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许多法律援助律师缺乏对社会责任的担当,让法律援助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才能使法律援助律师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 法律援助 律师 社会责任 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刘迪,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62
一、法律援助律师与律师社会责任的一般解读
(一)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法律援助律师,包括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兼职法律援助律师。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指任职于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兼职法律援助律师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某一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不管是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兼职法律援助律师,都是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整个律师行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中坚力量。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概念
律师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律师利用其专业的知识构成和法律技能,从事相关的职业工作,以推动法治建设、提高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律师的信任而进行的各种实践行为。 律师的社会责任具体体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主动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较低的费用,为社区或者学校提供普法宣传,以及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等。而法律援助律师相比一般律师而言,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多,要求也更高。这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属性所决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无偿性与公益性要求其承担更多以及更高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法律援助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法律援助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的大力支持,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也基本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工作不仅能够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还能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正因如此,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承担尤为重要。
我国法律援助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比较单一。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为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一些法律援助,然而这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在工作职责之内。换句话说,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时,更多履行的是一种程序上的义务。而大多数兼职法律援助律师,对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比较懈怠,因为兼职法律援助律师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并且报酬丰厚,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则少的可怜。
因此,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不强烈。虽然我国构建法律援助制度已有多年,但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却一直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且多年以来很难提高。
我国目前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条例》中,这部法规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以及具体的法律援助实施措施,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仅依靠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就无法使法律援助律师更好的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不重视社会责任承担这一首要任务的话,法律援助的效果就会变得很差,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当一名律师开始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或者说只是为了应付工作而放弃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时,对于这位律师来说,他也许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东西,但是对于那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失去了自己的一切。一个律师如果没有对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渴望,也就不会去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如果连法律援助律师都不能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那么其他律师又怎会去肩负起这个重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呢?这样一来,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因为他们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才是更需要法律援助服务的人。
2.未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本应是每个法律援助律师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法律援助律师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这一义务,这也是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不能很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1)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由于其受聘于政府机关部门,更多的是履行职务上的工作,每天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个案件的质量,只是为法律援助需要者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服务,虽然说也是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是却并没有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且服务质量的好坏并不与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收入挂钩,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完善的考核机制,并不能对法律援助的质量进行监督。
(2)而兼职法律援助律师就更难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了,因为其本身有较多的案子在身,并不会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律援助案件上去。当兼职法律援助律师无法保证自己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投入时,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一定不会太高,并且有些时候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并不擅长需要提供服务的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当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时,也就无法完成对应尽社会责任的承担。
3.办案的积极性不高:
大多数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并不高,消极办案,对待当事人态度敷衍。正是由于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才不能更好地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而造成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补贴太低。试想,一些兼职法律援助律师本来就分身乏力,自己的案件还应对不及,补贴又那么少,这样就不容易调动其积极性。
第二,一些兼职法律援助律师并不是自愿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是被律师事务所强制去提供法律援助,这样其在办理案件时很可能会消极怠工,无法积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一些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的收入并不与案件数量挂钩,也没有什么相应的补贴,因此也就很难调动其积极性。
三、对法律援助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要想让法律援助律师更好的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首先就必须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不能只靠法律援助律师自身,还要通过外界的思想指导以及社会舆论加以干预,才有可能让更多的法律援助律师认识到社会责任承担的必要性,才能让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律师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使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援助律师还要将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律援助职责,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让整个社会都充满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律师要通过自己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来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只有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质量,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援助的价值,才能使法律援助律师的社会责任得到更好的承担。
1.完善法律援助的标准:
为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完善相应工作制度,规范审查范围以及工作程序。并且要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的工作制度,规范诉讼与非诉讼事项以及法律咨询的业务流程,制定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 只有完善了这些标准程序,才能让法律援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更多的遵循程序来处理问题,而不是提供没有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律援助律师更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
2.完善法律援助的监督考核机制:
仅仅完善法律援助的标准并不能完全保证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因此还应当完善法律援助的监督考核机制,让法律援助律师不敢消极办案,不敢草草应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完善案件考核标准,若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承办的案件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则进行部门内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若兼职法律援助律师所办的案件达不到标准,则通报律所与律协,严重的律协应予以处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其有不当或者违法的情况及时纠正与处罚,保障法律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协同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律师进行监督,确保其办案质量。
(三)提高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只有调动了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才能让法律援助律师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公职法律援助律师的薪水要与案件数量和质量挂钩,以此调动其办案积极性;同时,也要提高对兼职法律援助律师的补贴,使其乐于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要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律师专业、援助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办案人员,以此来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
注释:
段桂艳.谈律师的社会责任.中国律师.2013(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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