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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蒋龙涯

摘要 青少年作为国家发展的希望,是社会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对象,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重点,而青少年正处在成长的重要时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抵抗外界的诱惑及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差,因此其犯罪的概率也在逐渐增加。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国家法治发展的主题,更是社会发展的主题。本文以当前国家法律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及具体原因,同时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建立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20

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到18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而我国统计局在做数据统计时,一般也会包含18周岁到25周岁的人的犯罪行为。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数量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其破坏性,也在逐渐增强。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中流砥柱,青少年的成长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主题,而在今天,不管是国家发展的一体化,还是互联网的普及化,都使得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日渐复杂化,所以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所要面临的考验也在不断增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我们看到了日渐上升的青少年犯罪率以及日渐丰富的青少年犯罪情况,不管是校园霸陵导致的死伤事件,还是青少年抢劫强奸案件,在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环境的同时,也在拷问着国家的法治建设以及对青少年的关注程度。所以最近几年,不管是从社会层面,还是从国家司法社会建设层面,都开始把青少年犯罪放到重要位置,特别是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首先需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本质属性及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具体的预防机制建立,才能真正适应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真正起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那么具体而言,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体现在哪些地方呢,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呢,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情况,应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呢?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

青少年犯罪与一股犯罪的不同体现在不同方面,本文认为,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特殊性

青少年犯罪的最大特殊性就体现在其犯罪主体方面,上面我们已经提到,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群体,是14周岁到25周岁之间的青年,这首先就对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的年龄做了具体限制,所以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年龄相对较小。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都有一个成长的过程,而处在14周岁到25周岁的人,正是逐渐走向成熟的阶段,心理学研究显示,处在这个年龄的人最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同时叛逆和自我证明的思想的影响,容易冲动。同时我们知道,青少年的个人辨别能力尚未完全形成,所以他们在做出某些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如此一来,犯罪行为的出现概率就增加了。此外,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对青少年的评价多是低伤害和无攻击性的,这也就意味着,整個社会对青少年群体的设防度是非常低的,那么青少年一旦有犯罪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就非常严重。所以说,从主体方面分析,青少年犯罪具有主体上的特殊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特殊性

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特殊性,是指青少年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在客观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就犯罪行为的参与者而言,改革开放初期,多是一人实施的“单打独斗”式犯罪,而到了今天,青少年犯罪在客观上则逐渐呈现出群体性的特点,甚至出现大量有组织、有纪律的青少年团伙犯罪,根据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的青少年犯作案方式统计数据,团伙作案的占49.1%,单独作案的占33.8%。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的团体性的增强趋势。此外,青少年犯罪的客观性还体现在犯罪的科技含量逐渐提高、犯罪的侦破难度逐渐提升等方面。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社会环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甚至地理位置不同,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情况就会有所差异,但总的而言,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个人及家庭原因

个人和家庭的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首先,就个人而言,在上面主体的特殊性中我们已经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这同时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具体原因;其次,从家庭层面上,目前青少年所处家庭,多是独生子女,三代一个核心的家庭模式之下青少年在足够的宠爱,甚至溺爱的环境下长大,所以自我约束意识差,那么在相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任何一个导火索都可能直接导致青少年犯罪,所以这是青少年犯罪的—个重要原因。此外,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经济飞速发展,家庭对于经济和物质的追求也在不断增多,所以很多年轻父母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在工作和物质基础的追求上,使得很多青少年处在留守或半留守状态,所以家庭教育缺失,父母关爱缺失,青少年的成长缺乏必要的引导,也会导致过激行为,甚至犯罪出现。所以说,个人和家庭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

(二)社会环境原因

社会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人是群体动物,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脱离群体而完全独立生存,而人和人之间所产生的群体关系,就是社会,人处在社会环境中,影响着社会,也受社会影响。上面我们已经提到,青少年属于非常容易受社会环境影响的群体,而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导因素太多。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处在相对浮躁的环境之下,唯金钱至上的错误价值观直接导致了很多人铤而走险,而青少年既可能成为这些行为的学习者,也可能成为这些行为的参与者,最终都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活动的出现;另一方面,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全球集中于一个显示屏之上,大量信息充斥,有益信息以及不良信息都可能被青少年获取,其中暴力内容等,很可能为青少年犯罪提供参考甚至指导,这会引发青少年犯罪。总之,社会原因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国家法治发展原因

国家法治发展原因是青少年犯罪的直接原因。青少年犯罪,归根结底是对法律的触碰和违反,而国家法治发展的具体情况,对青少年犯罪也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以当前我过社会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法律制度逐渐增多,法制朝着健全的方向发展,但是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也就是说,基本的普法工作没有做到位,国家的法治发展还不够完善,所以,在青少年群体中,对法律了解不足者,还有很多,甚至还会有一些法盲的存在,那么在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犯罪自然会增多;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后的具体处罚机制及预防矫正机制也不够健全,这也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除此之外,法治的不均衡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等法律法规的落实还不到位,很多案件的处理偏离法律要求,这也会造成青少年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最终导致青少年犯罪。由此可见,法治方面的原因,同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机制

以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为基础,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本文认为,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主要应从以下几点展开:

(一)建立以家庭为核心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上面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时我们也提到了目前的家庭状况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首先是要建立起以家庭为核心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首先,父母应当转变家庭教育的基本观念,认识到自身在青少年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这就需要做好农村的村委宣传以及城市的社区宣传,保证家长意识的转变以及对青少年犯罪的认识的提高,这样才能在最初为青少年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其次,转变现代家庭对孩子的培养方式,一方面要保证父母对孩子的陪伴,减少青少年因确实父母关爱而产生的阴暗或者极端情绪,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过度的溺爱带来的青少年目中无法的现象。另一方面,改变过去物质保证代替一切的培养方式,对于青少年的物质给予,要适度,不能因为精神亏钱就采用物质补偿的方式,要均衡精神培养与物质培养之间的关系;再次,要建立起现代家庭犯罪预防的成熟体系,比如父母在合适的机会有目的的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为孩子讲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以此来保证青少年对于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意识。通过以上几点的努力,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的同时,保证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心理健康,同时也为青少年带来了基本的法律常识,所以,是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建立过程中的必经途径。

(二)建立社会普遍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

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整体社会环境,所以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需要建立起社会普遍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第一,建立起互联网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这就要求各大网站平台要对本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监管,特别是青少年接触较多的网站,更要做好随时检查随时排查的工作,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干净的互联网平台。同时,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加强对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比如在青少年接触较多的网站进行滚动或弹出式法律常识宣传等,让青少年在上网的同时接触更多法律知识;第二,建立起校园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现代学校教育,在进行基本的知识教育的同时,也应该关注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所以就要打破传统教育的藩篱,关注学生成绩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考评。比如校园内部可以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时引导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同时校园内也可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由专业的普法工作者在校园内讲解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青少年犯罪法律常识等等,这些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都是非常有帮助的;第三,整个社会参与到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的队伍当中。通过公益广告等宣传形式,让社会更多人关爱身边的青少年,对于失散、偏激的青少年,参与到其帮扶队伍中,让青少年感受更多关爱。

(三)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青少年犯罪司法预防机制

司法预防机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一方面是要增加对社区矫正的精细规定,吸纳更多政府机关和社会非盈利组织到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队伍中来,保证已经犯罪的青少年有足够学习和改正的可能及空间,减少青少年的二次犯罪,更减少已犯罪青少年的心理创伤;另一方面,实现均衡普法,特别是对于—些偏远山区,要做好普法工作,为青少年带来普法讲堂,减少青少年的无知性犯罪。此外,在国家司法层面,更应该完善现有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于一些失爱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要做好法律上的明确指导,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实践领域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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