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依法治国战略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提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同时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本文从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两个角度对依法治国战略进行了阐述,体现依法治国战略伟大意义。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 人民群众
作者简介:何立涛,重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68
依法治国方略顺应历史方向,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和维护国家长久治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产生深远历史影响。《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提出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正式把依法治国战略作为引领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并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这一伟大战略写进党的文件和国家根本法中去,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
一、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
依法治国战略经历了一个长期形成的发展过程,邓小平同志曾就民主制度化这一问题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针,并且在以后的几次讲话中都提到法制化建设目标。邓小平同志这种法治思想,极大推动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使法制建设制度深入人心,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划了总体布局。而邓小平同志所倡导的法制建设就是指实行依法治国战略。1840年以来,我国为争取民族解放、国家独立、自由平等发展做出了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为创建自由民主共和的国家付出了不懈努力。1949年,我国取得战争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启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实现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章程,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首先提高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制度化发展,对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完善,坚持贯彻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方针基础上,开始实现从“人治”到“法制”的质的转变,同时,在1992年,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遵循法治经济建设的原则,把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作为法治建设的要求提出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不竭动力。党的十五大再次重申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方面发展层次性,依法治国战略作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战略指导,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得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人们生活各个方面将迈入正确的制度化、法律化轨道。 实现了从“法制”走向“法治”根本性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已经步入新的历史征程。党的十六大指出,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得以实践发展,引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为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创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发展方向。 党的十七大提出,依然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在十六大基础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推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国家建设,依法行政、司法公开和立法为民等各项制度建设得到显著成效。在十八大和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治理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旗帜,重视依法治国战略内在含义,把它作为我国党领导人民及其治理国家各个方面的治国方略,重视发挥法治在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中国梦中的伟大作用,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引领我国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本职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以新一届领导集体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治国理政的基本战略,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法律保障,为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保障人民公平公正权益和创建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
(一) “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全面贯彻党的领导路线、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领导路线体现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质,党领导的路线与法治是相互体现的,路线政策决定法治的建设,法治反作用于路线政策落实,依法治国有利于政策方针的落实,有利于提高党的领导。而不是脱离党领导以及在党领导与法之间进行一个高低选择,显然这与依法治国政策的思想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把政策与法理解为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就可以相互替代,把政策作为法律执行,把法律定位成政策践行,这是典型的错误认识。以前我们也犯过类似错误,实践证明出这种做法完全是违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领导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是一种法治体现,不能代替人民当家做主的政策,更不能强迫人民做违背意愿的事情。在党的政策向法律转化中,表现出人民群众在遵循党的政策基础上充分表达出自己的意愿,进一步完善党的政策建设,有利于创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整性。党领导的政策是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此,我国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律制度,首先领导者必须严格尊法守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这样才能获取广大人民的同意和信任,依法治国战略才能得到有效发展,推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步伐。
(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及其社会事务中。” 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公平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战略的建立,实质上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力量,确信实现人民群众整体意志的一种建立在自我约束基础上的治国制度,在一定性质上,它要求一切国家领导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无论违反法律条例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将受到法律相应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体现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本质,人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正是我国宪法建设的核心内容,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途径和依法保障。既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群众,那么可以把依法治国说成人民依法治国,不仅凸显出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地位,更彰显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会因领导注意力和主观看法而发生改变,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准则活动。有效保证公民民主权利和各项权利运行,防止部分组织利用国家赋予人民的权利妨碍社会正常发展。
(三)依法治国的建立需要一定社会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的发展,社会是由人组合的以及人与人之间相处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历史的发展中,社会性质决定了国家和法律的性质,同样国家和法律的进步发展也会反作用于社会发展。社会发展与国家发展是相互协调的,当然也会存在产生矛盾的阶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样如此,社会生产力发展得到提高,建立在原有生产关系之上的国家仍然维持之前的生产关系,势必会阻碍社会变革的发展,旧的国家势必会被新的国家所代替,产生符合于新的生产关系的国家政权。
从这一点看出,国家与社会的对抗性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是阶段性的,它是一个长期积累而形成的缓慢过程,所以国家与社会的相处较长时间还是处于适应状态。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家和法积极服务于社会,我国又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发展的社会制度, 国家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所以二者在总体上也是相互适应的。在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以达到政治体制改革需求。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增强了改革成果的稳定性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它需要我们国家和全社会人民共同努力,尊法守法,依法办事。
其次,国家与社会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的建立,使人民当家做主成为社会的主人,充分享受到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民的意志也在法上体现的淋淋尽致,既然如此,法和国家都是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武器,而法拥有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其实质是来源于国家机关部门赋予的,所以没有国家,法便是一张没用的白纸。坚持抵制把国家视为人民权利“最大威胁论”的观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人民辛辛苦苦,艰苦奋斗创建的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不然他们为什么宁可流血牺牲也要夺取国家政权,而且法律又何必把保卫国家规定为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这正是因为有了国家,人民才能当家做主。有了国家,人民才能享有法的权利,把国家权利视为人民权利的对立物是错误的。
(四)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制订制度化、法律化制度,更应该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行为规范,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五条法律守则,依法办事是其中里面的中心环节,是顺利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依法办事要求各个组织企业干部、全体公民依照宪法法律参与到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中,坚决抵制任何破坏法律规范享有特殊权利的现象发生,制止专权和滥用行政权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宪法法制并加以防范,依法行政,把法律作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和行使的一柄利剑,这样,才能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
(五)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司法公正
司法权利是为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和法律冲突而被赋予国家机关部门的一种判决权利,司法权力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公平平等、追求社会正义所在。司法权利一旦失去公正,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和尊严就会受到破坏和践踏。司法公正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公正,追求裁决的最后结果应该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公正”原则,而不是满足少数人或个别人的“特殊化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必须是建立在司法符合法律的基础上,即司法公正是否体现出大多数人所期望的公正,其次司法公正还具有是否被社会认可、信服的依据,旨在提出的司法公正不仅要具有法律意义,还应当具备社会意义的性质。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条框框,司法工作是为群众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人民的顶力支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改善司法工作风气,进一步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提高对困难群众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
注释: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人民出版社.2016.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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