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而言,如何确定检察机关探寻非法证据的存在途径,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做具体要求。实践中,如何能够练就火眼金睛,及时发现非法证据的身影,这是令检察办案部门十分困扰的问题。本文认为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关键还是要开动脑筋想办法解决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已经2年,一些基层院已经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只有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取得实效。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施章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54
一、 检察机关发现非法证据难题的解决之道
(一)拓宽有效途径,发现非法证据线索
1.审查案件卷宗等书面材料:
虽然大部分刑事案件没有办法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探寻非法证据存在的痕迹,但书面材料作为记录案件侦办过程的载体,是批捕、公诉部门承办人员查办案件的一手资料,也许案卷材料记载和呈现的内容,对于探寻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批捕、公诉部门承办人员也能通过细心查阅案卷材料,大致掌握案件基本情况,了解侦查人员办案思路,进而制作详细工作计划,为接下来工作打好基础。
办案干警翻阅案卷资料,查阅与案件密切相关关键言词证据,包括涉案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方陈述,尤其应当仔细查阅涉案当事人前后供述不一致或者前后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的地方,以此为重点,确立接下来的办案重点,利于节约办案时间。
2.讯问涉案当事人:
承办检察官提讯涉案当事人时,首先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讯的相关规定,需要两名检察干警带着提讯证在法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提讯,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讯问结束后对其当场宣读,并让其签字,避免出现非法取证现象。
在案件侦办时期,为了突破案件获取口供,涉案当事人很有可能已经遭受案件侦办人员刑讯逼供,心理可能遭受严重创伤,对检察人员等司法人员存有芥蒂,对其信任度极低。因此,在检察环节,无论在批捕环节还是审查起诉环节,办案干警在开始提讯之前,一定要明白告诉涉案当事人具有的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打消其内心顾虑和担忧,这样,检察官才能便于获取更多更有价值的办案信息。
当然,检察官在开始提讯前,根据手中现有的案卷材料和掌握非法证据线索,一定要制作一份目标性很强的提讯提纲,确保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够沿着既有的讯问策略进行,才能保证获取有效讯息。
3.询问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证人在接受询问时,由于担心遭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打击报复,情绪有可能会因询问环境、询问地点和询问时间的改变发生波动,所以,案件承办检察官在询问时应当加以注意方式方法,但因为证人在案件发生时作为中立第三方,目睹事件发生的整个经过,熟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某种人身特征,可能对案件的侦破有重要作用,办案干警有时通过询问证人有可能会探寻存在非法证据的线索。另外,将证人证言与涉案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做对比,从侧面可以印证二者之间是否会存在出入。另外,案件承办检察官也可通过询问其他见证人,比如为了侦破案件采取的辨认、搜查等在线的见证人,认真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每一个证据,不放过任何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机会。
4.与涉案当事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交流:
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新刑事诉讼法强调要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和执业权,将律师接触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至侦查时期,由于侦查阶段涉案当事人处于羁押状态,辩护律师理所当然就成为涉案当事人最信任的人,以往,承办检察官认为,刑辩律师与自己处于对立地位,不愿过于与其沟通和交流,实则大谬,律师作为辩护人,具有独立于涉案当事人的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掌握的案情,有可能是检察人员没有了解和知晓的,因此,承办检察官要充分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从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线索和信息。
5.其他途径:
一般而言,公安侦查部门向批捕、公诉等业务部门移动案卷材料,并没有涉案当事人被押送到看守所之后接受体检的报告材料,这对于检察部门发现非法证据十分不利。体检报告反映出的情况,能够还原涉案当事人进入看守所时身体表征的基本状况况,例如是否有伤痕和其他身体表征状况是承办检察官发现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重要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今后,公安机关移送案卷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体检报告一并随案移送至检察院,便于批捕和公诉部门排查和发现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二)重视和发挥同步录音录像作用
具体办案中,笔者调研发现,承办检察官审阅审讯时期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公安机关有些案件侦办人员缺乏规范执法意识,还停留在老办案思路,唯口供论,重结果不重过程,加之办案经费没有到位,录音录像设备和技术不能满足客观需要,有些案件侦办人员在讯涉案当事人时并没有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措施;二是检察机关内部一些办案人员思想僵化,就笔者走访基层检察院了解到,一些办案人员在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仍然采取老办法,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种最原始的方式发现线索;当然,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定的办案期限明确规定,批捕部门决定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天,起诉部门决定提起诉讼的时限是一个月,在这短暂的30日或者7日内,如果存在涉案当事人人数较多的情况,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根本不太可能。
二、强化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
(一)绩效考核机制需要改革创新
好制度能使坏人变好人,坏制度也能使好人变坏人。如果检察部门工作考评机制仍像过去一样唯数字论,那案件承办人员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意愿就可想而知,毫无疑问,这会有损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落地生根,也会损害检察部门的办案质量和效果,陈满案和钱仁凤案的悲剧很难保证不会再次出现。因此,目前而言,最需要做的就是重新设计一套符合办案客观规律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业绩考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激发案件承办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实,为调动案件承办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性,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数据计入检察部门内部工作业绩考评范畴,使之能够科学评价检察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因素。把非法证据的排除情况与案件承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相结合,并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一个科学评价标准。例如,如果案件被移送到批捕部门,批捕部门办案干警由于疏忽,本应将非法证据予以剔除却并没有剔除,而起诉部门的办案人却发现该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剔除,那么批捕部门办案人就要受到相应惩处而起诉部门办案人应当受到奖励,以此类推,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起诉部门办案人应当将非法证据予以剔除却没有剔除,致使案件到法庭审理阶段,由审判人员依法将非法证据予以剔除,那该起诉部门办案人需要受到相应惩处,而审判人员要予以表彰。当然,如果应当剔除而没有剔除的非法证据违法性很严重,事关案件的定性和走向,则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检察机关内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一段时间内办结的案卷材料进行评查,让考核机制落到实处,同时,也能更加及时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如果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也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当然,强化外部监督十分重要,如果发现案件承办人员没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非法证据应当剔除而没有剔除,涉案当事人以及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控告,由控申部门受理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优化办案程序,整合办案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侦查监督部门在七日内对于是否批准逮捕涉案当事人作出决定,审查起诉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这是法律设定的“硬杠杠”,没有丝毫捷径可言,任何刑事案件的侦办都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哪怕检察环节需要排除非法证据,也没有例外。既然,办案期限不会因为检察环节需要排除非法证据而予以相应延长,那么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条件下,只有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就整合办案资源,优化办案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超期又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时准确有效的排除非法证据。
优化办案资源,首要的就是不违背遵守法律法规、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把案件办理工作尽量往前赶,尽可能早的接触案件有关情况,为接下来办案承办工作留出必要的时间,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公诉部门审查案卷材料时能够得心应手。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作出正式提请批准逮捕涉案当事人之前,侦监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到案件的侦办活动中,派员参与某些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以图尽早探寻破解难题,如果需要,也可以提前取证,及时纠正和监督案件侦办人员的违法违规取证行为;在公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员如果能在审查起诉之前,将公诉部门许多工作前移至侦查阶段,两个部门的承办人员可以就案件的罪与罚、此罪与彼罪等诸多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相关证据情况,主导侦察活动的走向,固定有关证据,为审查起诉、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等工作赢得宝贵的办案时间。
整合办案资源,案件管理中心要争当领头羊。通过从各业务部门抽调内勤人员成立案管中心,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辩护权利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和派送工作移至案管中心,将批捕、起诉等业务部门的办案承办人员彻底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办铁案、精品案 ,另外,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进出口,通过对每一本案卷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通过统一业务办案软件系统的数据分析,确保每一名办案人员手中的案件数量能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幅度,不会出现案件的堆积,也能让每一名办案人员集中精力,腾出更多的时间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这样可以为承办检察官节省大量的办案时间,也便于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功能
目前,检察机关现有的绩效考核机制仍然将某些数字作为评判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年度业务数据的考评不仅关系着检察机关全市排名,更关系干警切身利益。假设某个案件存在非法证据,但案件承办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对该非证据进行排除,案件审理是,审判人员发现该非法证据,依法对其剔除,据此判处涉案当事人轻罪或者无罪。可想而知,案件被判无罪,对一个单位亦或是检察干警个人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能够引起干警的关注和注意,因此,人民法院的无罪宣判反过来能敦促检察部门对自身工作进行深刻反省。
注释:
王振川.治一治刑讯逼供这一顽症——谈谈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人民检察.2006.11-18.
王磊.基层检察院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3.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