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 张颖
摘要 针对贪贿案件举报线索而言,主要有单位举报、集体举报和个人举报三种形式,其中个人举报的情况最为复杂,其真伪混杂的程度尤甚于其它举报形式。个人举报者的举报动机和目的不甚相同,其举报心态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举报线索的真实程度。
关键词 个人举报 舉报心态 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B84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58
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部分个人举报线索,对其举报心态作一简单分析,希冀能对贪贿案件举报线索的审查和筛选工作有所裨益。
一、个人举报者心态分析
(一)伸张正义
举报人对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不愿看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出于伸张起义的目的,在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和证据后向检察机关举报,以求弘扬正气,惩治邪恶,利国利民,这是正常的举报心理,其中署名举报者占多数。如某国企科研干部李某对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刘某等人贪污挪用科研经费非常不满,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向检察机关举报,并提供有关证据,在反贪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侦结,刘某等人被作有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依法给予李某举报奖励。
(二)报复陷害
举报人由于某些原因与被举报人产生利益摩擦和冲突,人际关系紧张甚至对立,明知对方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问题不大,却故意捏造事实或者夸大、歪曲事实进行举报,以解心头之恨。从举报实践来看,被举报人多是举报人的上级领导或者有利害冲突的同事,有些举报人是在冲突面前的失败者或被举报人批评处分过,却又在人家属下不敢明争而只能暗斗,也存在举报人出于嫉妒或为了向上爬,常会编造事实、罗织罪名向检察机关举报,试图达到借刀杀人的目的,这类举报多发生在干部提拔调动的关键期,且署名举报居多,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举报心态。
(三)分赃不均
这类线索多系知情举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联系紧密,多是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是低层次的参加者、获益者,但是由于分得利益不均,因而心理失衡,产生个人恩怨,出于平衡利益的考虑向检察机关举报,想借此达到心理平衡的目的。如我院查处曾查处的某国企厂长、副厂长伙同会计、出纳私设小金库,共同贪污挪用公款大案,就是因为分赃不均,会计王某获利较少,感觉吃亏较大,最后以鱼死网破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在反贪部门调查阶段,王某又急于立功赎罪,对自己和所了解的他人犯罪事实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牵出了这个贪污挪用窝案。总体上看,此类举报线索具有较大的利用价值,举报者本身就可以作为旁证,具有较高的成案率。
(四)将信将疑
有些举报人对各种腐败现象都恨之入骨,但对各种传闻都信以为真,尤其看到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富了但又不知其生财之道,怀疑其来路不正,但又无真凭实据,明知举报无实货,便拼凑一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问题,害怕检察机关追究其举报不实的责任,多匿名举报,出于试探心理。如举报信中常见的如:“可能存在贪污受贿行为。”等等词语最能表现其举报心态。
(五)惧怕心理
受各种环境和条件的影响,不少个人举报者怀有惧怕心理:怕举报人后,被对方发现而遭报复;怕举报后有关部门不受理被耽搁;怕官官相护,问题不查或查不深查不透,最后不了了之,甚至自己“打不着狐狸反惹一身臊”;怕受人指责,被人说成卖友求荣;怕泄密,怕告密,自己被出卖等等。在举报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匿名举报,报纸拼字、电脑打字等现象都是其心态的表现。
(六)满不在乎
这类举报人对反腐败斗争认识程度不深,正义感差,内心责任感不强,一时心血来潮,将所了解和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向检察机关举报,同时又对查处结果不寄太大希望,在举报工作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对检察机关的各种处理结果,不甚感兴趣,或者只图知道结果就行,没有积极配合和接受反馈的态度,可以看出其多是抱着无所谓甚至冷漠心态进行举报的,其内心对举报结果并无执著的追求,充分反映出其举报目的的随意性。
(七)教育挽救
这类个人举报者多是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被举报者有一定的关系或感情,不愿看到其走上犯罪道路,但又不能有效阻止其犯罪,出于关照心理想借助举报的形式以检察机关的力量对其进行挽救教育,制止其犯罪于萌芽状态或防止其在犯罪的泥潭中越滑越深。在举报工作实践中,举报者出于教育挽救的考虑,多只提供部分犯罪事实,构罪即可,故意隐匿被举报人的大部分严重犯罪事实。
(八)立功赎罪
广义上举报应该包括同案犯的揭发,这类举报线索多是同案犯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为争取宽大处理,出于明哲保身或减轻罪行的考虑,而主动揭发他人或提供线索,在举报工作实践中,往往—些公安部门管辖范围的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出于立功赎罪心态对自己所了解的贪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予以揭发,如我院曾接受公安部门移送的某偷油犯罪嫌疑人揭发的他曾向油田某四类井管理干部进行行贿,以打通关节的犯罪事实,我院根据对此线索的初查,挖掘出多名四类井管理干部受贿犯罪事实。
二、针对举报心态细化线索分析、筛选和反馈工作
由于个人举报者举报动机和目的的不同,因而举报线索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利用价值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控申人员和侦查人员在分析筛选线索时要结合当地的社会环境和被举报人的经历、社会关系、兴趣爱好及职务活动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不能凭主观想象,胡乱猜测,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一)根据拳报方式的不同,推断线索的可靠程度
举报方式通常有信函举报、电话举报和当面举报三种,其中当面举报的可靠性最大,容易通过交谈搞清举报内容的来龙去脉。而电话举报中留下姓名及联系地址的举报可靠性最大,同时接待人员也要善于从同举报者拉家常或追根问底的方式套出其举报动机与目的,以决定举报信息的利用价值。信函举报有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署名举报多是举报者与被举报人矛盾对立已明显化,或举报者出于正义感或平衡利益关系而举报,因举报者敢于对自己行为负责,举报真实性相对强一些。对匿名举报,控申人员或侦查人员要善于从字里行间捕捉举报者的心理轨迹,经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反复推敲分析,得出正确的判断。
(二)查清举报线索的来源与原因
无论以何种方式举报都要注意了解举报者的案件线索来源于何处,尤其是对于来访者举报和电话举报及署名来信举报,在与举报人交谈的时候,应注意弄清线索来源。如举报者与被举报人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其线索是从密切的关系中发现的。则线索真实性较强,反之如工作关系较疏远,与被举报人联系接触较少,案件线索是转手得到或道听途说的,则真实程度较低。还要通过接触举报者或举报信,注意了解举报线索内容,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情节、后果、证据等情况,同时也要直接或间接分析举报原因,分析举报者的回答是否乎情理、合乎逻辑,进而推断举报内容的真伪程度。
(三)结合对被举报人的职务调查进行初步分析其犯罪的可能性
完整的举报线索应包括所举报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结果、证人、关系人等等,控申人员或侦查人员要重点分析上列因素是否齐全:一要看上述要素的来龙去脉是否清楚;二要判断其是否客观准确,被举报人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可能性,就是结合被举报人的职务活动,分析其是否掌握一定的人、财、物权,是否处在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或部位,以及有无短期暴富、收支明显不符的情况等,以判断被举报人是否有实施犯罪的可能。
(四)针对个人举报者的不同心态做好反馈工作
检察机关在分析举报线索的真实程度和案件性质之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反馈工作。通过分析举报者对反馈的不同反应,可以印证以前的分析,矫正处理中的不当部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个人举报者对其举报线索被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由于原来的举报心态不同,接受反馈的心态也会有所不同,我们应当有的放矢的进行反馈,并根据个人举报者的反馈心态及时调查我们的工作方法。针对隐蔽型和畏惧型举报者,我们应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指出举报线索的真实程度,讲明保护举报者权益措施,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增强举报勇气。对于急躁型举报者,我们应在反馈的同时耐心向其讲清道理,使他们克服急躁情绪,依法举报,不再缠访。对于报复型举报,要依法查处,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正名,并通过反馈对举报者进行批评教育,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对于公正型举报者,在反馈的时候应给予物质和精神的鼓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应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