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铁涛
摘要 司法公信力既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也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其核心要义在于公众对裁决结果的认同。培育司法公信力应着力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缺失;二是司法体制存在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对法律的期待;三是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本文认为应通过培育时法律的敬畏、维护既有法律的权威、强化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来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法治 权威 司法 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35
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一个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国度,民众对法的信任与认同始终是最重要的价值追求。遗憾的是,今年2月网络上出现了两例值得反思的个案。一个是2月23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某法官的辞职信在微信朋友圈悄然走红,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法官职业。另一个是2月26日睿智、贤淑的北京首例“常回家看看”的民事诉讼案主审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歹徒李大山系马彩云曾经审理的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原告。两个事例均牵涉法官,一位挂冠而去,一位不幸遇害。为什么人们眼中那么令人羡慕的职业,那么神圣的法律追求会时常遭遇尴尬?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法官却无奈地选择或被迫离开司法的场域?在今天的法治话语中,司法公信力的欠缺仍然是深层次的最根本的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认为,法治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应该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就今天的中国法治而言,早在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法治的基础条件——“良好的法律”已经实现。但是,从来没有哪次大会宣告中国已经建成法治国家,相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意味着,今天的中国仍然未实现法治。究其原因,自然是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法治的第二层含义还没有实现,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从”还任重道远。
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公民认真学法、懂法是基础,政府严格执法是核心,而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道防线,则是最重要的保障。英国学者弗朗西斯·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是正义之源,司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社会再不稳定,凶徒再嚣张,都可以通过司法的裁决来救济权利和惩治违法者,实现预期的正义。相反,如果司法失却公信,对权利给不了救济,对凶手给不了惩处,社会将没有正义的期待,人人自危,良好的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一个违法事件损害的可能仅仅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的利益,但是,一个不公正的裁决,损害的则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而会危及整个社会的正义预期,危及执政基础和党委政府的信誉,甚至危及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司法具有公信力既是法律权威的体现,更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法律将只是执政者手中抽向百姓的皮鞭,只是施行暴政的工具,公民将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无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如果司法不被信任,法律的价值无法体现,人们对法律将失去信心,“法律的普遍服从”将如空中楼阁。在馬彩云被害后,网络披露,其中一名歹徒是马彩云审理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案发后极短的时间内,某教授在社交网络公开发布消息指责马彩云判案有失公允。尽管后来媒体澄清了事实,认为马彩云判案公平公正。但也给人们留下了遐想的空间。到底是法官在滥用权力,还是当事人对司法不信任?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各种可能性的因素都有,包括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对司法的片面认识。司法要树立起公信力,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义:公众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司法的公信力实质是司法公正与公众认同的结合体,体现的是民众对司法的评价。一方面,司法公信力体现为在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中,司法通过特有的独立性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言:“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体现为司法通过自身裁决的公正,诠释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得到了民众充分信任与尊重,公民的法律信仰基本形成。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公众的认同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司法的权威似乎来自于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使人们不得不服从,但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绝不在于其强制性,而在于社会公众的认同。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如此,司法更是如此,一旦司法的公信被民众否定,人们会产生“畏讼”、“避讼”的思想,远离诉讼,法院只会是一个冷冷清清的“衙门”,将失去存在的价值。
民众对司法的认可直接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如果司法能得到公众的认同,法官将被奉为正义之神,备受尊重,法官的职业将显得神圣而崇高。在法学的原野上耕耘十载的法官不会发出“激情日渐消弭”的感慨,而最终选择“舍法槌于公堂,求自在于市井”;如果司法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司法公信力水到渠成,当事人的败诉不会归咎于司法,愤恨和不满不会迁怒于法官,贤淑法官的生命之花不会过早地凋谢。
三、培育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一)培育司法公信力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马彩云案,案件的嫌疑人一时冲动,非法剥夺了法官的生命,但是杀害法官后,最终却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了结自己生命,而不是接受法律制裁。生命是可贵的,以生命为代价去维护他所认为的“正义”,需要勇气,如非万般无奈,谁都不愿意。如果我们把法官遇害的个案放大到整个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认识,那么提升司法公信力至少需解决三个问题:
1.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缺失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感。与权力本位、官本位相对应的是公民的义务本位观,当事人打不赢官司总认为是对方在找关系,法官在捞实惠,殊不知诉讼最关键的是证据,而不一定是“事实”,如果看不懂程序的规则,过分强调实际情况如何,终究跳不出仇官、仇富的思维。
2.司法体制存在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对法律的期待。国家之所以大力推进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司法体制尚有司法权力寻租的空间,尚有不当干预涉足司法裁判的空间。
3.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今天的社会治理,最基本的是“维稳”,为了稳定,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并不鲜见,司法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正是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表现。司法不应是统治者手中的皮鞭,应该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维护权利的工具。
(二)培育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个别年轻法官选择辞职,折射的是个别法律工作者对司法失去了信心,改变了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马彩云案的嫌疑人最终选择以极端的方式报复法官、报复社会,折射的是个别公民对司法缺乏信任和认可。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通过培育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升司法公信力。2013年3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时提到: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现代法治得以实现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权力得以规范和权利得到保障。对法律的敬畏,更多的是对权力拥有者的要求。通过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让有钱、有权、有势的人没有干预的机会,让权力寻租无机可乘、无缝可钻,司法公信力方能培育。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审理扎紧了制度的牢笼,同时也为法官排除内外部权力不当干预建立了“隔离带”。
2.通过维护既有法律的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今年1月31日,浙江省海盐县的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经过一审、二审支持了交警大队对不礼让行人车主的处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强化了司法的权威。一个几乎每个人都能遇到的社会现象,一种许多人遭遇惊险后暗骂司机不文明的情形,早已进入法律规制的视野,但类似条文似乎已经被人们习惯性地遗忘,没有那个交警部门较真过,执法者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这一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时,司法部门适时作出判决,在对弱者權利的维护中强化了法律自身权威。
3.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涉及司法资源和司法权限的重新配置,是司法系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开是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真正实现“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要一环。周强院长提出,要把司法公开当作一个支点,通过它可以撬动人民法院的很多改革,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目前正在推进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特别是裁判文书公开,在满足当事人知情权的同时,可以倒逼法官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而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考虑,裁判文书的公开更重要的价值在于能以“看得见的方式”促成司法裁量的统一,诠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
个案,仅仅是个案,不具有代表性,但有典型性。今日中国的司法并非没有公信力,只是当我们以法治国家的标准来衡量的时候,正义还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