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黑名单制度是指对个人或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惩罚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黑名单制度一直是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会叙述黑名单的种类和存在原因,并且对黑名单公示的内容、对象、范围、效力、方式、期限进行深刻分析,对如何构建更为完善的黑名单公示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黑名单 公示制度 知情权
作者简介:高文珊,杭州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0
有资料显示,“黑名单”一词最早源于世界著名的英国牛津和剑桥等大学。在中世纪,学校规定会将行为不端的学生的姓名、行为记录在黑皮书上。一旦名字上了黑皮书,会使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名誉不佳。一位英国商人将这一惩戒的方法应用在时常信用不佳、拖欠债款的顾客身上。商人们乃至各行业争相效仿。黑名单作为一个舶来品,被引入我国后应用广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协会甚至企业都运用黑名单。
一、黑名单概述
黑名单设立一般意义是为了规范行为,予以不适当行为人或企业惩戒。笔者以黑名单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将我国目前的“黑名单”暂且分为以下几类:
1.安全生产类:这一类主要是违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过程安全规范而被纳入的黑名单,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黑名单;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建筑市场黑名单等等。
2.失信、严重失信类:这一类与其他黑名单稍有重合之处,但其纳入标注和要求主要为信用的缺失,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领域失信“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黑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等等。
3.行贿受贿类:这一类从字面意思就可理解,是在某行业进行行贿、受贿的一系列黑名单,如行贿医药企业黑名单。
4.违反规范类:这一类与安全生产类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违反的是管理层面的相关规范,如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市场中介组织黑名单等等。
5.个人类:这一类的公示对象为个人,如银行卡犯罪嫌疑人黑名单,游客黑名单等。这一类黑名单的对象虽为个人,但此处的个人并非单指个体,包括某些可被纳入相关黑名单的群体。
从上文笔者对于黑名单的简单分类可以得知黑名单制度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这就不禁引人深思黑名单存在的深层原因。从某些具体的黑名单制度的设立原因来分析、总结其存在的原因,例如,为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株洲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并于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又如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石狮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守信激励、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建设,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人“黑名单” 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黑名单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 失信和违反相关法规情况的普遍。人们的价值观随飞速发展的经济文化变化,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一定冲击,由于“破窗效应”心理作用,大量违规或失信情况的出现催生各个领域的黑名单。
2. 行政处罚的方式过于严厉或不足以惩戒,需黑名单制度来作为惩罚方式,予以惩戒和督促。对于违规和失信的行为不至于违法的行为,黑名单制度的存在正是一种惩戒方式,以纳入黑名单进行公示方式惩戒和督促;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和失信的行为,黑名单制度是在进行处罚之后对于此类行为的补充惩罚,以保证对实施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充分惩戒和对社会的警示。
二、黑名单的公示制度
黑名单制度的内容丰富,本文着重讨论黑名单的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的公示,包括公示的内容、对象、范围、效力、方式、期限。
(一)主要内容
1.公示的对象与范围:公示的对象一般是违反法规或失信的企业或个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各个领域中纳入黑名单的标准问题,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5类情形中,有3类融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中,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纳入该“黑名单”,并且在该规定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公示的对象 。公示范围一般为全社会,不同种类的黑名单公示范围不同,如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中“对最终确定的‘黑名单信息,由山东煤矿安监局发布公告,并在山东煤矿安监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布”中可以得知其公示范围是全社会,并且是由煤矿安监局发布的公告 ;又如金华市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纳入“黑名单”数据库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由数据录入部门同时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
2.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或企业的信息,主要事实,处理、处罚的主要内容,认定的机关或单位名称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如上文提到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的规定第十条就规定了公示的内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但是并非所有的黑名单规范中都有明确列出公示的内容,如旅游黑名单 的相关规定中就没有明确列明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方式一般为通报或者在政务网站的相关栏目下进行公示,旅游黑名单的公示是向本人通报,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
3.公示的期限和效力:公示的期限一般为1年到3年,根据各个领域的黑名单规定的不同期限存在一定差异。目前搜集的资料中公示期限较长的是江苏省所规定的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期限是社会法人自认定之日起7年,自然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 ,黑名单的期限是根据违反法规或失信的程度制定。公示的效力在各个领域的黑名单中也存在差异。例如药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规定中第十三条:对“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关于公示的效力,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公示的后果,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并且在公示后,相关企业或当事人不服,提起权利救济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以及公示的撤销和撤除的相关内容。
(二)现存问题的分析
我们可以从上文的叙述中发现,“黑名单”的普遍性是不可忽视的,并且黑名单的相关规定都存在缺失。笔者将会对黑名单公示制度中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公示的范围对公众的影响力不足,民众对其公示的结果信赖度不高。各个领域的黑名单都有其公示的特定对象,因此对应其公示范围,然而由于不同领域的黑名单存在其特有的属性和不同的设立背景,有些黑名单公示的范围向社会公示,但其由于公示结果的公布处不为民众熟知,并未达到向社会公示范围的原本目的。并且在公布处公示的结果也存在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其标准和程序民众无法了解,对公示的结果民众往往无法完全信任。
2.公示的内容存在不清晰处,公示的方式过于简单和单调。在上文笔者举出了药品安全黑名单和游客黑名单制度中关于公示内容的规定,黑名单公示的内容并非在所有黑名单规定中被明确列出,这给公示带来了实践的困难。公示的方式往往是由相关部门发出公告,并在规定的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在这里笔者并非是否定在政务网站公示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但公众很少会去浏览相关政务网站中的黑名单公示结果,加上媒体和网络的良莠混杂,民众往往无法查询到真实、有效的黑名单公示结果。
3.公示的效力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不同领域的黑名单中,对于公示的期限有不同规定,并且在公示的期限中,对该企业或个人的影响如何并非存在十分明确的规定。很多的黑名单中都用了“必要时”或者“还可向……报送”的措辞,在效力的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即黑名单虽进行了公示,但对公示的对象来说,究竟有何影响却不都明确规定,在责任设置上仍有不完善。
(三)完善黑名单公示制度的建议
1.应加强黑名单制度的宣传力度 。在黑名单的纳入、告知、公布、移出,都应当重视其宣传,让公众明确了解到公示的标准、程序以及公示的结果,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有利于警示公示的对象和社会。
2.丰富公示方法。政务网站的公示及对相关部门的报送有利于黑名单的效力发挥,让违规、失信的企业或个人在今后的活动中失信成本增加,但不能局限于此,应当在目前的基础上创新公示方式。笔者在这里建议可以建立黑名单专门的公示网站,人们可以在该网站上查询黑名单相关的各种信息,便捷又具有专门性;并且还可以利用手机App或者自媒体进行公示,这就需要相关技术部门对此进行关注和开发。
3.完善对于黑名单公示的责任设置。对于黑名单公示的效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相关规定,从而促进黑名单公示的实践中困难的解决。并且要完善一系列公示后的诉讼救济体系,这也要求黑名单的立法进程需加快,更好的保障违规、失信行为能被惩戒,错误的纳入和惩戒行为能够得到救济。
三、结语
即使黑名单制度中仍存在一定值得商榷之处,但是我们更应以“黑名单”公示制度为抓手加强行业及个人诚信建设,以全国性公示督促地方监管责任到位;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大黑名单制度的宣传力度以增加其公众参与度、增强其公示效果,以弥补失信企业、个人信息的缺失来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权利的归位,以贬恶褒善的具体手段来伸张监管的公平正义。
注释:
陈晶.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出台.湖南安全与防灾.2015(2).
仿冒名牌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中国防伪报道.2012(5).1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5-07-2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08-13.
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鲁煤监政法〔2015〕62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015-08-12.
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1-11.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2015-04-06.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12-31.
崔立鹤.对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