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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曾碧丽

摘要 公证是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行为、有意义的法律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行为。即带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信力,正因为公信力才更强调公证员的义务与责任,一位合格的公证员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告知义务:一是法律上的告知义务和事实上的告知义务,二是实体上的告知义务和程序上的告知义务。履行好公证告知义务,可以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职业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作用。

关键词 公证 告知义务 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44

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是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行为,是一项带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近年来,随着民间经济往来越来越多,相关的经济合同协议类的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因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预防纠纷,公证员在办理时必须认真严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等。所谓公证告知,是指在公证程序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向当事人以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充分履行告知的义务。本文拟就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和作用、要求、内容作粗浅的探讨。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公证有别于_般的公民证人和律师见证,也有别于其他机关颁发证明的行为,如公安机关颁发的护照和民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更有别于英美国家公证机关只证明它的真实性而不证实它的合法性。既然是带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那么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信力,正因为公信力才更强调公证员的义务与责任。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深入贯彻实行,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律服务尤其是公证服务能否适应时代和社会对法律服务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法律服务人员特别是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而这种素质除了法律知识、理论以及执业技巧等业务素质外,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正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对公证知识不甚了解,所以,《公证法》专门对公证机构作出了告知义务的规定。《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事项后,负有向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告知义务,并且要将告知的内容及记录存档。”由此,“告知义务”一方面成为公证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程序,一方面又成为促进公证行业服务形象树立和质量提升,促进公证员执业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公证员正确履行了告知义务,就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对其所申办的公证事务的知情权,并对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所认识。如果看到有违背、规避法律或有歧义的条款,公证员明确告知当事人这些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能真正实现公证制度避免、预防纠纷的作用。

(二)公证告知义务的作用

履行好公证告知义务,笔者认为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预防纠纷。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越具体越详细,越能减少日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纠纷。

2.减少执业风险。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不仅可以保全证据,而且可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义务,有利于减少执业风险。

3.提高工作效率。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既可以减少当事人的重复后续行为,也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提供方便,减少日后当事人对公证内容提起复查或对公证机构提起诉讼行为,大大提高公证效率。

二、公证告知的要求

(一)一次告知

所谓的一次告知就是指公证员必须将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节约时间和精力,而且有利于公证员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其相关情况包括: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相关条件、公证流程与注意事项等。

要做好一次告知,公证员就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养成一次性告知的良好职业习惯。

2.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一次性列出当事人公证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熟悉公证流程,提出注意事项等。

3.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当事人一次性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二)全面、充分告知

全面、充分告知贯穿整个公证程序,从受理当事人申请,到公证事项办理完毕,对相关内容都要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清楚办理公证事项时自己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公证员如果不完全、充分告知,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这就要求公证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一定要做到全面、充分,避免遗漏,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及时、合理告知

及时、合理告知是指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告知义务时,要将应当告知的内容及时以适当、准确的言词、技巧合理告知当事人。这就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告知的马上告知。许多告知内容会对当事人和公证员办证产生重要作用,如果事先没有及时告知,会影响当事人的陈述的情况和是否公证、采用何种方式公证的决定。这就要求公证员及时、合理告知當事人,帮助当事人根据其自身意愿选择正确的公证内容。

三、公证告知的内容

本人认为一位合格的公证员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告知义务:

(一)事实上的告知义务

由于文化环境的制约,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人人皆熟悉法律,有些当事人并不是很了解公证的意义和功能,甚至还有误以为公证等同于法院诉讼活动的裁判公断行为,更有甚者双方当事人还处在某一法律关系纠纷争议中就到公证机构要求解决,此时应明确告知公证机构只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公证,在双方对某一法律关系还存在争议时不能办理公证。

有些当事人采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要求办理公证,比如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采取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拿着买卖合同要求公证机构证实双方均承认已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这一事实,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我国物权法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等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对不动产物权权属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房屋买卖合同只能说明债的产生并不能代表物权的变动,因此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此时应明确告知并拒绝予以公证。

(二)法律上的告知义务

即告知当事人所证明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大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公证证明证据效力较强。《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员要向公证当事人阐述该规定,告知当事人以后如有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用。

2.公证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对于一些具有给付内容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事项,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持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公证宣告法律行为成立。对于一些法律规定强制公证和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在办理完公证后,告知当事人该法律行为宣告成立。

此外,公证员应当主动告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业务范围、不能公证的事项、公证管辖、公证书生效时间等等。比如,告诉当事人可以公证的事项是法律行为、有意义的法律文书与事实,公证的内容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等等。

(三)实体上的告知义务

公证法律内容的具体情况,由于当事人并不熟悉此项,因此应告知其相关事项。比如,告知当事人公证只是一种证明行为,不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予办理公证的各种情形、证据保全的条件等等。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申请公证事项但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現到涉及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强制公证的法定事项,也应主动告诉当事人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比如,对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的告知事项。办理遗嘱公证基本上都是处分房屋,除了—些基本的事项外,作为公证员,特别要注意如下事项:如果配偶一方立遗嘱,告知其只能处分属于其本人的份额,而不能处分整个房屋;如果立遗嘱人是配偶双方,告知其如果分开立,先去世一方的遗嘱先生效,另一方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的健康状况不佳,告知其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告知立遗嘱人立遗嘱后要对遗嘱保密,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等等。

(四)程序上的告知义务

办理公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事项。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比如指导当事人怎样规范填写申请表,告诉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如果是代理与公民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应告知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不能代理申办。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请公证的,应当告诉他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如果是法人申办公正的,应当告诉他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如果是其他组织申办应由其主要负责人代表。如果是代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涉及继承、财产权益或人身关系等应告知其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其居住地公证人(机构)证明,如果代理上述事项的当事人是居住在我国国外的,除了履行其居住地公证机构证明外,还应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手续方为有效,即双重认证手续。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证告知义务既是公证员的职责要求也是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当事人的权利,履行好公证的各项义务尤其是告知义务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证员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中国四大法律职业之一的公证职业,正确履行好公证员告知义务,与其他三大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起共同为繁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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