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星宇
摘要 中国古代民商法受到中国统治者阶级思想的影响,一直处于不太高的地位,也使得民商法一直无法从刑法典中脱离出来,造成民商混淆的局面,但事实上,中国古代民商法律经过历史考验,完成从简到繁,从少到多,最终实现民刑分开,为后期中国民商法独立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 民商法 中国 古代法 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89
在中国阶级社会中,刑法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中国的法治文明阶段就此开始。中国学界已达成共识,即事实上,古代时期的民商法其实并不发达,甚至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而只有刑法”。中国古代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究竟是什么地位,这也是我们本次探讨的重点内容。事实上,中国古代有关民商法的法典确实不存在,但也不是完全“民刑不分”,到了明清时期,民商法已经初成体系化及独立化,所以可以说,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秦及先秦时期民商法:萌芽阶段
先秦时期,已经形成私有财产,流转财产与交换商品均是民商法的重要开端,相关一些文字还会被刻在当时的铜器上,称之为“金文民商法”,但这一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影响,当时的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礼法色彩。比如,周天子作为周族大宗,其有权利很大,可以授民授疆土,包括对各诸侯问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父权家长制与嫡长子继承制均是依据宗法原则确立的,其深远影响着后世婚姻与继承法。
《法经》是第一部较为系统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典,其结合了春秋末期各诸侯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及魏国当时具体情况。《法经》的特点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共六篇,包括贼法、捕法、囚法、盗法、杂法、具法等。盗法是与公私财产相关的法律;贼法是与人身安全、政权稳定相关的法律,在广义上,以上这些都是民商法规范的范畴。
最有名的当属秦国的商鞅变法,其是依据秦国当时情况及实际需求进行的一次改革,商鞅变法是对《法经》内容的扩充,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实现改法为律,一方面制定新法律。在封建法律不断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加之地主阶级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为了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不仅追求法的普遍适用性,更要遵循有法必行的原则,律正是满足了人们的以上需求。在改革中,新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需要充实相关法律内容。奴隶制是一种刑事法律,而封建制度的形成需要法律对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使得最终出现大量非刑事法律。秦国法律中,其主要主体便为律,是走立法程序后所制定出的较为系统、具体的规范性的文件。实际上,法的形式不只律一种,还有法律问答等形式。
二、汉唐时期民商法:初步发展阶段
汉朝后,以《秦律》为参照,在《法经》原有六篇基础上又多了三章,即《户律》、《兴律》、《厩律》,共九章,这也是汉律的中心内容与骨干,其被称为九章律。九章律前六章与秦律完全相同,作为刑罚规定,后三章则将民商事法规包含进来,故将这三章即为“事律”,其内容非常详细,涉及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规定。如,《田令》、《田租税律》等相关法律,保护的是公私土地所有权。
汉代后,中国再经历完三国鼎立后,又到了隋朝,隋朝也制定了相关新律,基于《北齐律》,去重就轻,化繁为简,颁布《开皇律》,共计十二篇,涉及500条内容。后隋炀帝时期,又颁布《大业律》。《大业律》仍然是500条,共计18篇,但内容基本与《开皇律》几乎无差别。
唐初期,统治者意识到能够决定封建政权生死存亡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不能违背人心。国家管理与治理的基本方法应该是礼仪教化,辅助手段才是刑法制裁。当时的唐律共计12篇,包括护婚、名例、卫禁、贼盗、作伪等,共计500条。
戶婚律内容包含户籍、婚姻两部分内容,孩子出生后必须报户口,老年则免课役。不可弄虚作假,更别说脱漏户口这种事,更是不可能。唐代均田制实现把土地还之于民,土地规定更是非常严格,都是有数量标准的,超过则为占田过限。土地、农业管理都由地方官来负责,该督促督促,该赋役赋役,该收时收,不按规定就是犯罪。
唐律中婚姻是最典型的封建婚姻制度之一,规定同姓不婚,辈分不同不婚,良贱不婚。更是不允许重婚,南方可以纳妾,妻妾法律地位是悬殊的,妻降妾、妾升妻都是不允许的。父母死,丧期不许嫁娶,逃亡妇女不为妻妾,官不得取民为妾,妻妾不得擅自离夫等。
杂律更是具有丰富内容,规定了交通秩序及市场交易规范。禁止参市榷固。唐代已经实现城市宵禁,夜晚打鼓关门,等天亮再次打鼓后,才能将门打开,在此期间,外出行走就叫做犯夜,有紧急情况,可以依情况处理,可以放行。坊开闭不按规定也是要受到处罚的。唐律也是禁赌的,但可赌饮食。
三、宋元时期民商法:快速发展阶段
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时期,这也是一个关键的历史转折点,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古代法治文明处于了空前绝后的地位,在世界上也是处于前列的。另外,宋代商品经济也发展到一定高度,而且调整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促使宋代与民商事相关的法律规范不断出现。
《宋刑统》是宋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详细的刑事法典,更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登出版印出发行的一部法典。“刑统”是以刑律为主,并将赦、令、格等分类按条汇编。但是五代十国并没有继续使用唐律,其使用的是后周的“刑统”,这也促使《宋刑统》的出现,宋刑统共502条,共计12篇。《宋刑统》在《唐律》基础上,增加并调整了诸多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条款。《宋刑统》中的《户婚律》第一次开创了“户绝资产”门、“死伤钱物”门等,门是《宋刑统》篇中设立的,这些都是之前历代历史上锁没有的。这些新的法律相关条文中,规定了子女继承权、婚田争讼等,包括处罚方法。《宋刑统》中还明确了对私有权、私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法律条目明显较《唐律》多很多,且更为完备。这一时期,可以看出,未初私有制已经初步发展起来,而且深化了人们传统的私有权的心理,私有制对当时的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民事立法的本质。宋代民商法律的有关规范体现在:
(一)编赦
宋代非常重视编赦活动,编赦是将所有皇帝诏赦进行编集,并升级为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宋史·艺文志》遍布各个社会生活领域,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编赦较原来明显增加,将宋代封建的经济推向新的高度,统治者已经学会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手段来对国家的经济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对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来说,是一次最好的生化,使得编赦更具时代意义。其告诉繁荣的发展过程已经使得商业法律相关规范成为重要部分。
(二)编例
编例也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宋代编例的数量非常多,使用范围也非常广,而且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已经超过了唐代,为今后元明清“例”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宋代便利具体内容包括:案例、特旨、指挥,而且到了南未指挥发展地更为迅速。宋代指挥已经成为商业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宋代商业立法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来源就是编例。
(三)编定市舶条法
宋代时期,海外贸易已经异常活跃,设立了榷易院,这也是中国最早的专业性外贸管理机构,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分另0在杭州、广州等港口开设市舶司,负责解决一切贸易事物。宋代每朝皇帝都为了加强海外贸易,还颁布了大量赦令,使其成为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商业立法。如元丰法、广州市舶条法等。
除此之外,宋代围绕城市,建设城市、墟市、镇市为一体的多层次市场,政府对当时的毛衣发展非常重视和鼓励,尤其是“市易法”已经相当完备且有效,作为最完备、最有效的商事立法对宋代商业贸易促进作用显著。
元代属于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掌握政权的时代,与各民族社会文化有一定区别,因此,其并没有制定出相关系统的法典。元代的民商法律呈现多元化趋势。元代中后期受中国汉代以来形成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与渗透,元代民法已从多元转变为中国传统价值取向。以上均在元代相关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有所體现。
四、明清时期民商法:相对完备阶段
洪武时代《大明律》是按照《唐律》进行改编的。洪武《大明律》效仿《唐律》的12篇体例,内容较《唐律》繁琐得多。到了后期的《大明律》对唐宋旧律展开改革,构建了7篇律格局。
《大明律》中,已经确立了民商法的重要地位,之前的历代法典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民刑不分”,到了《大明律》,已经冲破这一定式,使得民法与刑法已经实现相互独立,达到互不干涉的程度。《大明律》中460条律文,其中属于民法的《户律》就占了95条,刑法则占了171条。民商事法律条文总共占《大明律》的五分之一。可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民商法的地位显著提升,与之相对应的《大明律》中民商法部分更是增加了诸多条文,调整范围非常全面。《唐律》在民商法条文只有两篇,即户婚与杂律,篇幅也相对较少,只占《唐律》的十分之一。《大明律》一下子就将民事立法提高到一定高度,不仅条目增加,而且调整范围涉及领域相当大,可以说细化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工商契约已经初现端倪,史料上显示,明代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尤为迅速,关于工商、赋税方面的经济问题发生率越来越高,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民法已经在经济范围中有所蔓延,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到了清朝时期,继承了明朝的大部分内容,《大清律例》的结构与明律基本没有区别,包括内容仍包括7篇的内容,可以说已经非常全面,共计30门,律文高达436条。到了清朝中后期,编例已经成为主要的立法形式。其中关于民商法的内容受到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发展前景,海外商品贸易渠道也被阻塞起来,对民间贸易发展非常不利。
中国古代民商法结束于1840年鸦片战争,发展历史悠远。虽然受到古代等级政策的影响,反应了一个的统治阶级利益,但是不可否认其发展对古代社会经济的影响,最终实现从民刑不分到民刑分开。
中国古代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地位一直不高,往往是一种附属品,民商法典始终不能脱离刑法典,使得民商不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民商法还是在严峻的条件下,不断完善与充实,最终实现了民刑分开,为近代中国民商法独立化奠定了不可磨灭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