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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张江龙 章晓

摘 要 文章从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及经济社会意义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了考察,认为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理论层面,农民合作组织都有强烈的发展需要。它的发展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突破、是对“乡村自治平台的缺位”的有效回应、必将代替乡镇企业推动乡村发展。它不仅弥补了农村市场制度的缺陷,整合了农村分散、匮乏的社会资源,还将逐渐成为联接政府与农民的中间力量。

关键词 农民 合作组织 理论 现实依据 发展意义

基金项目: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流动人口聚居区社会融合实践研究——基于社会空间理论视角”(项目编号:2012XJR005)。

作者简介:张江龙,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章晓,西南石油大学企业社会工作研究所。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42

在我国的农村发展历史中,人民公社的形式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产生的根源是一种非正式形式的制度条件,例如,理想、政治和精神等。正是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使得这种制度最终消除,从农村历史舞台退出。随之而来的是农村的制度的变更,彰显革命性的,施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现对土地经营权问题的解决,同时,将村民自治在整个农村的基层进行大范围推广。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入,乡镇企业迅速兴趣,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显著提升。鉴于这种历史环境,农民合作组织被关注,逐渐发展。在经过长远的发展,农民的力量彰显强大的生命力,规模已经形成,对农村诸多问题的解决发挥有效的作用。这种农民合作的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具有必然趋势,不是偶然产生,是社会制度发展的必然,有利于改善农村的各项福利,其存在极具历史性。

一、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理论依据

对于农民合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以小规模经济的形式得到市场认可,能够实现对自身经济地位的改善,对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立足国际地位,其结合的原则是自愿,利用联合和民主的形式,形成组织,满足统一的经济社会需求。实践证明,这种农民合作组织是发展农村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下文从微观与宏观两个角度对农民合作组织的相关理论加以梳理。

(一)农民合作组织存在及发展的微观理论

从微观角度来看,亚当·斯密 “经济人”假设和斯科特的“生存伦理”提供了必要的解释。人的特点是具有理性,以经济人的形式存在,面对诸多利益,会倾向于选择利益最大的方面。詹姆斯·斯科特指出,农民出发点是进行自我家庭所需的考虑,将其作为行为的主要出发点,简言之,就是农民的生存观念,更加注重生存的基本原则,不是对满足的追求,不向往利益最大化。如果现有的生存模式很难满足生存的基本标准,那么,农民会对生活方式进行改变,从而进行再次选择,保障其基本的生存需要。不同层面的理性选择都涉及到需要。尽管前者更强调市场中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后者强调保证基本生存的理性选择,但对于当前农村的现实来讲,尤其是留守农民来讲,“抱团取暖”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农村发展的途径之一,即农民合作组织存在及发展是农村及农民的理性选择。

(二)农民合作组织存在及发展的宏观理论

从宏观角度讲,学界给出了三种解释。一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它提出要从动态的角度去看社会,其代表人物思拉恩?埃格特森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即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于另外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农民合作组织正是农村在外部利润的引导下的一项制度创新,这种创新突破了原来分散经营的制度安排的博弈陷阱,满足了农民在获取利润的谈判能力,减少了获取利润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二是集体行动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中的某一群体,如果想对政策施加影响,必须采取一定的组织化了的集体行动,能够代表该组织成员来活动。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是农民集体行动组织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增强群体的政策影响力,进而影响政府制定出符合农民群体的政策。三是 “三元框架”理论,该理论基于对“二元框架”理论批判提出,即对“国家-市场”框架的批判,认为其忽视了“社会”,即公共领域。美国学生塞拉蒙将三元框架描述为“政府部门、非营利部门、营利部门”,将“非营利部门”看作是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的第三部门。农民合作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有力的扩充了原有的二元框架,成为增进农民参与,提升农民公民意识的中间载体和平台。

尽管不同理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但其最终都表明: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城乡二元格局仍旧占主导的中国,农村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小康,农民合作组织不可获缺。

二、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现实依据

不管是农民合作组织还是农民,立足理性选择,其都是在一种由上到下的力量的推动下建立的,显示了农民组织化的进程,彰显组织的力量和集体的作用,这也是促进乡村力量发展的重大推动力。立足农村,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具有强大的现实环境。

(一)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突破与发展

在整个农村改革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角色不容忽视,经历了辉煌的发展时期。但是,立足农村现实,需要对这种制度进行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从1985年开始,农民增收速度缓慢,农业发展彰显落后性,促使联产承包制度的不足更加突出。首先,存在严重的土地产权模糊不清的问题,也就是说,农民根本搞不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界限不清晰。其次,土地被大范围分割,彰显零散性,十分不集中,对现代化的生产十分不协调,规模经济无法实现。再次,土地的不可转让的性质使得资源的配置彰显不科学性,无法得到优化配置。正视这些缺点的村砸,使得农民需要付出更高的交易成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进行信息的收集,监督相关条约的执行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成本急剧升高。家庭组织的形式彰显小型性,规模不大,很难形成产业化经验的目的,与现代市场氛围不相适应。即使进入市场,也很难支付高额的交易成本,效益很难实现。这种环境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发展背景。再之,在土地流转还处于不确定的探索时期,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将分散的资源组合在一起,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农民进入市场的筹码。

(二)对“乡村自治平台的缺位”有效回应

对于乡村自治组织,其在本质上的特征是群体性,选举的层次是由下至上,村民全权负责,主要针对的是农村的相关公共事宜。在实际应用中,其问题也十分突出。原因不是制度,而是执行中出现问题,集中体现在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端正自己的态度,角色存在模糊性。鉴于其选举的层次,是农民权益的代表,因此,其民意基础较为雄厚,在本质上看,是农民性质的组织。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村委会对于党支部具有严重的依赖,发挥的是其辅助组织的作用。这就引发村委会无法执行自治功能,两面人的现象突出。一方面,村委会是农民的意愿,另外,又是政府在农民的职能部门。鉴于这种角色模糊的现象,引发了干群的紧张关系,农民利益缺乏代表,为农民组织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村委会的应然与实然职能的脱节,使得农民合作组织更多承担了实然的职能,当然在现实运作过程中,由于两类组织的共同存在,可能会形成冲突乃至形成农村社会新的矛盾,因此,如何有效将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关系理顺,是事关乡村发展的重要议题。

(三)乡镇企业不能成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中流砥柱

在施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乡镇企业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解决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使得农村现代化进程被加速,成为农村发展的窗口,卫星城镇发展迅速。但乡镇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越来越凸显,严重依赖农村当地资源和消费人群的乡镇企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即使乡镇企业发展升级换代,但已完全丧失原有“乡镇企业”应有之义,指望乡镇企业带动当前农村现代化发展已无可能,乡镇企业也逐渐成为回忆退出历史舞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有效整合乡村资源为农民谋利,增加农民抗风险的能力,农民合作组织无疑提供了可能。

三、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经济社会意义

(一)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弥补了农村市场制度的缺陷

对于农业而言,其弱质性突出,主要是指其产业上彰显弱质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力不强。集中体现在:对于市场信息获取不及时,存在滞后性,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发挥主动性精神。农产品需要价格弹性不打,无法使得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农产品自身的特征使得其无法进行长期贮存,保管费用较高。正是这种弱质性使得农民无法在市场经济中获取有力地位,阻碍了农村发展。对于弱势地位的改变,需要借助中介性质的组织实现,也就是促使农民合作组织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在这种组织形成之后,给了信息落后、实力不强的农村以发展的新契机。

(二)农民合作组织有效的整合了农村分散、匮乏的社会资源

在二元格局的大背景下,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在机会的获取方面存处于劣势,技术上落后,无法进行资源的有效共享。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之后,农民的热情和积极性被调动,给整个农村带来机会。但是,对农村的资源进行了分散。对于农村,在转型中需要立足现代化,将产业化作为其根本发展道路。对于资源分散和匮乏的农村,需要重视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农村建设需要面对的事实。农民之所以重视合作组织,其集中特点就是能够进行资源的优化整合,为整个产业化道路提供一种新的契机。目前,市场经济逐渐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市场的竞争机制面前,农民走合作组织道路,对分散农户的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这种配置既保持了农户的独立性,也保证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对农民来说,无疑是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的一个理性选择。

(三)农民合作组织是联接政府与农民的中间力量

就目前乡村的现实看,虽然存在“两委”,但其应然职能没有完全发挥,乡村自治仍旧处于一种相对真空的状态。加之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外流,使得留守农民成为更加弱势的群体,对于他们来说,只有“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的存在,由于农村没有社会中间层的代表机构,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明显缺乏协调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组织手段,农民也没有组织的寄托。因此,农民会直接与市场对话,直接与国家对话,与市场的对话是在力量的不对称、信息的部队称下进行的。与国家的对话更是如此,正是由于这种直接性,导致了当前基层干群关系的冲突,农民的意见和诉求被淹没在原子化个体的抗争中,没有被充分的重视起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出现为农民个体与政府沟通提供有效的平台,发挥了中间层的作用,缓解了直接对话可能产生的矛盾,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特殊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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