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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打击防范对策研究

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打击防范对策研究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智能手机开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微信这种新型的聊天交友工具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给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微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具有隐蔽性强,跨地域广和作案成本低等特点。本文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防范预警宣传,加大网络监管力度等打击防范对策。

关键词 微信 诈骗 特点

作者简介:张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7

一、微信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现状

微信诈骗犯罪,指的是基于微信这一软件平台,依托微信的各种功能进行的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从普通的诈骗中演变出来的一种新型诈骗形式。值得提醒的是,当前生活中存在许多涉及微信诈骗的行为,虽没有达到犯罪立案的标准,但也要引起用户的注意。

根据国内知名的大数据服务提供商Quest Mobile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3月,微信注册用户超过7亿,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0种语言。此外,各品牌的微信公众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微信支付用户达到4亿左右。庞大的用户数量给依托微信进行犯罪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巨大的人数基础。笔者查阅某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受理的涉及微信犯罪的案件中,发现诈骗案件的发生率高居涉及微信犯罪案件首位,因此笔者就其特点及打击防范对策浅作分析。

二、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微信诈骗犯罪隐蔽性强

虽然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机构将对客户进行实名制管理、对账户实行分类管理,但并没有相关环节来验证用户所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为用户本人。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注册微信账号来进行诈骗,在诈骗成功后就立即将账号注销,自己便得以隐藏起来。同时受侦查方法、信息技术和公民隐私权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使得公安机关很难在案件发生后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和去向,因此不法分子需要承担的作案风险就相对较小。这也就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依托微信这一公共交友平台进行诈骗,也因其虚拟性和大众性等原因,受害人在聊天或购物中不知不觉就会掉入不法分子埋设的陷阱,作案成功率较其他犯罪形式明显偏高。

(二)微信诈骗犯罪涉及资金难以追回

在微信诈骗中,不法分子大都会选择避开实体银行监管环节,利用网上银行资金流通便捷快速的特点,诱骗受害人使用网上银行账号,通过网银转账或微信快捷支付。骗取的资金到达诈骗者的账户后,诈骗者立马将犯罪所得通过网银或者银行网络终端提现。等到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时,账户内的资金早已被转走。这种层层转账的方式使得公安机关很难确定资金的最终流向,对于诈骗资金难以追踪追回,追赃止损与其他诈骗类型相比难度较大。

(三)微信诈骗犯罪跨地域广

由于互联网极速发展带来的网络全球化,使得微信诈骗分子无论在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通过冒充好友、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和制作木马程序等方式就能对微信使用者实施诈骗行为。微信诈骗的这一跨地域特性不仅极大地减少了受害人追回被骗财物的可能性,更是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的成本和难度。

(四)微信诈骗犯罪成本低

不法分子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和掌握简单的网络技术,然后在手机上下载微信软件并注册微信账号,这样就使得犯罪的基本工具条件得以构成。所以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经费投入对于微信诈骗而言,犯罪成本同其他诈骗类型相比较低。同时微信下载的便捷和操作的简单使得微信诈骗行为也变得简单易行和快捷。犯罪成本低与诈骗操作的简单快捷使得微信诈骗分子日益猖獗,微信诈骗案件频发,被害人的数量攀升,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

(五)微信诈骗犯罪受害人低龄化

根据大数据服务提供商Quest Mobile发布的最新统计,截止2016年3月,微信用户的平均年龄为20岁,其中97.7%的用户在50岁以下,86.2%的用户在18-36岁之间。微信用户本身年龄的低龄化使得受害人也趋于低龄化。根据对某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关于微信诈骗案件的不完全统计,74%的受害人都是学生,其中大部分为大学生。学生好奇心都比较重,特别愿意尝试新鲜事物,对于微信中出现的一些链接和其他的新鲜事物都愿意主动去尝试。同时学生涉世未深,心地善良,极容易相信他人。学生本身具备的这些优良品质却造成了学生群体往往成为了不法分子的主要诈骗对象。

三、微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一)微商诈骗

诈骗者通常以公司的名义,骗取受害人加盟做“微商”。诈骗者惯以“加盟费”、“培训费”、“产品供货费、”“公司帮助营销费”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受害人可能会收到一些产品,但产品大多数都是质量不过关导致售卖情况差,以致于受害人投入大量本金,却根本没有像诈骗者说的那样高回报的情况出现。诈骗者通常还会诱使受害人多囤货,多参加培训,多听所谓成功人士讲座。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多以女性为主,而且“微商”的经营者大多依靠熟人之间的信任,缺乏像正规网购网站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消费者出现相关问题时维权较难。

(二)代购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通常就是以“海外低价代购”的方式进行。不法分子抓住消费者在国内买不到特定的产品、又没法出国、但又想低价购买海外所需产品的讨巧矛盾心理,在朋友圈发布可以代购海外产品的信息,称可以提供海外打折商品代购,但当受害人付了代购款后,诈骗者又会以“所购商品被海关扣下,需加缴关税”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加付“关税”,等被害人再次付款后,犯罪分子这时候就会采用删除好友、拉进黑名单或者注销微信账号等方式,消失的无影无踪。

(三)二维码诈骗

诈骗者通过“扫码送礼物”、“返利降价”、“发老同学聚会照片”、“关注微信公众号投票”、“商家开业集赞”等方式进行该种模式的诈骗。 不法分子骗取受害人用微信扫二维码或者诱使受害人点击链接,下载木马程序,通过相关技术手段获取受害人微信的账号和密码,有的甚至是获取微信上绑定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进而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四)抢红包诈骗

近年来随着微信红包功能的出现,在微信上散发红包成了微信好友间茶余饭后的消遣娱乐活动,尤其是在微信群里面抢发红包更是一种娱乐的新兴模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不法分子抓住用户看到红包样式的信息都会迅速点击的心理,开发了一种手机木马,这种病毒木马会被开发者伪装成微信红包,在用户点击后能够快速窃取手机用户的微信钱包密码甚至是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这种病毒木马还能截获手机收到付款验证码的短信而受害人却收不到短信验证码。一旦手机感染了这种病毒木马,诈骗分子就可以轻而易举的控制感染病毒木马的手机,通过窃取支付信息盗刷用户的微信钱包和所绑定的银行卡。由于受害人的手机的短信验证码被诈骗分子截取,即使钱被盗走了,受害人也毫不知情。

(五)网恋诈骗

诈骗者通过微信的“摇一摇”、“附近的人”、“定位”、“漂流瓶”等方式进行交友,然后根据初步了解受害人的性别和是否恋爱的情况将自己伪装成俊男靓女,在同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以父母生病住院或者自己没有生活费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的同情。诈骗者开始时一般不会主动向对方直接要钱,他们会将自己伪装成一个自力自强或者很励志的形象,然后过一段时间就会谎称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不得已才向受害人借钱,进而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四、 微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对策

(一)微信用户提高自身网络安全意识

微信交友归根结底也是一种网络交友的途径,但无论是哪一种途径交友,民众都要牢记“交友需谨慎”,做到“不轻信、不动摇”,把好自身的第一关;其次做到不要存在占便宜心理,不动摇自己的底线,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防止陌生人骚扰,可在微信的隐私设置里对其进行加好友需验证设置,对于经常无故骚扰的微信好友可将其用“拉入黑名单”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二)加强预警防范宣传

微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很多用户对其都没有防范意识,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完善各项微信诈骗的防范措施,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宣传防范力度,向群众广泛宣传在微信平台进行购物时,要核实卖家的身份和地址,并及时向卖家索要购物的发票。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人群密集地、公共场所、学校学院内进行预警防范宣传,增强重点群体的防范意识。提醒用户在利用微信等交友软件进行交友购物时应提高警惕,尤其是在涉及到钱财方面,避免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

(三)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要加大对微信的聊天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处置。案发后网侦部门通过对作案关联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尽可能找出犯罪嫌疑人经常使用的生活帐号;通过查询取款时的录像信息与微信反应出的身份信息进行一对一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查询犯罪嫌疑人虚拟身份登陆的轨迹,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住所地,从众多的虚拟IP中找出真实的IP,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情报部门要定期的对利用微信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找出微信诈骗类案件的作案手段和犯罪特点,迅速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加强对“微信”、“探探”、“米聊”等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督与约束,切实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及时总结案件技战法提高侦破成效

微信诈骗类案件为最新形式的诈骗案件,其在调查取证方面比较复杂,通过网络侦查手段的运用和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研判等方法结合进行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应熟悉微信诈骗通常使用的手段和方式,在接到报案后,尽可能多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法、活动轨迹、作案过程,全方位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所有线索,并且分析研判这些线索。公安机关应在侦破每一起该类案件的同时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分析此类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做到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提高,通过总结拓宽侦查人员办案的思路和侦查对策。

(五)探索微信实名登记制度

长久以来,微信账号和微信公众号的认证都是执行宽松的政策,用户只需要登记部分信息即可获得平台账号和个人账号,致使当前的微信公众平台呈现较为混乱的状态。运营商可以借鉴其他机构的实名登记模式,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银行卡等能够找到注册人且不会轻易改变的信息作为注册时的必填栏目,同时对其填的信息和用户本人的一致性进行真实验证,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逐步实行一人一号、一机一号制。同时对微信的信息审查中,引入非信任网址审查技术,开通违法信息举报渠道,堵塞篡改登录IP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技术漏洞。微信运营商还可以建立微信用户黑名单,一旦发现疑似有微信诈骗的行为,应当将该用户拖到黑名单中,必要的时候永久封锁该微信账号。

参考文献:

[1]张冠男.微信诈骗犯罪的类型及侦防对策研究.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8).

[2]袁家韵、叶子鹏.微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和破解对策分析——基于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实考察.河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2).

[3]王佳俊.从微信红包事件看我国网络诈骗犯罪问题.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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