。当然,其多年来的实践探索对我国的法治反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新加坡法治反腐的实践经验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即秩序,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新加坡的腐败治理是法治反腐的一个缩影。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位于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通过相当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切实做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从立法层面,制定完整而周密的法律体系

新加坡通过立法措施来确保反腐败的法律——《腐败预防法》,能够给予违法犯罪者足够的惩罚。这项法律在1960年进行了修改,给予了贪污调查局官员更多的权力,并对腐败违法行为加重了处罚。从那时起,该项法律就经常被修订,以确保违法者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使腐败行为不合算。那是由于腐败而增加直接或间接社会经济成本的认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拥有与警察案件有关的所有权力之外,贪污调查局现在还被赋予了其他特别权力。根据这项法律,检察官除了别的权力之外,还可命令所得税审计人员向贪污调查局提供违法者的有关信息。

1989年颁布实施《贪污(收益没收)法》而进一步强化了贪污不合算的概念。该法律规定,当法庭判决构成贪污罪的人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时,法庭依法没收这些财产。该法律还规定了没收贪污收益的几种适用情形:一是当被调查人在被提起诉讼前或被审判前死亡时;二是当被调查人潜逃时;三是在依法调查开始6个月后,被调查人失踪或无法引渡时。①除此之外,新加坡还制定并颁布了《宪法》、《刑法》、《公务员法》、《公务惩戒程序法》等。这些共同构成了新加坡反腐败严密而规范的法律体系,为惩治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从执法层面,拥有独立而权威的反腐机构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CPIB)是独具特色的反腐专门执法机构,是治理腐败的核心力量。该局被国家法律赋予了广泛的职权,法律有效地保障了执法官员的利益和权力。除了当初的调查工作外,还包括预防腐败的发生,作为预防活动的一部分,贪污腐败局要研究易发生腐败行为部门的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特别是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合力配置,进一步提出能够减少错误行为发生机会的措施和建议。②

另外,一个文化发达、比较成熟的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社会公众都认为贪污腐败局是一个有效率的、可信赖的机构。贪污腐败局的官员很平易近人,公众可以很方便地向他们提供信息和举报腐败行为,使对错误行为的举报迅速受到关注,违法乱纪者受到斥责。执法则实行双重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确保每一个决定的公平正义。”③由于贪污调查局直接对总理负责,其工作由总理办公室直接监督,故该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他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

(三)从司法层面,建立严谨而完备的司法制度

新加坡宪法规定法庭独立行使司法权,其司法系统由初级、高等和上诉法院组成。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务任何其它权威,其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其它权力的干涉。新加坡宪法和法律还制定一些保障措施,以确保法官的清正廉洁。

在新加坡,行贿者和受贿者都犯有腐败罪,都要受到相同的惩罚。被法庭判决有腐败犯罪的人被课以高额的罚金,或被处以一定年限的监禁,或者同时适用前述的刑罚。如果违法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团体性利益的,那么,法庭将加大上述处罚的力度。除了冒被课罚金和被判监禁的风险外,犯有腐败罪的人将被法庭命令退还其收受的贿赂。

如前所述,1989年颁布实施《贪污(收益没收)法》允许法庭没收犯罪人所占有的而又无法说明来源的一切金钱和财产。还有将失去工作津贴和其他福利,禁止从事公共事务。这些都从司法层面通过加大贪污腐败的“经济成本”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目标。

(四)从守法层面,形成规范而文明的文化氛围

新加坡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具有完整而周密的法律制度,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新加坡的政治领导人以身作则,为公务员做出表率,不搞特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他们放弃任何金融和商业联系,他们比他们的下属更早赶到办公室,工作更加细致,体现出较好的自身素养和职业道德。他们从不毫无依据地非法使用纳税人的税金。同时,他们也采取了对腐败“零容忍”的政策。通过个人带头遵法的示范作用,他们创造了一个诚实的、廉正的社会环境。

在新加坡,不管是小的交通事故,还是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用法律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使得整个社会纳入了规范、有序、文明的发展轨道。例如,随地吐痰将被罚款1000新元,在公共场所抽烟将罚款1000新元等,这些严格的法律法规下,人人遵守法律,这样就能够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制度,进而形成规范而文明的文化氛围。

三、新加坡法治反腐对我国的启示

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发生剧变的历史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呈多元化。这时就需要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必须是法治反腐。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管理活动。④治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受严格约束的有限管制。其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多元化的合作机制。⑤新加坡法治反腐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 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并举

一方面,我们需要制定较为完善的预防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必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将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快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实际运行。同时,制定与反腐败立法相配套的政策,例如“高薪养廉”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加大违法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⑥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注重严厉惩治贪污行为。我们应当对腐败“零容忍”。这可以提高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强公民坚决打击腐败的决心。

(二)推进和深化反腐机构改革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效率要求也不断提高,我国应该加快公共部门的改革,把反贪总局打造成符合中国实践的专门执行反腐机构,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其独立而广泛的职权,强化其权威性,依法保障其法律地位。当然,这样的反腐机构拥有独特的权力,但其权力的行使也应该时刻处于合法有效的监督之中。如果反腐机构出现腐败现象,那影响将会非常大的。因此,对其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一定的限制。

(三)培育和宣传反腐法治文化

反腐败不仅仅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改革,还应当从公民守法的角度,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宣传,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我们应该逐步营造清正廉洁的法制文化,进而培育出人人遵法、守法、护法的社会氛围,使法治的价值理念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反腐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反腐,就是国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理腐败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这些都强调法治的权威性,它来自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威。只有坚持做到惩防并举,深入推进反腐机构改革,培育和宣传反腐法治文化,才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新形势下腐败治理的必由之路,腐败治理要走法治化道路已成社会的普遍共识。

注释:

[美]萨尔·庞德主编.杨之刚译.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59.

孙景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形态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35.

刘国雄.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8.

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23.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

宋振国、刘长敏.各国廉政建设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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