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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下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建设的思考

互联网思维下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建设的思考

摘 要 伴随“互联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新媒体风起云涌,特别是以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组成的“两微一端”时代迅速到来。检察机关虽然在政法系统中率先建成四级新媒体矩阵。但在“两微一端”的运行中还存在着定位不清、官气十足、互动不积极、服务不充分等问题。从“互联网+”的发展看,本文认为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对于“两微一端”的科学运营。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两微一端 互联网思维

作者简介:王凌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50

在7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互联网+检察工作”座谈会中,曹建明检察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做好互联网时代检察工作“+”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互联网+检察”工作所涵盖的一个方面:以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组成的“两微一端”平台建设,正在各地检察机关中如火如荼地推进,成了移动检务的代名词。但实际上在“两微一端”的建设运行上很多检察机关还停留在“+ 互联网”的模式上,面对汹涌而来的“互联网+”浪潮,如何更新观念,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检务公开和检察服务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以提升其运用“两微一端”服务社会显得尤为迫切。

一、检察机关“两微一端”的发展及现状

“两微一端”是指微博、微信及新闻客户端。在检察机关中,“两微一端”具体来说就是新浪微博、腾讯微信公众号以及“今日头条”客户端。 2016年6月13日,随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通运行,全国检察机关实现“两微一端”全覆盖,在全国政法系统中率先建成四级新媒体矩阵。

(一)检察微博的发展及现状

自 2006 年 Twitter 推出至今,微博已经走过了 10 个年头。在中国,2009 年 8 月新浪微博上线,依托其门户网站及其他资源的高人气与好口碑,新浪微博吸引了众多明星、企业、网站、机构、特别是政府机构的大量入驻。新浪微博如火如荼,而检察微博却方兴未艾。在《2015年人民日报·政务指数微博影响力报告》中,全国十大司法系统微博(不包括公安)的前十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入围,其余均被法院微博和司法局微博包揽。

(二)检察微信的发展及现状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推出后在短时间内便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在腾讯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政务新媒体报告》中显示,中国政务微信公号数量已经突破10万。而检察机关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发展不算早,也不算晚。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4)》中的数据显示,在单类专业职能的政务微信账号中,检察系统的微信公众号数量位列第五。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吸取了入驻检察微博较晚的经验教训后,主动进位,勇于尝试。

(三)“今日头日”客户端发展及现状

今日头条客户端是2012年8月上线一款国内社交化的资讯阅读应用,与其他新闻APP不同的是,“今日头条”并不直接生产内容,而是搭建了一个具有聚合分发平台功能的渠道,对使用者来说,“今日头条”基于个性化推荐引擎技术,可以根据每个用户的兴趣、位置等多个维度进行个性化新闻推荐。例如:对政法资讯感兴趣的用户只需输入关键词“政法”即可关注专属的政法频道,频道中汇聚了来自全国各级政法部门发布的一手信息,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全国各地最新的政法资讯。截至 2016年6月20日,全国政法系统已经有7272家单位入驻了“今日头条”,开通了政务头条号,这其中既有省级账号,也有来自各地基层的单位,此外还有部分政法自媒体。在7272家政法头条号中,检察院的头条号数量以46.97%超过了一直走在新媒体前列的公安系统,在政法系统中居于首位。

二、“互联网+”背景下检察机关“两微一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清,盲目入驻,无法充分挖掘新媒体平台的潜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网络产品快速地更新换代,从最初的门户网站、博客、论坛到微博、微信以及现在最新的直播、APP等互联网应用层出不穷。面对如此多样化的互联网接入渠道,大部分检察机关在入驻新媒体平台时,往往只是盲目地跟随最高检或者其他区院的步伐,不能充分把握每种新媒体工具的功能和个性,更不能够准确定位各个平台在“互联网+检察工作”的角色和价值。微博、微信与头条号这三个网络工具内在的功能、基于的传播机制也都不尽相同,所能达到的检务公开与检察服务的效果也各有优劣。而不少检察机关在这三个平台中发布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并没有准确把握各个新媒体平台的特点,而盲目生搬硬套,将微博、微信、头条号只是简单地看作是信息发布的互联网路径。

(二)新媒体的互动性与预期相差较大

“两微一端”不仅可以使检察信息传递速度更快,时效更强,更是开启了检民沟通互动新模式:从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单向传播到基于“两微一端”的双向互动。在很多情况下大部分检察机关对敏感话题不敢轻易使用微博进行回复,对用户提出的评论、意见和建议不能及时有效地上传下,基本没有答复和解决,使微博的舆论引导、宣传阵地作用发挥不够理想。而对于检察微信来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交付执行案为视角,结合M区近几年的实践,可以发现交付执行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存在时间拖延、形式违法、内容瑕疵的情况,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职责或者逃避履行职责。三是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存在掌握信息不及时、情况不全面、监督效果不给力的情况,四是针对剥权犯等的交付执行法律规定存在空白。

监外执行人员交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危害巨大,必须及时有效地应对:一是完善交付执行立法规定,确保交付执行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二是提高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工作水平,将交付执行问题“消弭于萌芽”,三是强化检察监督,锻造交付执行检察“达摩克里斯之剑”。

注释:

为防止泄露个人隐私,相关人员和单位名称均用代号代替,请勿对号入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6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载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司法局编.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文件汇编(第一辑).2012年4月版.

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司法局编.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文件汇编(第一辑).2012年4月版.

如果出现了再文书送达前后当事人居住地变更的情况,法院由于未能及时查明,而将其仍按原居住地交付,司法局不予接收也不予其他处理,则势必会出现漏管隐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目前,各地各机关对社区矫正地是居住地无异议。

实际上,就连这几张纸,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收到。有的地方法院只是送达判决书,甚至什么都不送达,这就牵涉到了送达问题了,本文有专门论述,不再赘述。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235.

2014年6月23日,安徽省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罪犯交付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章用了7个条文(4-10条)专门对交付执行工作予以规定,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侯国云主编.刑罚执行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54.

M区检察院已经先行先试,在T市率先设立派驻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官办公室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室,通过综合运用社区矫正派驻检察与巡视检察等手段,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入矫集中教育机制,与司法局建立线索联动机制,紧盯交付执行环节,实现社区矫正“源头监督”,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漏管线索,解决交付执行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顺利解决李某交付执行案正是这一工作机制与机构成果的展现。

陈斌、郭巧荣.刑罚交付执行环节之检察监督.人民检察.2014(5).79.

单民.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政治与法律.2012(11).140.

参考文献:

[1]刘继国.监所检察制度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3]吴拥军、窦司全、陈雷.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实证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16年第1辑(总第17辑).

[4]徐玲利.用法律监督破解刑事交付执行难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15年第4辑(总第1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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