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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不捕案件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不捕案件问题研究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据的严格把关带来不捕案件的大量增长。本文通过着重分析不批捕率上升的主客观原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通过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提高不捕案件质量的路径。

关键词 逮捕 不捕率 审查逮捕 质量

作者简介:张继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95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人权保障原则能否得到有力贯彻,取决于高质量的审查逮捕质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审查逮捕质量,以往逮捕率高、捕后判轻刑率高、不捕率低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以某市为例,辖区各基层检察院的不捕率均大幅提升,其中某院不捕率从2014年的13.6%上升至2016年的38.4%,同时,捕后判轻刑率呈下降态势,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比重加大,办案效果提升显著。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数量上升的原因

不批捕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既表明检察机关顺应检察改革的要求,主动作为,也有诸如证据变化、执法尺度、机制体制等客观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规定得更为严格

基于人权保障的精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比以往都更严格,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时才可以适用逮捕措施,才是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有些地方还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就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进行细化和说明,进一步限缩了逮捕的适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高检院执法规范化要求、案件评查、业务考核等措施的跟进以及人权保障、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观念逐渐确立,检察机关积极顺应变化,主动作为,积极作为,逮捕理念正从“少捕、慎捕”的政策倾向向“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的法定原则转变。

(二)公检两家对逮捕条件尺度把握的差异

在逮捕条件的三个要件中,相当部分不构成犯罪不捕,是由于侦查机关未准确把握构罪情节,对部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或者定性不准确导致不构罪,如未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存疑不捕在不捕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多数是由于取证不到位、取证不认真导致的依据不足,事实不清,也有些是由于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无证明力,全案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主要原因在于检法两家标准、看法不一,部分侦查机关还抱有构罪即应捕的观念,在缺乏社会危险性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然报捕。

(三)侦查机关内部办案和考评机制的影响

一些案件侦查机关在刑拘期间未能查清案情,但为避免当事人不满或上访,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把矛盾转移至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只能作存疑不捕。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共同犯罪案件,诸多因素导致侦查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对有关犯罪嫌疑人取足相关证据,但受办案指标和考评的需要,将全部人员一同报捕,即便检察机关不批捕,也可起到“以捕代侦”的作用。有些为了防止违法或不规范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防止承办民警办理人情案,采取相应内部制约措施,对于明显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仍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导致不批捕处理。

(四)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达成和解

犯罪嫌疑人检举立功、之前不认罪后来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从轻、减轻情节,都会影响审查结论。突出表现在有被害人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和解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一些轻刑案件,如数额不大的盗窃,轻伤害,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件,由于刑事拘留时间短、或被害方在刚案发不愿协商等原因导致在提请批捕前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等到了审查逮捕阶段当事人双方基于各种因素又达成和解协议的,对于类似情况,检察机关一般会作出不批捕决定。

二、严把案件不捕关,需要树立和强化三种意识

不批捕案件数量上升有诸多原因,但归根结底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首先应在观念上有所转变,促进理念上的更新和升级,筑牢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一) 强化“底线”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

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逮捕条件,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通过依法、准确适用不捕,将不构罪、犯罪事实存疑、无社会危险性等情形从逮捕强制措施过滤出去,实现人权保障和诉讼保障的有机统一。不仅关注不捕率数字的提升,更要重视不捕案件办理的内生质量,通过准确适用不捕带动捕后判轻刑率的整体下降,实现高质量办案,杜绝因错不捕导致案件复议、复核被改变决定。

(二)强化“证据”意识,推行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变

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树立证据裁判原则,摒弃“有罪推定”、“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执法理念,向“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强化对证据的审查,构建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体系,强化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坚持捕或不捕均以证据为核心。根据司法审查兼听则明的属性要求,充分重视每案每人必讯和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强化“监督”意识,践行规范化、精细化审查模式

从以往“重配合轻监督”,转为监督和配合并重,将防范冤假错案贯穿于审查逮捕和两项监督工作始终,健全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侦查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公诉指控收集、固定证据;在介入侦查、审查逮捕中注意发现监督线索,纠正侦查违法行为。在审查逮捕中,强化证据审查模式的规范化、精细化、立体化,做到“在案证据”与“在卷证据”并重、构罪证据与社会危险性证据并重。

三、建立健全各项办案机制,提升不批捕案件质量

逮捕的功能主要通过批捕和不批捕的结论来实现,明显符合逮捕条件的提请批准逮捕,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变相的延长了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限,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通过有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升审查逮捕质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和量刑预判机制,严审逮捕条件

外部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在报捕时随案移送,详细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内部要求承办人客观把握有无社会危险性,对于明显无社会危险性或侦查机关没有移送社会危险性说明的,要求补充,没有补充或者补充材料不能证明社会危险性的应作不批捕决定,正确处理与侦查机关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严格把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要件,对于易判处轻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结合在卷证据,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可能判处的宣告刑。对于有被害人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件,应当充分了解协商赔偿的进度和和解达成的可能性,作出准确的刑罚预判。

(二)健全不捕说理和引导补充侦查机制,加强取证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以往存在文书说理不充分、质量不高,造成侦查机关不理解,不配合,不捕复议率高的问题。基于此类,应当强化不捕说理文书的说理功能,针对三种不捕类型,有侧重地拟制说明书,做到有理有据,以法服人。切实提高《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质量,把好引导侦查关,应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等详细列明补查事项,充分考虑证据是否灭失、是否有可补充性及侦查条件,确保具有针对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同时主动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综合形成补查提纲。所有不捕说理、补查提纲文书应坚持三级审批,必要时由检察长签发,确保质量。

(三)强化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保障诉讼效果

一是强化存疑不捕案件跟踪监督,督促补查取证。针对补查证据不及时、质量欠佳,导致久拖不侦、打击不力的困局,建立案件信息报备机制,重点对存疑不捕案件在履行程序、开展补查和结果处理上进行监督,全程掌握;推行存疑不捕案件登记跟踪机制,明确案件负责人员,定期向办案单位跟踪补查情况,根据证据变化引导侦查,符合逮捕条件建议重新报捕。

二是加强不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诉讼进行。探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管保障机制,对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也要做到跟踪了解,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或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报捕。

(四)建立不捕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加强案件内部监督

对于被害人可能不接受不捕决定的案件,依法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和释法说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流程;认真排查风险信息,准确界定风险等级,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预判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预警处置预案;强化内部部门联动,持续跟踪案件动态,直至风险化解。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各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执法,保障案件质量。发挥案管部门作用,搞好质量把关;发挥纪检监察作用,实现文书备案监督、定期跟踪监督、专项检查监督,建立专门执法档案。

(五)建立类案分析建议机制,引导围绕指控收集证据

立案监督和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的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等方式介入侦讯工作,掌握侦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建议以便侦查机关围绕公诉指控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给侦查机关取证指明方向,避免侦查机关将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要高度重视类案问题,组织就常见犯罪入罪标准、捕与不捕界限、疑难典型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常见轻刑案件的逮捕标准,指导办案实际。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利用定期会议、案情通报等,交换意见,减少检公两家在不捕案件上的意见分歧,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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