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高校作为法学高材生培养单位同样在探索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民法课程教学中,是积极探索法律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改变了传统的课堂授课方法,具有明显的实践合理性。民法实例研习教学模式的改革旨在通过让学生融入案件情境中,开展互动式讨论,着重的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技能培养。民法教师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应承担加强学生法律智慧和技能的重大责任。民法实例研习课程的设计和实施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性。
关键词 民法实例 研习 案例教学 法律思维 技能培育
作者简介:张亚坤,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2013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49
依法治国是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从事民法事务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熟练掌握民法知识,善于解决民事争议,具有民法思维。本科法学专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改革的背景下,也在慢慢施行改革。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高校作为法学高材生培养单位同样在探索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改变传统的教授知识模式的道路上,最引人津津乐道的是“案例教学”。 而民法实例教学又与传统案例教学不同,为了让学生快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民法知识、理念,民法实例教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组织学生研习案例中出现的责难和对抗,对案情进行写作很分析,从而加强学生民法思维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一、当前民法实例研习课程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案例教学模式
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在高等教育普及和知识大风暴的背景下,仍然采用灌输式教学,这种方式没有特点,学生完全可以用网络和图书馆等方式代替。学生应该学的是思考的方式、理解能力、创造知识能力和获取知识的能力。法学教育是实践性、实用性极强,因此比起其他学科,法学教育应更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智慧的能力。
但是,传统的法学教学很枯燥,激不起学生兴趣,更不用说对思考的方式、理解能力、创造知识能力和获取知识的能力的培养。因此,大学法学教学应该摒弃原有的教学方式,给学生提供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将实例研习引入民法课堂教学就是一种新颖、能激发学生积极性、促进学生融入课堂、积极思考和表达的方式。而真正的实例教学并不是单纯的由老师以讲解的方式进行,而是应该先给学生应讲述实例中涉及的法律有关知识,在有这种基础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的理解,最终能掌握并能运用。但实际情况是,实例研习的课堂依旧是“课堂讲义式”,导致学生对案例的没有敏感性,分析案例能力差,法律思维和逻辑不够强,处理问题通常靠感性认识和机械套用法条。所以这种案例教学违背其初衷,必须突破这种传统的案例教学。
(二)民法实例教学内涵
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民法课程教学中,是积极探索法律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实例教学最初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的判例教学,后来在德国、日本都得到大力推广。我国台湾也在实行这种教学模式,其中王泽鉴教授的推广最为引人注目,在大陆教学他不遗余力的运用案例研习模式。
实例研习与实例教学不同之处在于,实例研习的重点是研习二字,目的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案件情景中,开展苏格拉底式问答和互动式讨论,通过问答和讨论,发现案件中的法理,从而达到智慧和技能的培养,颠覆原有的教师用案例来印证法学原理的教学方式。
实例研习对学生要求高,对教师要求更高。教师必须在课前准备好合适的事例材料,对案件的内容特点及其中包含的各种规范、变化与相互之间的联系要有深入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师要掌握案件里包含的各种可能性、可能的争议主张,体会到案件里解释的尽可能全面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理及其伦理与社会意涵,能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发现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引导学生在思维路途上朝法的认知目标前进。
二、民法实例研习课的目的
(一)训练法律思维能力
通常我们定义法律思维能力是按照法律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才必备的能力,也是法律知识和处理争议的桥梁。所以,法律思维能力不够强时,书面学到的法律知识不能很好地额应用于实务;处理争议的能力也有限。因此,通过实例研习课程能够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学生从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是单薄,没有实像的,缺少具体案例去分析、整理、主动思考,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所以通过民法实例研习,让学生接触到相关事实,从中寻找到恰当的法律规范,将模糊规范和具体案例进行匹配,加强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的能力。对经典最高院的案例进行系统化整合,梳理其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提高主动思考的能力。
另一方面,民法实例研习还可以培养学生法学想象力。法学家耶林也在维也纳演讲中强调了法学想象力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的学习过程,不仅仅是条文的死记硬背。它们背后承载的是利益的冲突、人性的挣扎以及案件的构成要件等,所以条文背后的内容才是真正的精髓所在。培养学生的法学想象力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在处理抽象条文和具体案件的能力和素养。
(二)培养法律实务能力
民法实例研习课程的开展,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提升学生收集、分析、整理信息的能力和写作、表达能力。这些能力虽然不是学生应当具备的全部能力,但却是最基本的能力。研习课程的设置为法学学生将来从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所以民法实例研习是学生进入法律工作的基础训练。实例研习对学生的实务能力的锻炼可以包括思考的层次、论证的方法、解释和适用法律。因为法律教学培养的是职业型人才,所以要一直强调学生运用法律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传统教学过程中,培养的适用法律能力由于传授方法的局限和课时的不充足显得不充分。所以实例研习就显示出其独有的特点,能加强运用法律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
另一方面,培养学生收集、分析、整理信息的能力是学习的基础。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是受益终身的事,学生在学校内学到的知识非常有限,终身的学习能力才是各大高校培养人才必须重视的内容。所以学生要对各种信息源中涉及相关信息进行快速提取,并坐车准确的分析和判断,然后整合成工作所需的信息。
之所以强调提高学生的书写、表述能力,是因为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是法律职业中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工作内容。虽然这种能力可以在后续的工作中慢慢培养,但是大学课堂完全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附带的进行培养。在课堂上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也可以促进学生融入课堂,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三)发挥学生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
在实例研究课程中,学生的主体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使学生充分发挥主体性。
2.进行案件分析: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只有主体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学生学习的效率和效果才会更高。实例研习的在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核心是练习,学生只有不断练习分析实例,才能更好地掌握民法知识。
(四)复习民法相关课程知识
民法是法学理论的基础,在立法和司法中占有重要位置,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高校对民法的学习缺少系统的复习部分,所以实例研习的方法可以作为系统复习明发的手段。学生在全面系统地复习民法相关内容的时候,应当自己独立整理民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其内容应当涵盖《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虽然这项作业工作量非常大,但对于学生复习、巩固和整合民法知识,有较大帮助。
三、民法实例研习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施
(一)实例的选择
在实例研习课程中,实例的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老师要根据学生的课程进度,选择与他们认知能力相适应的具有深广度的好案例。因此,最好选择近几年经典、热门尤其是最高院公报的案例。在法学课堂上利用真实案例有以下几个作用:
1.真实案例是发生在生活中最真实的例子,是生活的真实写照,最能反映社会生活,因此,可以在真实案例里培养学生的人文关怀理念。
2.真实案例的分析更贴近生活,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让理论和实务更容易结合。
3.真实案例提供的论证材料种类很多,包括案件事实、当事人主张、法庭抗辩过程等,这些材料有助于学生对我国司法水平的了解。
(二)研习方法
案例分析的方法有多种,在传统的案例分析中常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而在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中,请求权基础理论作用很独特。请求权方法的定义是,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分析案例的方法。请求权作为实现权力的救济权,是权力中的重中之重,而权利是贯穿民法体系的主线。
研习的方法分为三步:掌握案件事实、理解问题、寻找请求权基础。在研习的开始,就要对手上案件进行深入的了解,在案件中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处境中探究法律关系。一个案例中通常会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但是只需要提出适合学生和课堂的问题就可以,没有必要在所有法律关系里提出所有问题,为课堂增添压力。同时学生在学习实例的过程中,也可以提出自己问题,发挥创造性,从不同层面去思考问题。在理解提出问题后,就要寻找请求权基础,即:寻找支持当事人权利主张的法律规范。在寻找请求权基础过程中,既要根据案例事实探寻法律规范,又要讲法律规范运用到案例中去。两者是一个相互阐明、验证的思考过程。
(三)授课模式
在授课前,学生要撰写案例研习报告,其目的就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实例研习过程有学生自主研究并分组报告,同时在教室引导下开展争鸣。教师要掌控这个课堂的节奏和研习的进度,不断补充新材料,根据事实案件的进展激起学生法律思维的跟进和突破。这种研习课程最好是小班授课,人数不超过30人。这样才能保证每位学生的参与感,他们的思考、表达能力能得到锻炼。另外,实例课程应该多采用多媒体设备,例如在精品课程上开展专栏,将经典实例上传,学生可以自由的下载和交流,提升实例研习的效果。
民法实例研习的设置,摒弃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培养职业性法律人才有促进作用。通过民法实例研习课程,能促进学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和参与感,调动了他们的主体性,同时也激发了他们思维的创造性,为培养能服务于大众的职业型法律人才做了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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