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一系列信息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社会结构和运行模式,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本文就当前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检察机关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检察机关应如何适应信息社会运行需要,把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一系列信息技术融入内嵌到自身的职能履行和工作机制中去。
关键词 检察信息化 大数据 云计算 物联网 互联网思维
作者简介:麻玉然,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00
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特点及互联网思维
(一)大数据(big data)
大数据指种类多、流量大、容量大、价值高、处理和分析速度快的真实数据汇聚的产物。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或海量数据资源,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进行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
(二)云计算
云端即是网络资源,从云端来按需获取所需要的服务内容就是云计算,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这种特性经常被称为像水电一样使用IT基础设施。广义的云计算是指服务的交付和使用模式,指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和软件、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
(三)物联网即物物相连的互联网
物联网在国际上又称为传感网,这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又一次信息产业浪潮。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小到手表、钥匙,大到汽车、楼房,只要嵌入一个微型感应芯片,把它变得智能化,这个物体就可以“自动开口说话”,再借助无线网络技术,人们就可以和物体“对话”,物体和物体之间也能“交流”,这就是物联网。
(四)互联网思维
与相对静态线性的工业思维相比,互联网思维是动态网状的。互联网这张动态网正在打破、分解、重组原来的工业思维社会结构与资源,使得每个社会元素生物化人格化,不再是原来工业时代整个社会机器的冰冷零部件,而是信息时代互联网生态的活力生命体。
二、检察机关信息化现状及成因
(一)检察机关适应互联网困境与表现
1.数据当量小。数据当量是指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检察机关本身占有掌握的数据当量小。检察机关直接占有掌握的当量稍微大的数据就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案件数据。这些后置案件数据对于内部管理和监督决策有价值,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办理、职务犯罪预防、涉及电子数据新型刑事案件侦查审查监督等检察职能的发挥没有太多的帮助。与占有第一手数据的行政机关比,检察机关占有的前置数据当量太小,无法适应互联网下检察职能高效履行的需要。第二个部分是检察机关能从外界挖掘共享的数据当量小。当前由于社会数据开放程度和数据挖掘能力不足,检察机关能够掌握的数据广度和数据深度也都是不够的。例如职务犯罪侦查数据查询,主要还是嫌疑人通话记录、资金记录等,对犯罪侦查的支持都不是很够,无法很更好的为案件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提供精确引导和提供有力证据。
2.应用功能弱。由于缺少足量和广度的数据支撑,检察机关的应用层功能的发展也是相对薄弱。检察机关现有应用里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分析应用功能是全局数据,其他的如侦查信息化设备话单分析,手机取证分析等应用功能都是单机模式,孤岛化的数据现状严重阻碍了当前动态化精确化的办案需求,并且还要耗费大量人力去采集数据、分析数据、梳理数据,使本来案多人少的情况更加严重。
3.共享程度低。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之间的平衡无疑是信息时代不变的话题。院与院之间的缺少数据共享机制,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也是比较割裂。不管是数据共享的意识、机制、设施都比较落后,使得数据孤岛碎片化问题更为严重。
现实困境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含量不高。由于数据量小无法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与证据,只能过度依赖口供,“以供到证、以证印供”的主体模式没有变,由此带来一系列的执法质量与公信力问题。二是刑事审查起诉技术支撑不足。对于涉及到电子数据的新型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协助力度小,快播案件就是个典型例子。三是检务公开宣传互动针对较不够。由于数据挖掘能力较差,收集不到更多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数据,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虽然投入不少,但更多的偏重自己想说什么,而非互联网用户想听什么,和社会互动程度低、针对性不够。
(二)困境的成因
导致目前检察机关适应互联网困境的根本原因还是观念认识。用线性的工业思维将检察机关视为国家治理机器的重要部件,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只当作机械部件的润滑剂,而非是检察机关从国家治理机器的重要部件蝶变国家治理生态中的高级生命体进化基因。在这样的观念认识下,对检察信息化的投入度与信息社会要求的检察机关司法服务信息化程度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三、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基本设想
以互联网思维将检察机关视为国家治理生态的在高级生命体,把物联网运用当作建设检察机关感觉和运动神经系统;把云计算运用当作建设检察机关中枢升神经系统;把大数据运用当作建设检察机关的智慧和意识。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走大平台、智能终端的发展模式。
大平台涵盖个大数据和云计算的运用,智能终端则是物联网的运用。大平台系统有4大特点:一是基础数据量大,解决用功能层数据支撑短缺问题。二是权限层严格分层管理,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平台的数据层和应用直接有个权限层,用于管控应用层对数据层的调用问题。要对检察数据信息形态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案件的精准需求在,智能调整设置开放数据的广度、深度和形式,进一步保证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被侵犯和滥用。三是应用功能强大,同时满足检察业务的共性个性需求。平台除提供检察业务的常用共性应用模块,还提供一定的拓展应用模块的数据接口,供个性化的应用需求对接。在定好标准的数据接口和拆分剥离点涉密的案件信息后,转化成为纯粹的技术问题需求向市场上开放,这样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上,应用层的开发既可以对检察技术人员开放,也可以对市场上的程序开发人员开放,从而整合市场上的技术力量不断完善和加强。四是终端设备智能化程度高,提高检察信息感知能力。
依托涵盖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大平台+智能终端”发展模式,有利于发展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良性生态圈,进而承担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使命和履行好国家治理法律监督责任,缩小拉平甚至赶超其他行业信息化发展的契机,进一步满足信息社会人们对司法活动的需求。
四、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具体应用列举
(一)职务犯罪侦查情报收集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搜集挖掘嫌疑人信息,根据嫌疑人网上行为痕迹数据,刻画嫌疑人信息数据画像,为侦查审讯人员提供详尽精确的嫌疑人知识背景、性格特征、社交情况、兴趣爱好等信息,缩短审讯准备时间,提高审讯效果效率。
(二)职务犯罪预防平台建设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搜集归纳各种领域、职能、环境中职务犯罪对周边数据的影响特征并加以建模分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研判参考。提高职务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三)检察舆情研判平台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搜集挖掘社会工作关注的涉检热点信息,并加以研判分析,并对检务公开效果和舆情应对情况加以研判评估分析,为检务公开宣传工作在提供研判参考,提高检察宣传工作的时效互动性。
(四)职务犯罪侦查智能化
运用物联网技术装配职务犯罪侦查装备,如犯罪嫌疑人手机信号自动搜集器、定向车牌自动识别追踪设备等,减轻侦查人员机械工作量,提高侦查效率。
(五)办案场所安全监控系统
运用物联网技术,研发嫌疑人智能穿戴设备(如电子手铐等),实时监测嫌疑人健康数据,为降低执法风险提供实时数据信息,还可将嫌疑人智能穿戴设备的信息与同步录音录像数据融合记录,为规范执法再添数据支撑。
(六)检察财务装备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精确管理检察财务装备,为检察财务装备精细化管理提供抓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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