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特殊类型,不要求“数额较大”,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宅安宁和平稳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围绕入户盗窃的理解与司法适用,存在诸多争议。“入户盗窃”的“户”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的场所,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才能认定为“户”。入户盗窃应当以行为人开始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作为着手的标准,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行为人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在“入户”和“盗窃”过程中的未遂行为都构成入户盗窃的未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入户盗窃未遂可以作无罪处理。入户盗窃行为人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关键词 入户盗窃 着手 未遂 入户抢劫
作者简介:简阅,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6
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和出罪模式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以及入户盗窃的着手、未遂、既遂等不明确,造成诸多争议。为了更好地完善盗窃罪的规定,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提高我国的法治指数,需要对入户盗窃的诸多缺陷予以完善。
一、入户盗窃的着手
一般的看法是,偷盗者有偷盗的想法潜入室第,并着手进行挑选财物之时,才能判定是进入户内偷盗的着手,而侵入他人室第并不是该罪的开始的点。在我国,关于入户盗窃的着手,也存在诸多争议。存在一种观点,即理当以潜入室第时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陈洪兵教授就持有这种看法,认为在入户盗窃行为中,着手潜入室第的时候,对被害人来说,就存在了对其财产权实际、紧急的危害,此时理当为偷盗行为的着手 。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判定的 。另一种观点,也是张明楷教授坚持的观点,即行为人进入户内后进行物色财物时是入户盗窃的着手。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法律对入户盗窃作特殊规制,表明潜入户内进行偷盗的主观恶意相对重于其他偷盗行为。由于私人住所的相对隔离性特征,行为人非法侵入后,极易转化为抢劫、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程度要高于一般盗窃行为。即便行为人入户后户内无人,当公民发现其住所被侵入后,其相对封闭性的空间被打破,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亦是较为严重。
2.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基于前文的叙述,入户盗窃包括进入户内行为和窃取行为,法律都要对其行为进行评价,不然入户盗窃就与盗窃并无差异了。对“入户”进行法律评价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与平稳,也倾向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如果将“入户盗窃”的着手认定为入户后实施物色财物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入户”行为进行评价,不能充分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宁。行为人进入户内就表明了行为人开始做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那么行为人着手进行侵入室第的行为就是入户盗窃的着手。
但是诸如购买作案工具、“踩点”、设计逃跑路线等都属于犯罪预备,其并不是刑法所要评价的对象,一般而言,刑法仅对着手之后的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二、入户盗窃的既遂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理当存在实际侵害后果,即既遂的标志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 ,可以看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主张失控说,但这种学说不是很恰当。如果仅仅是打破别人对被偷盗财产的占有还非满足该罪的要求,而仅仅在设立了另外的被别人拥有后,才能构成盗窃偷盗罪的既遂 。存在一种看法,入户盗窃在本质上是行为犯,只要存在行为就可以满足既遂的要求。即便仅仅进行了潜入户内偷盗行为也理当是偷盗得逞,不要求事实上掌控被盗物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虽然入户盗窃类型特殊,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盗窃罪的既遂认定标准,从此意义上说,入户盗窃也和一般盗窃行为一致,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由此可知,入户盗窃的既遂要求是偷盗者取得了其所窃取的财产的控制。
入户盗窃不同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其更强调“户”的特性和范畴,那么在判定入户盗窃的既遂时,行为人是否必须要将所窃取的财物移出户外?对于空调、洗衣机等体积较大,行为人理当将财物搬到户外才可以被判定为既遂。若不把财物转移出“户”的范围,其还是处于被害人的控制状态,行为人并不占有该财物,也就不可以被判定为入户盗窃的既遂。而针对戒指、项链等体积不大的物,则不要求偷盗者必须携带该财产离开他人居处,只要偷盗者实际上掌控该财产即可符合入户盗窃的既遂。因为行为人一旦实际控制诸如项链这些体积较小的财物,被害人不易发现,不论行为人是否携带财物离开被害人住所,都不影响被害人失去财物的占有和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占有。
三、入户盗窃的未遂
对于进入室第偷盗的未遂,首先需清楚潜入室第偷盗开始及其终结分别是在什么时候。潜入室第偷盗开始的点前文已经进行了叙述,那么进入室第偷窃终结的点也即其什么时候完结就成了分析进入户内偷盗既遂与未遂的关键。潜入室第偷盗主要包括进入户内和偷窃两大实行行为,在其中任何一个出现未遂都会产生潜入室第偷盗未遂犯罪形态。
入户盗窃行为的未遂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能犯的未遂行为是指行为人有实际可能实现既遂,可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实现既遂。不能犯的未遂行为的定义是由于对相关犯罪的实际情况理解有误,是以行为人根本没有机会实现既遂,而根据客观因素的不同,其又可以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以及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行为人在撬窗户的时候,由于其带来的作案工具实际上不可以撬开窗户而导致入户盗窃行为的未遂,就是这里所说的工具不能犯未遂;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户内有财物,但入户后发现户内空空如也,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使得其客观上不能到达犯罪既遂状态,该种情形即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四、入户盗窃既遂、未遂处罚的实践考量
对于潜入室第内进行偷盗得逞,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的内容进行处置,我们主要讨论入户盗窃未遂的实践考量。
存在一种看法,即一旦存在不法侵入室第的“入户”行为并进行偷盗行为的,不管偷取的财物价钱多少,都理应作为盗窃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窃取得到财物的,按照盗窃罪未遂究查 。但是本文认为并不是要对所有的入户盗窃未遂进行处罚,入户盗窃的未遂也有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可能性。因为《刑法》第十三条是具有总则性的规定,应当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各种罪,其中也就包括入户盗窃类型的盗窃罪。另外,就轻微的潜入室第偷盗未得逞作为非罪,采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或许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判断入户盗窃未遂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要素,如行为人是否全部退赃、自首、被迫实施盗窃等。不能仅凭盗窃数额较低就认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反之就偏离了立法目的。因为入户盗窃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其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住宅安宁,即便入户盗窃数额较低,但只要侵害到公民住宅安宁,也可将其作为盗窃罪处罚。但是也不能完全否认盗窃数额较低这一情节在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时毫无作用,应当是与其他情节一起作为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要素。
1.如果入户盗窃未遂的行为人存在刑法总则中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的情形的,如自首、坦白、立功等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
2.《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明确了行为人构成一般偷盗罪但不作为犯罪对待的考量情形,如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分赃或获赃较少、退了所有的赃物赃款等。潜入室第偷盗未得逞并且具有以上情况之一时,也可拒绝判定为犯罪,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3.行为人在进入户内时出现犯罪未遂也可以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如行为人在撬门窗过程中被发现或者被抓获而导致入户盗窃未遂,这一情况下,由于实行行为尚未实行完结,未窃取财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可以拒绝判定为犯罪。
五、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认定入户盗窃,认定多宽,则会导致刑罚权的滥用;认定过窄,又会纵容犯罪分子,实现不了预防、减少犯罪的预想。对于入户盗窃存在的诸多争议,立法者应本着罪刑相适应、公平、公正等原则统一法律规定,实现入户盗窃的有法可依。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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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良军.论入户盗窃、扒窃等新型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政治与法律.2013(9).167- 177.
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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