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法律制度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多的运用。但是,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与法治不和谐的问题。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的提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决当今社会问题具有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关系
作者简介:李莎,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07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 法治与德治
中国自古就有重德传统。“以德治国”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早期。商朝的最高统治者自称是“天”在人间的代表,他们是受“天”的保护,因此要求老百姓对其统治服从。然而最终奴隶运动推翻了商朝的统治,这使得周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开始反思,商朝的统治思想是否真正有效,进而得出结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成为治国的重要方略。春秋战国时间儒家学说的发展使得德治思想又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历届领导人也十分肯定德治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首次把“以德治国”的思想提高到国家治理的层面。他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道德体系的建设。习近平主席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直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道德滋养法治。
“法治”是与“德治”或“人治”相对称的,法治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我国法治思想最开始来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学说。法家学者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法者,国之权衡也。”法治论者认为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能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导的准则。这种一般性的准则可以适用于普遍的人群,并为人们的自身行为做出一个合理的指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也曾产生过人治与法治的激烈争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优于一人之治的,他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但是与其把这种审议交给一个人,还不如交给众人。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方略载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在现今中国,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加强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对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重视德治的重要性,以道德为主,只有在道德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才用法律来补充。另有学者认为,应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在依法治国方略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提出以德治国,结果会破坏依法治国,导致人治的覆辙。以上两种观点都过分的夸大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者的区别,将其完全割裂开来,没看到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因而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不可分割。依法治国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性来调整人们的行为,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获得人们的遵守;以德治国是通过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自我约束自身的行为,来达到调整人们相互之间行为的目的。二者在性质、调整手段和方法等方面虽然有差异,但都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1. 德治为法治提供了思想基础:
首先,良法亦法。亚里士多德认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何谓良好,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详述,但是我们认为良好应该指的是合乎人类道德理念的法律。不道德的“恶法”是非常危险的,无法为国家法律确立正确的价值标准,也无法得到广大人民的维护,更加无法推动法治的实现。例如德国希特勒时期制定的种族灭绝方面的法律,最终将德国推向了法西斯的道路。
其次,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决定了社会成员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法治要在全社会中实现,需要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我认同与遵守,只有将这种外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心的自觉认同,法治才有可能顺利实现。
最后,法治的实现还需要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如果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那么即便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也无法得到切实良好的执行,损害公民人身权益的事情就不可能杜绝。
2. 法治为德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道德的标准并不是普遍的、固定的,它带有个性和不稳定性,缺乏暴力性的制约手段。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道德水准,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文件,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可以弥补道德中的缺陷。同时,通过立法、司法活动使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治来推进国家道德体系的发展。例如婚姻家庭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这本身是一则道德义务,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使这一道德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进而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促进家庭道德观念的完善。另外法院也会通过判决的形式肯定或否定社会中的某些行为,来表达国家对社会行为的道德评价。比如通过判决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表达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性评价。
二、新时期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解读
(一) 坚决发挥法治的主导地位与作用
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高发频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不诚信、说谎、造假的现象充斥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经济合同领域,违背诚信、违背合同条款的案件尤其突出。
另外,法律也往往得不到很好的遵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也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必然会破坏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使人们对法律、对他人、对社会缺乏信心,进而也严重损害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因此坚定不移的维护依法治国的主导地位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身:
我们要树立良好的立法理念,法律的制定不能脱离道德的基础,否则就会制定出恶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脱离了道德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此外,加强关于民生大计方面法律的制定和清理,积极践行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的质量。
例如,我国《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大量的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正在起草中的《民法》,也将草案公布以寻求社会公众的参与。一方面可以使法律的制定更加的贴近社会公众,另一方面也起到宣传法律的作用,使法律在实施时能够得到公众更好的遵守。
2.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行机制:
法律运行机制即法的实施运用。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不仅看它法律规定了什么,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定是否得到了实际的运用,法律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才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首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
其次,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正、规范的执法,将立法者的意志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从而发挥法律规范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调整作用。
3.开展法治教育,树立法治观念,使公民能知法、守法、用法:
国家将12月4日确定为宪法日,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力宣传宪法;以社区为单位积极建设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机制、社区矫正机制;通过媒体等多种媒介形式宣传国家制定的新的法律法规。只有大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二) 坚决发挥道德的辅助地位
依据法制来治理国家,充分发挥法律中的社会调控职能,是我们的理想状态。但法律有其局限性,社会也总是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如果单单只依靠法治这一个标准来评判一个社会,甚至来治理国家是有失公与的。因此,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发挥道德的力量。
我国正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信用的运作。企业在经营中不遵守信用,可能会获得短时的利益,但绝不可能有长久的发展。朔州出售假酒一案,最后使得山西白酒业几乎遭受灭顶之灾。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使得当年全国月饼销量锐减四成以上,这些事件表明信用的缺失会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扰乱市场的秩序,进而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
1. 要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各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生活中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体现较高的道德素养,同时为社会公众的思想道德起到一个示范和警示的作用。
2. 要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特别是对于一些只用传统的方法难以影响的人群,如流动人口、高收入群体、自由职业者、私有企业业主、离退休者等。
在社区里,针对该社区特色建立适合该社区的道德公约;针对特殊职业群体,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建立符合该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另外从中小学生开始抓基础道德教育。党的十八大就提出了符合全社会需求的道德规范体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要营造良好的思想道德氛围: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在利益抉择和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下,各种违背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我们要积极利用舆论教育的手段,大力宣传良好典型的道德风尚,批评那些错误的、不道德的和丑恶的现象,营造一个良好的思想道德体系,以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忠孝.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学术交流.2007(7).
[2]李林.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3]范进学.法律与道德——社会秩序的规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