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欺凌是传统欺凌在网络上的发展,网络欺凌有多样化和匿名的特点,但是本质还是与传统欺凌一样。本文将浅析我国青少年群体中网络欺凌的现实情况,并且从国外的相关经验中总结规律,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欺凌 法律规制 青少年
作者简介:宋笑年,湖南宁乡一中661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23
一、网络欺凌行为的概念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人们得到了互联网的便利,但是也有人利用这种便利,过度解读了公民的权利,言论自由在网络世界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但也将现实世界中的欺凌行为通过网络上升到更加直接的途径。由此,“网络欺凌”成为更快更直接、影响力更大的伤害行为。“网络欺凌”作用在受害者的精神上,具有同时多次进行,以众欺寡、恃强凌弱的特点。
网络欺凌的主客体与传统没有区别,当然,重点是保护青少年受害者。因此,对青少年的保护是研究网络欺凌行为的重点。首先,欺凌者还是受害者多数是青少年群体。其次,成年人的辨别是非和自我调节的能力较强,心理发展成熟,能够容忍和承受网上不良行为,而青少年心理承受能力还不够强大,应该重点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青少年。
本文所研究的网络欺凌行为是指,对于受害者实施折磨、威胁、辱骂、羞辱、攻击等等,利用的主要是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主要是伤害对方的精神的行为。
二、网络欺凌行为的新特点
网络欺凌行为因为有网络的力量,在传播时间和地域上,有更大的影响。网络欺凌的广泛传播是时间和空间也无法限制的,在网上有了侵权内容后 ,其他网民即可无数次的浏览、下载、转发该内容。对一些不了解情况的网民还有更多的人加入欺凌的队伍,帮助散布和增加欺凌的内容。
行式多样,实施方便。网络传播的途径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增加,内容也更加丰富。暴力施行者利用多样的工具实施自己的行为。对传播的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再加工,使其内容对受害者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网络伤害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由于其一般都采用匿名形式进行,所以监控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
由于实名制的推行一直缓慢,现实中,很多网站的注册没有严格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网络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缺乏实名认证的监管。青少年的手机、个人邮箱直接一对一的发送网络欺凌信息,如果青少年隐瞒被欺凌,其他人也无法知晓欺凌事实的存在,这样也难以进行监管。
网络欺凌重在精神施压。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不需要面对面,只是虚拟身份在网络上进行伤害,网络欺凌者不需要体格上的优势,只需要在网上攻击对方,有受众接受了其传递的信息,就可以对受害者形成伤害。这种欺凌行为,还会引起群体的声讨,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会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在欺凌过程中,欺凌者攻击可以选择最无情和恶毒的字眼,对于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更加严重,甚至导致自杀的后果。
三、网络欺凌行为的现状
性别:男生的参与程度都比女生要高,无论网上的欺凌者还是受害者。一般来讲,男生的性格更加冲动,尤其是处于青春期,学校里的男生都爱充当小霸王,都爱恶作剧。他们不愿受学校和老师的管束,比较叛逆,崇尚自由,他们参与网络欺凌多是由于追求刺激和好奇心理参与,也就是男生参与网络欺凌的程度比女生高的原因了。
年龄:受害严重的主要是学生群体(以青少年为主)。在我国,由于高中面临升学的压力,且一般学校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方式,学生接触网络的机会较少,所以高中生不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而其他年轻网民有能力控制自己,保护自己,因此他们受到的攻击最少。由此可见,网络欺凌的主要参与者多是初中生群体(主要是青少年),他们在实施网络暴力的同是,也成为被攻击、被欺凌的对象。因此,为对青少年实施有力的保护,应严厉打击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的类型多样。私密的网络欺凌行为包括手机通话和电子邮件欺凌,图像和视频 、文本信息 、通过私密的通信手段直接攻击受害者,如发送带有侮辱意味的短信、彩信或邮件等,这种方式一般不容易被周围的人察觉。聊天室欺凌属于公开的网络欺凌行为,是特定网址欺凌,即行为人煽动网友对受害者施压,将侵权信息发布在公共平台上。通过一对一的QQ聊天,采用语言暴力进行攻击行为,属于私密行为;如果将攻击的范围扩大到QQ群聊天,使伤害行为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则属于公开伤害行为。
受欺凌后的反应:沉默现象。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受欺负后很少人选择告诉老师或家长,只是一种“沉默文化”。大部分青少年在基本选择沉默或报复欺凌者。
四、网络欺凌的成因
欺凌工具使用的便捷性。互联网+移动通信网,上网的便捷性毋庸置疑,很多侵权隐患也由此产生;欺凌方式的多样性也由于多种应用软件的加入而增加。欺凌的危害由于网络的渗透性更加严重。网络无处不在,人们更愿意用手机上网,这样,更加无法逃避网络欺凌带来的危害。网络无时不有,很高的上网频率也增加了学生群体攻击和受欺凌的风险,青少年受到网络欺负也不能要求手机关机的方式去避免。
由于网络有很大的隐秘性,所以带来了很低的责任感。欺凌者与受害者由于在虚拟的环境中,欺凌者无法看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挥舞着“看不见的拳头”,欺凌后也不容易体会到受害者的痛苦。欺凌者在这个缺乏约束的网络社会很容易降低社会责任感,对危害结果的难以预见性以及法律责任的难追踪性,是欺凌者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负受害者。
青少年对外界的认识还存在片面性,对他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不经意间泄露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成为被别人利用及攻击的元素。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一定要时刻牢记,增强安全意识。
学校和家长缺乏保护措施。网络知识教育、心理健康等选修课程在学校很少开设。家长监护的缺位。网络欺凌通常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监控难度大,且发生具有随意性且不易察觉。在这种情况下,成人监控的缺位成为一种常态。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济利益的驱使。网站提高网站的知名度,才会获得更多的广告费,提高网站的访问量才可以有更多的广告费。很多网站不择手段地获取更多的访问量,在网站上发布具有诱惑力的信息,传播含有极端言论、色情图片及视频等,来吸引公众的眼球,达到提高点击量的目的。这也是利用了部分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
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而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一直不够完善,不够健全,甚至有些滞后。网络欺凌,在以网络为途径实施伤害的时候,在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同时,还应结合网络环境的影响,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传统内容,做出适当的改变,来 适应网络伤害的特点,表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五、完善我国网络欺凌治理的建议
修法严惩欺凌者。青少年是欺凌事件中的较大多数受害者,大部分网络欺凌事件都针对的是青少年,事件的影响范围有限,与扰乱社会秩序等无关,所以,大多数时间,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只能以《侵权责任法》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然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详细的条款来规定行为实施人具体应承担的责任。
受害者可以向行为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赔偿解释》中,只规定了在对公民实施人格尊严权、名誉权的侵害时,要给予精神赔偿。但对赔偿的标准并没有明确。受害者很难找到相应的依据来要求得到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对欺凌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就没有力度,对这种伤害行为,也没有更有效的约束。
无法有效的打击网路欺凌者。
民法的相关条款在修订的过程中,应给出明确的赔偿标准,界定在不同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的途径和依据。相关条款中,可以适当考虑,在合理的范围内,受害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高于实际损失,其目的是为使暴力实施者认识到错误,形成更大的约束力。
立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害者可以釆用数据电文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提供者。在网络立法中明确,对于涉嫌欺凌的内容以及实施欺凌的网址由受害者提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青少年肩负着建设祖国未来的重任,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国家和相关部门有责任为其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个人观点,我们可以向发达国家学习,立法对青少年进行保护,并且建立健全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保护。从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范或限制利用网络搜集或利用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程序,制定惩罚措施予以严惩,特别是对通过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行为。
对网络的监控,应包含多个方面,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自觉履行义务,对于不遵守网络道德的服务提供者,应督促其提到道德意识,履行义务。不能及时釆取删除、屏蔽等补救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我们可以把涉嫌侵权信息的网站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如果网站可以及时修正自己的行为,并且消除相关影响,就可以避免被封号的处罚。这也是俄罗斯《互联网黑名单法》的做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披露侵权信息发布者的义务。在网络欺凌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可诉诸法院寻求公力救济,也可与网络服务商协商获得赔偿及消除影响的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明确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责任。青少年以学校为主要活动场所,学校有义务对与外界沟通的网络进行净化,安装相应的软件对不健康的信息内容或含有网络欺凌的内容消灭于雏形当中,及时发现并处理。学校对网络的监管尽到相应的责任,但并不能够全面监管网络信息。因此,应当在法律上一一予以明确学校的管理责任,学校管理的信息内容及范围等问题。给学校施加安全管理的义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现实的执法活动中,一些人职业道德败坏,徇私枉法,基层执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执法出现了偏差,很多以执法为名谋取不法利益的勾当,没有实现立法的作用。因此,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对网络警察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网络中建设一支高效有素的执法队伍。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后,网络警察等相关身份的人员即可依据法律公正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
调动社会各界共同抵制网络欺凌。政府: 积极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开展网络暴力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网站,并强调学校的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家长应加强与孩子之间的沟通,并传授网络安全知识;网络行业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安全的网络环境。
网络欺凌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反映了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的不良现象。它是“看不见的拳头”,是一种对受害者的心理虐待,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以不谙世事的青少年为主,在网络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对青少年的关注与保护更应该引起重视,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当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这是一个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庞大的工程,从安全管理、教育基础、技术配合、法律健全、政策倾斜等方面协调配合。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才能有效制止网络欺凌等暴力行为的发生,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常进锋.青少年网络道德素养缺失与培育路径探究.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