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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直诉案件审查对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

论宋代直诉案件审查对地方司法实践的影响

摘 要 直诉是指冤抑莫伸的当事人,可以超出一般受诉官司程序和申诉程序,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述。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并且在宋代发展到了顶峰。宋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直诉案件的审理审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一行为对地方司法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形成了监察之外的监察,维护了司法公正,而间接地对民众的诉讼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直诉案件 审查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杨钦云,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46

一、 引言

直诉制度源远流长,《周礼》中记载在西周时期已有直诉制度记载,宋代直诉制度发展到顶峰,设立了专门的直诉机构,为直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宋史文献中,关于皇帝受理直诉案件的记载远超此前诸代。直诉制度兼具行政与司法职能,能够强化皇权与政权、皇帝与百姓之间的联系。宋代对这一制度的空前加强与建设,集中反映了这一时代以皇权加强为核心的政治体制与世风民心之变。

宋史 中记载一则案例:开封府一李姓女子敲击登闻鼓,要求解决自己死后家业无人继承的问题,皇帝令其随所欲裁。开封府却因此将她父亲关押起来。李氏为此又诣登闻院,皇帝对其父被囚一事十分震惊,发出:“此事岂当禁系,辇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广,安得无枉滥乎?”的感慨,由此规定“十日一虑囚”的制度。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地方司法机关的不法作为促使李氏提起直诉,而李氏提起直诉不仅让自己得到了公平,判案失当的相关官吏也受到惩处。更重要的是,由于直诉案件裁判者拥有皇帝这个特殊身份,直诉案件的最终影响范围不仅仅停留在个案公平上,对于促使直诉案件发生的地方司法行为会产生怎样具体的影响、对于民众的诉讼心态会有怎样的刺激和转变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宋代直诉案件的受理与审判分析

通常情况下,宋代民众敲响位于皇宫门外的登闻鼓以提起直诉,但并不是所有敲击登闻鼓的案件都会得到皇帝的亲自审理,为了筛选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皇帝设置了专门的直诉案件受理机构,对案件是否符合“州县不治”做一个初步的审查判断。

(一)直诉案件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能

在引言中的案例里,李姓女子所诣的登闻院,就是宋代所设的专门用来处理直诉申请的机构之一,由唐高宗时武后所设的匦院发展而来。唐设匦院,更多目的出于政治斗争,借此鼓励官民告密,以打击心怀异己的宗室大臣,而其理冤平狱的司法职能并不显著。而宋继承匦院,不仅发展了较为系统、完整的直诉机构,分别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而且直诉机构理冤的司法功能显著上升。向这些直诉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上书被称为“投状”。

在收到诉状后,登闻鼓院先于登闻检院审核,进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收接”,“诸人诉事先诣鼓院,如不收,诣检院”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主体身份的鉴别。虽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敲击登闻鼓进状,然而曾经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正在接受处罚的官吏却不可享有此项权利。二是对案件情况的初步鉴定。从内容上来说,允许接收的进状包括“实封及申雪冤陈、告论公事”,两院的受案范围的禁止性规定也有细则规定:“珍禽异兽、妖妄文字、及诸般进奉”止于两院,不再向上投递。对已经接受的进状,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还负责勘验虚实,“如进入后与审状异同虚妄,及夹带他事,并科违制之罪” 。

投状经过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的两层筛选之后被呈交至理检院,理检院认为基本的案件事实已审问清楚明白之后,便将案卷呈递给皇帝,由皇帝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二) 直诉案件的审理结果分析

经过三级受状机构的层层核查后,皇帝根据案情和原审机关作出的不同裁判,对直诉案件也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

1.维持原审判决。如果皇帝认为原审官员裁判合法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恰当,就会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并对断案有功者给予奖赏。如宋太宗曾经受理王兴之妻诣登闻鼓一案,认为王兴因为眷恋故土而故意损伤自己的身体,以此来逃避公差,而原审官员范正辞将他杀掉以立威并安稳民心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就维持了原审判决,并且奖励范正辞“升膳部员外郎,赏钱五十万” 。

2.依法改判。经过审理之后,若认定直诉案件事实清楚,但是原审裁判错误,就会改判。这种审理结果正是宋代直诉制度理冤意义之所在。改判的结果不仅针对当事人,原审司法官吏也会因审断有误而承担责任。例如在李氏击登闻鼓一案中,皇帝就下令开封府放掉被关押的李氏父亲,并且对开封府主管此案的官员作出了降职罚俸的处罚。

3.直诉内容不实,严惩诬告之人。如果存心诬告,试图陷害无辜之人,一经发现,就会依法严惩诬告之人。直诉诬告案最为典型的是宋真宗年间赵永昌案 。史载韩昌龄和冯亮发现赵永昌贪污,赵永昌就敲击登闻鼓状告二人谤议朝政,希望借此来逃避韩、冯的弹劾,宋真宗在审讯时发现了赵永昌的诡计,于是判处赵永昌斩刑。

三、 直诉案件审查对地方司法的监督与制约

(一) 监察地方官员的司法行为

直诉机构对地方司法官员在事实上形成了监察作用。对于百姓来说,提起直诉的内在动因便是蒙受重大冤抑。冤案并不是天然的,而是案件未能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无辜之人枉受牢狱之灾。在古代人治社会背景下,冤案的发生与司法官吏有极大的关系。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无论是因接受贿赂、私报恩怨、趋炎权贵而故意错判,还是因法律技术的原因而过失,都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审查直诉案件,就是在常规的官员监察体制之外的监察途径,是监察之外的监察。

宋史中记载的王元吉案,直观的反映出直诉案件的审查对地方司法运作所造成的影响。在此案中,开封府下的左军巡司官刑讯逼供,迫使王元吉认罪,造成冤案。其后一直未能得到公正处理,王元吉之妻不得不敲击登闻鼓,提出直诉。宋代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而且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在接受进状时,也只能接收“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诏书的要求,明白地反射出一个因果关系:因为“州县不治”,所以才有直诉。故每一桩直诉案件,背后必然有昏庸或狡诈的地方官吏在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直诉机构每处理呈报一桩直诉案件,必然会使不作为的地方官吏暴露在皇帝面前,继而受到惩处。

在宋代针对司法官吏的惩处既包括刑事处罚,也包括行政处罚。严格的责任制度固然能够震慑司法官吏,约束司法官吏的行为,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冤案发生后,司法官吏的舞弊行为是否能被揭发检举,能否顺利引发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王元吉案中,开封府在虑囚时,禄司明明已经颇得“侵诬之状”,然而竟“累月未决”,其中原因令人深思。古代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封建官僚社会,官僚阶级有着共同的利益,这是“官官相护”产生的根源。宋代也不能跳脱出这个窠臼。同一府衙的禄司在发现大量王元吉被诬告证据的情况下,长达数月都不能还王元吉清白,背后的原因不言而喻。如果没有直诉制度,王元吉最终会被判处流放,而舞弊官员也不会被惩处。所以,直诉案件的审查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察作用不可小视。

(二)减少冤案,维护司法公正

宋代设立直诉机构、审理直诉案件重要意图之一即清理冤案。这是在常规的上诉、复审程序之外的司法纠错程序。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较为封闭的社会,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使得绝大多数人都局限在一定的生产生活区域内,在特定区域内,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极为密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案件一旦牵涉到复杂的人情世故和利益关联,甚至地方官本人都与当事人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地方官能够公正审判的概率极小。这就促使当事人不得不将案件向更高一层陈诉,因为愈往上,就愈能脱离地域限制,愈能超越具体的利益格局。而皇帝居于国家的顶端,远离地方的利益纠葛和人情往来,能够给予冤案公正的处置。更重要的是,公平公正的审理直诉案件,还蒙受冤抑的当事人一个公道,不仅能够树立统治者的正面形象,收服民心,还能有效化解社会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而对于动荡中的宋王朝来说,民心所向与内部秩序关系到国家根基。因此,宋最高统治者也会尽心尽力的审理好直诉案件,在客观上起到了平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四、促进宋代民众“好讼”之风的形成

“法律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最庞大的社会客体——中下层民众,离不开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离不开缓慢变迁的社会结构,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顺逆情结。” 因此,探究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须考察其在民众的法律观念上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古代中国民众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偏向于选择乡邻调解或宗族调解来解决纠纷。偏向于调解的解决方式,一方面是由于传统中国文化讲求和谐,将诉讼看做是有伤和气的行为;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经济的考量,因为诉讼中的支出对于古代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统治阶级为了统治稳定,追求“无讼”的“德政”,或阻碍或诱导,通过“息讼”方式达到“无讼”的表面状态,以此来标榜政治清明。然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人心政俗之变”的转折时期,这一时期民众的法律观念,亦与以往产生了较为鲜明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民众“好讼”之风盛行。

许怀林教授总结了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一是政治环境的新变化;二是吏治腐败,民众积怨;三是豪强官吏相互勾结,土地兼并激烈,百姓据法抗争;四是文化教育水平相对提高,百姓法制观念日益增强。

从政治、社会、经济、文教四个方面来分析宋代民众的好讼之风的盛行,并无不妥之处。但是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另一特性,这一分析还是有欠完善。这一特性即以最高统治者为主导、自上而下的社会动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来自上层权力中心的示范作用对民众影响是巨大的。宋代最高统治者十分重视直诉,甚至连百姓因微小事务击鼓也会亲自处理,给予妥善解决。据史料记载,京畿百姓牟晖因家猪丢失而击登闻鼓,皇帝不仅赐千钱补偿了他的损失,还十分欢欣地告诉宰相:“似以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为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 最高统治者对审查直诉案件的重视和审慎程度,势必在客观上激励受到冤抑的普通民众不顾一切争讼到底。宋代“好讼之风”的盛行,文献中多有记载,例如欧阳修曾描述过“京师大众之会,讼狱犹多” ,而百姓们对于诉讼的决心则是“小有争至破产而不悔” 。宋代民众在诉讼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强韧精神,很难摘除统治者审查直诉案件给予个案公平所带来的示范作用。

注释: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四.

《欧阳文忠公集》卷七九.

《鸡肋集》卷六六.

《宋史·刑法志》.

《宋会要辑稿·职官志三》.

《宋会要辑稿·职官志三》.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八.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十九.

张仁善.中国法律社会的理论视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刊.

许怀林.宋代民风好讼的成因分析.宜春学院学报.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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