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位豪 何静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几起争议较大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诉讼纠纷的发生,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首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一个宏观认识,在此基础上深挖理论,深入探讨其法律性质,认定其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并在理论上充分论证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需要进行刑法保护的客观必要性,并对症下药,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思考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借镜。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法律性质 刑法保护
作者简介:李位豪,广西大学法学院;何静,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87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频频发生,导致网络空间的安全性及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遭到了破坏。所以,对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为其提供刑法保护,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是指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中拥有的且能自主支配的,只能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存储空间中存在的这一类财物。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相对传统财产概念而进行的一种划分,理应遵循法律上传统财务概念界定的一般模式。在法律层面上,财产具有价值性等特征,而虚拟财产作为编程人员花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程序编译得到的结果,不仅具有能够满足玩家需要的使用价值,同时也具有交换价值,并且是玩家花费大量物质财富、精力和时间得到的财物,本身是有价值的,具备了财产的基本属性。但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还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兼具实体虚拟性和价值现实性相结合的产物。从其本质上来讲,虚拟财产仅为电磁记录,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 。但是,虚拟时空已经被设计成极尽模拟现实世界中的各种规则,高度还原现实世界的真实性,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关系已十分密切,并且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已然突破了虚拟空间,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性。此外,虚拟财产也具有限制性和依赖性,将受到游戏运营期间的多种因素和游戏软件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并必须依托特定虚拟社区空间和特定网络游戏而存在。
二、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迄今为止,我国的现行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仍然没有清晰明确的立法界定,想要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刑事法保护,还要以其本身的经济和法律内涵作为法理基础。那么,厘清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本研究得以进行的首要前提。
首先,根据大陆法系刑法的通说观点可知,刑法上的财产不仅指有形财产,也包含满足一定条件的无形财产。我国《刑法》第265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里的通信线路实际就是一种无形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在虚拟空间中以“装备”或“货币”等形式存在,但是仍然是以特定方式排列组合的无形数据,可以作为无形财产得到刑法保护 。此外,虚拟财产虽然无形,但是却具有可控性,即其只在固定空间和时间有财产性质,因此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其次,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因为其具有价值属性。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经过程序员和美工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得到,其存在需要运营人员的维持,并需要终端游戏者通过脑力劳动获得,所以符合法律意义上成为财产的必要条件——价值性。而作为一种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在游戏空间中,运营商能够出售这些财物,玩家则能够利用自己的“装备”与他人交换真实货币,因此使虚拟财产拥有了交换价值。
最后,从法律上来看,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权利的客体,不仅与其本身价值属性有关,还与其持有和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关。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某种物品被明令禁止或限制持有或交易,这种物品就不能成为财产权客体,如毒品。而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虽然在最初并未获得国家合法评价,但是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现有法规政策却从未提出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所以目前其持有和交易是一种合法行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三、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1.满足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
随着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网络的普及,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一种能够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兴产业。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数量已经接近6亿,2015年中国自主研发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则达到了986.7亿元。由此可见,游戏产业能够为相关行业带来巨额收益,并且也能够直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具潜力市场。但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61%的网络游戏玩家曾经历过虚拟财产被盗事件,而绝大多数玩家则认为国内网络环境安全性较低,将给其拥有的虚拟财产带来威胁。近年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遭受侵害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并由此引发了较多的现实纠纷 。因此从刑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能够有效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的为游戏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满足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犯罪的发生,将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立法机关制定刑法,以期能够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被侵犯,多数都是通过病毒和木马程序进行的。放任这些木马和病毒在网络上传播,将导致网络秩序遭到严重扰乱。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秩序遭到扰乱,将导致人们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进而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目前,一些由虚拟财产案件引发的暴力恶性案件频频出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的现象数见不鲜,引起了强大的舆论反响,处之不慎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加强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维护社会秩序迫在眉睫。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1.加强立法保护:
古人云:凡立法必有弊,未有无弊之法。但是立法程序的启动牵一发而动全身,想要遏制愈演愈烈的虚拟财产侵害问题,对刑法中的“财产”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财产保护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份子可以使用的高科技犯罪手法越来越多。所以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还应增加立法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刑法保护 。首先,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加单一资格刑和罚金刑。就实际情况来看,多数网络犯罪的目的都是为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多数犯罪份子都是专业技术人员。针对该类犯罪,可通过处以罚金刑给犯罪份子带来震慑,从而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在这方面,美国的资格刑是一个有利的借鉴,即剥夺犯罪份子使用互联网的资格,以达成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目的。其次,考虑到网络犯罪主体有丰富的专业知识,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专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等特点,应当加强刑法管控的力度。比如,针对通过非法使用、变更或处置他人电子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犯罪行为,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还要针对非法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传播妨害计算机使用的程序、故意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网络犯罪行为进行适当惩处,以确保网络秩序能够得到维护。再者,在立法上,还应对单位犯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因为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传播计算机病毒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面,犯罪主体可能是单位,应当严密犯罪圈。
2.完善司法保护:
在司法保护方面,为避免网络游戏玩家在虚拟财产遭受侵犯后投诉无门。还应尽快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以确保司法人员的意识能够得到提高,并使我国司法程序能够得到规范 。因此,国家在完善刑法典的同时,也应当及时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漏洞,为法律的程序正义提供保障。一方面,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由于法官需要利用证据和证据链完成事件的再现还原,但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导致想要获得具体的证据,需要复杂的专业技术,这给司法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份子还有可能利用高科技手段将电子记录消除或隐藏。针对这一情况,还应尽快提高司法机关电子证据调查与鉴定水平,以满足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的需求 。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更注重第三方证据收集,即从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处完成证据收集,以便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为达成这一目标,还应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确保运营商与服务商能在一定时间内保留用户数据,并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才能为刑事诉讼提供充分的证据。
3.规范执法保护:
完善立法能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但是想要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提供全面保护还要严格规范执法。在受理虚拟财产犯罪案件时,法院和检察院还应结合具体案件对涉案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进行准确认定,合理的划定犯罪圈,确保公民合法财产得到切实保护,有效的打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涉案虚拟财产数值的准确认定问题,急需制定一套完整的价值确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合理的量刑和惩罚标准 。随着新型犯罪手段出现或社会关系的变动,检察机关还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自身职能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进行进一步解释,以确保相关工作得以科学开展,并确保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考虑到不同游戏的虚拟财产购买价格、出售价格在不断变化,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总结归纳,以便结合理论和实践制定一套合理认定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为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要进行严厉的打击,重罪重判,轻罪轻罚,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
四、结语
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依然莫衷一是。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欠缺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同案已异判的症结所在,这也将成为今后我们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之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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